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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版2009年招标师考试案例第六题的点题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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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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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3-20 12:24: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直没有刊登此“山寨版”,主要是担心产生误导,但至今没有看到试题标准答案,故在此提出,供大家讨论。     
      题形引自汉瓦上传考试原题(传说中的2009年招标师考试案例第六题)


        点题:
        该试题是考查考生在起草招标方案时对涉及招标相关法规知识和项目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试题的问题1和问题2重点考查考生对招标投标法规相关条款理解和应用的熟悉程度;问题3重点考查考生对建设工程项目划分、施工方案和施工发包的基本知识和综合应用的掌握程度,这一问题是主观发散型问题,没有唯一的标准答案。
        试题中“问题1、招标方案中,哪些工作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
       根据试题给出的招标方案部分内容,逐点分析:
       (1)不妥。招标公告发布的同时可以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但不能要求招标文件购买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即提交投标保证金100万元。
        考试知识点是: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2003年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2)无不妥。
        扩展理解:招标人可以分批组织潜在的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但分批组织应注意不能单独和者分别组织一个投标人现场踏勘。
        考试知识点是: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2003年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3)无不妥。
        扩展理解:可以召开投标预备会,但召开投标预备会应注意将预备会上答疑澄清的问题和解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考试知识点是: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2003年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三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织部分”。
       (4)不妥。必须同时向提出问题和没有提出问题的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书面澄清文件。
        考试知识点是: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2003年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三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织部分”。
       (5)无不妥。
        考试知识点:《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和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6)无不妥。
        考试知识点是:《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7)不妥。本题明确采用资格后审,一般资格后审在评标过程初审阶段进行,同时本题并没有说明是特殊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应在法规规定的专家名册和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考试知识点: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2003年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七条“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前款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采取随机抽取方式,…”。
       (8)无不妥。
        考试知识点是:《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和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9)不妥。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与中标候选人进行中标价格谈判违法。
        考试知识点是:《招标机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0)无不妥。
        考试知识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试题中“问题2、招标公司建议选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
        试题给出的条件并不适用总价固定合同。在本题的条件下,如果项目计划工期较短不超过一年,且预计物价波动幅度较小,可以考虑固定价合同;但因为本题工程合同总价较大,依据项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所以本题不能选用固定总价合同而宜选用固定单价合同。
        考试知识点是:
        (1)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2003年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条“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2)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3)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2.1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和第4.4.3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试题中“问题3、招标公司在招标方案中提出的将专业工程单独招标的建议是否合理?为什么?”
        根据试题给出的条件进行分析,这道题没有唯一解。
        如果认为所提建议合理,其理由是:
        (1)既然招标人将办公楼单项工程发包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其单项工程项下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单位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承担;
        (2)从本题给出项目计划工期较短的条件,如果精装修工程、弱电工程、电梯工程达到必须招标的范围和标准的,可以由总承包单位采取分包招标方式发包给专业工程承包单位,这样做有利于缩短工期;
        考试知识点是:《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特别提示:我认为试题中给出的条件仍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从某些假设条件,也可以依据相关法规知识判定所提建议不合理。)
        原题型借用汉瓦之资料,在此对汉瓦先生表示感谢!
                     感谢常务版主帮助贴图!
已有 3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社区小天使 + 10 “‘招标之家·印象2010’十大印象帖”评选提名奖
汉瓦 + 5
gzztitc + 3 补加威望分;好的案例分 ..

总评分: 威望 + 18   查看全部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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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3-20 15:56:50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的解析。另,第六题图片已帮楼主传上。

楼主问到如何上传图片,现将方法介绍如下:

先将所要上传的图片存于电脑中某个文件夹,找到发帖对话框右下角的“浏览”按纽,点击此按纽,找到图片即可。如下图所示:

1.jpg

编辑好帖子全部内容后,点提交便将帖子内容及图片发出了。
招标师之家——招标师的网上家园 http://www.chinabidding.com/pub/zxzx/zb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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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板凳
发表于 2010-3-20 16:36:55 |只看该作者
关于招标方案中(6)组织资格审查和原件复核工作。我个人认为不够清晰。
1、题干中给出资格后审的条件,那么这两项工作应该是评标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其一、初步评审阶段,评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文件有要求则需要审核原件。
其二、招标文件没有要求,专家评委仅对有疑问的投标人提出审核原件的意见,这应为澄清阶段。
2、招标公司是开标、评标工作的组织者,组织资格审查和原件复核工作没有错误,但是容易引起误解,
招标公司负责资格审查和原件复核工作?!
3、如果方案中改为招标公司组织开标、评标工作,岂不更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知我的理解对否 ?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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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地板
发表于 2010-3-20 18:23:17 |只看该作者

        是的,我也认为“2楼”解释是正确的,也更直接,这一点在《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使用指南》中可以找到理论依据,《标准文件指南》针对《标准文件》“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条款。”,明确解释为“需要投标人提交原件以备核验的,招标人应在本章前附表中明确需要核验的具体证明和证件。第3.1.1项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 。
        但我觉得从法理的角度看,一是《标准文件》第3.1.1条款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的法理制定;二是招标代理机构是受项目法人(通俗称“招标人”)委托代理招标活动的,招标活动中招标方的法律责任(代理人在委托合同范围内)最终还是项目法人承担,也就是从招标投标法规中看到的都是规定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如“招标人组织开标”、“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而实际上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是代理人受托代理完成招标组织活动。
        因此说,本试题的说法依据法规判定也没有原则性错误。

        
       以上为个人观点,供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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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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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0-3-20 21:40:17 |只看该作者
1)不妥。招标公告发布的同时可以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但不能要求招标文件购买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即提交投标保证金100元。

是否应为“即提交投标保证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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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0-3-20 22:25:12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发言很好,有参考借鉴意义!

但是,正如4楼网友指出的,有个别词语有点小错,比如100元,应该是100万元;还有“单价合同”……

希自己再编辑修改一下,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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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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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0-3-20 23:01:06 |只看该作者
组织分批踏勘现场显然是错误的……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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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8#
发表于 2010-3-21 08:18:32 |只看该作者

        感谢4楼、5楼、6楼网友的指点!
        对4楼、5楼指出的文字错误,我已在原贴上更正。
        对6楼所提观点,我一直犹豫,为此我在别的贴中也说过,在现实中大家习惯强调不能分批组织踏勘现场,以显示对潜在投标人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但目前我还是没有在招标投标相关法规中找到限制分批组织踏勘现场的条款规定。因此,也希望6楼或其他网友帮助指出限制分批踏勘现场的相关规定。
        总之,感谢大家参与讨论!我一直认为通过讨论,提出问题,可以学到东西,加深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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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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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0-3-21 19:53:45 |只看该作者
有答案啊

2009年度全国招标师考试四科真题和参考答案.jpg (199 KB, 下载次数: 7)

2009年度全国招标师考试四科真题和参考答案.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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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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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0-3-29 09:52:38 |只看该作者
统一组织踏勘现场,是考虑到公平、公开性的原则,即踏勘现场一定要统一一起,防止对个别投标人单独踏勘。这个是为防止不公平的事情发生。
大家都知道,踏勘现场时,是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组织带领,投标人一起参加(个别不想去也不强求),在看现场时,投标人代表经常会在现场提出一些问题,例如地质、水源、尤其周边环境等,招标人代表不可能不说话,有时就是现场解答了,当然是应该避免只告诉提出问题的这一个人,而是让大家都能听到。在开标前答疑澄清会时,踏勘现场时提的问题可能就没有人再提了,因为大家都知道了。
所以我一直说踏勘现场投标人一定要派员参加,有些情况是书面答疑不可能都了解的。
而如果分批踏勘,那么,踏勘现场的第一批和二批就会有不同的问题和答复,如果问题不同或同样问题答复不同就不能显示公平性。所以,不管是单个还是分批,都是不合适的。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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