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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过程中,中止合同,对剩下工程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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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3-22 10:30: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教一个问题,从来没遇到过。我现在来说下,希望专家给个建议:
  去年10月份我们中心开了个标,该标段属于土地复垦项目利润丰厚,所以土地局领导特意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因工程量清单的缺漏项造成的增加工程量一律不给调整,只对设计图纸出现变更的进行调整。”由于是土地复垦项目不是建筑项目所以采用的图纸为设计规划图纸,肯定存在不少详细设计不到得地方,考虑再三我要求他们对增加工程量应进行调整,可惜说不通,没办法只有同意他们的方法,为了保险起见让他们在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投标承诺书中特意声明同意招标文件所有条款。现在施工进行了一半,因为清单中出现不少漏项,施工单位做了一半觉得亏本了,要求中止合同。为此建设单位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希望我们招标办给个意见。
  现在是二个意见.
我的意见:1.虽然存在霸王条款,对施工单位不公平,但是你方已经进行承诺,所以应该没收履约保证金,三年内不准在我县进行投标
          2.对已施工部分工程量进行决算,并对建设单位造成的二次招标损失的时间成本损失要求进行赔偿。
          3.对剩余工程重新招标。
主任意见:1.因为招标文件存在霸王条款,应该进行协商,最好不进行处罚,以免被投诉
          2.可以让第二名做剩下工程。
业主想法是重新招标时间耽误了,想让第二名做。我翻遍了招标法,也没有任何条款,针对施工过程中,中止合同,对剩下工程如何处理的规定?招标法仅对发中标通知书之后,签合同之前,不履约的处罚。
希望各位给个建议。
本人只发表现实中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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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2 10:43:4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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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2 11:26:05 |只看该作者
这个官司比较难打。不是还注明:“。。。只对设计图纸出现变更的进行调整。”那么,图纸不详的可以按变更啊。

看来是已经中止了?

其实像这种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不是很保险。

建设单位要求处罚就处罚吗?招标文件本身出现的问题如何解决?

这个工程有些麻烦。
1、监督人应该对招标人的招标文件中的不公平条款进行监督,指出后请其改正。
2、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核对清单的可行性和准确性,不然就采用其他报价方式。
3、尽量少采用承诺方式进行没有把握的招标,因为在诚信制度还没有完善的今天,投标人为获取中标会在投标时全部承诺招标人的要求,而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再进行索赔,或者单方面中止合同,签完合同后其实就是中标人成大爷了,而真的打起官司来,这里的类似承诺一般不起什么作用,法律只相信公平,而且法规中的对施工单位有利的条款比这种承诺有效。
4、招标人感觉利益丰厚就真的丰厚吗?有时风险是很大的,就利益大风险大。大到一定程度就是极限了。施工单位也是无利不起早。尤其是这种和土地有关的项目。

我倒觉得:
1、应该协商,不要轻易中止合同。即使必须中止合同,这个承诺也没有多少约束力。(当然最好由招标代理公司出面进行协调,过去招标的项目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纠纷,请第三方来帮助斡旋是很经常的,招标的工程由代理机构出面有时比较好,比直接由招标办来处理有个缓冲)。
2、如果撤场,施工单位肯定要给予招标人一定补偿,但是双方很难达到大家都满意,其实中途撤场双方损失都很大,已经起不到招标节支的效果了。一般还是商量一个大家都退一步的点,让双方都损失的少些。
3、由于类似项目工期都比较紧,重新招标时间上赔不起,而且又增加社会成本,与招标的愿望背道而驰,如果开工时间不长,工程又不大,可以由第二名接替,但人家愿不愿干还不一定,工程量的划分以及当时的报价都是没法接受的,例如:措施费的内容中可能报价就有很大出入,算到最后极有可能还不如不换人呢,而且谁也不愿给别人收拾烂摊子。
4、如果工程标底额比较大,工期比较长,在当地极具影响,还是重新招标吧。但再招标时工程范围要划清楚,现状要说清楚。但效果也不一定好,因为第一次的报价大家都知道,这种收拾破烂的活(话糙理不糙),报价一般低不了。

综合起来分析,最好是不中止合同,由第三方进行调节(不是招标办的活),现不去仲裁或起诉。如果实在不行在按3、4条考虑,最好不要急于按您那3条拿意见,尤其是监督人的意见更要慎重。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些问题是招标人的有些是施工单位的,分清界限:签订合同前招标人说了算,合同签完施工单位说了算。所以这个界限分清再进行调解,一般可以分清对错。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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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2 14:47:38 |只看该作者
感谢2楼得兄弟:
  我本就是监管部门,当时招标文件编写得时候类似情况我也考虑到了。无奈啊!土地局局长是正科单位,我们分管领导是个小小得副科,说话没底气,他后来反而说土地局得事情他们自己搞就好了,我们只是提意见,出了事情和我们没关系。领导都那么说,我也无话讲了,他们既然不愿意修改,我也只有不说了。当时工程赶得紧,招标文件是招标代理编制得,工程量清单却是设计单位帮忙编制的,清单漏相太多。现在好了反而到我这里来讨主意。
   真要做出处罚得话,我估计施工单位肯定要打官司,霸王条款缺乏公平性,再多得承诺也是违心得,真要弄起来孰对孰错,还真个不好讲啊!
  现在得问题是:建设单位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如果让第二名施工是否有正确得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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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9 18:43:50 |只看该作者

回 3楼(xj8012) 的帖子

同意毅青老师的意见。
个人觉得让第二名做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施工这么久后,原来的投标已经过了投标有效期,所以其原来投标已经无效了。
为了成为一个招标专家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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