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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应当秘密评标不公布评委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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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2 11:48: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看到内蒙古试行技术评分公开制 【转帖】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7956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2010-04-08  中国财经报  
本报讯 在对评标结果进行公告的同时,逐步试行将技术评分标准和每位评委给出的技术评分一并公开将成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今年工作的创新之举。
据了解,为了确保评委公正评标,并对自己的打分负责,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逐步试行将技术评分标准和每位评委给出的技术评分与评标结果一并公开,通过投标供应商的监督,制约评委出现倾向性打分。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此项措施稳步推进,中心采取先在部分项目试行技术评分公开制,在不断探索和完善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实施。同时,为增加评审过程的透明度,减少供应商质疑、投诉事项的发生,该中心还将推行对客观评分实行供应商确认制,即对评委在公开招标项目中给出的价格、商务评价和售后服务分值,要请投标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当场确认,如无异议,要求其在“客观评分确认书”上签字,尽量实现评标环节的客观、公正。  
“实行技术评分公开制离不开招标文件的细化。”该负责人表示,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要求采购人必须明确给出商务评价的内容和具体条件,以及售后服务的要求。在评审过程中,中心工作人员要协助经济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做好审核工作。   
在保证评标环节公开、公正的前提下,该中心还提出要将采购需求原汁原味地“晒”出来,增设采购项目网上预告环节。据该负责人介绍,中心在接到采购任务书、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以后,会及时将采购人提出的需求在采购中心网站上进行预告。预告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品目、数量、技术规格和主要参数要求、预算金额以及时限要求等(对确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为潜在投标人提前了解采购项目情况提供平台。(田冬梅) 5J Z^qT-  


感觉这样做不合适,先来看几个相关贴子。(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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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3 对有些报道不同意见,提出个人的见解,供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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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4-12 11:49:31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评标必须保密不受外界干扰(转贴)

http://wenwen.soso.com/z/q175852512.htm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所谓评标的严格保密,就是评标在封闭状态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外界有任何接触,有关检查、评审和授标的建议等情况,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程序无关的人员透露。由于招标文件中对评标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了规定,列明了价格因素和价格因素之外的评标因素及其量化计算方法,因此,所谓评标保密,并不是在这些标准和方法之外另搞一套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而是这个评审过程是招标人及其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活动,有权对整个过程保密,以免投标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知晓其中的某些意见、看法或决定,而想方设法干扰评标活动的进行,也可以制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外泄露和沟通有关情况,造成评标不公。当然,如果投标人在中标结果确定后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甚至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招标人的侵害,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如果异议不被接受,还可以向国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评标活动本是招标人及其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活动,不应受到外界的干预和影响。这是我国项目法人责任制和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必然要求。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往往从地方保护主义甚至个人利益出发,通过批条子、打电话、找谈话等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施加种种压力,干预评标结果,有的甚至直接决定中标人,或者擅自否决、改变中标结果,严重侵犯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切实防止这种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的现象的发生,《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因而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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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4-12 11:50:34 |只看该作者
诺奖保密制度与院士名单泄密事件 (转贴)
http://www.huaxia.com/xw/mttt/2009/12/1676745.html
2009-12-14 10:38:56         华夏经纬网  


  针对今年中科院院士增选结果名单提前20天被泄密事件,有媒体评论指出,院士评审不涉及个人隐私,一切都应该置于阳光之下反复地晾晒才是。并担心强化评审保密制度,会不会让增选过程更加绝密化和神秘化。有的网友甚至要求院士评审全程透明。

  按照选举的常识来说,确实应该如此,可是,这种透明要求是针对利益共同体而言,即选举代表一种利益,以及实行利益博弈,人们要看到自己选举的利益代表,是不是代表自己的利益投票,投票的结果公正不公正。可是,中科院和工程院,从本质上说,应该不是利益共同体,而是学术共同体,学术共同体对学术价值、学术贡献的评价,不是按照利益规则,而是学术规则,执行学术规则的是每个院士个体,他投谁的票,不是权衡利弊,而是依据自己的独立价值判断。

  独立执行学术评价规则是很难的,很多时候会受到利益的纠缠,包括自己所在单位的压力、进行研究时所需要得到的资源、周围的人情事故等等。这才有国外大学普遍实行的终身教授制度,学术界普遍实行的匿名评审制度与评审保密制度,以保证学者能不受外界环境干扰,进行独立的学术研究与学术评价。如果按照透明的逻辑,人们很难理解,为什么学术期刊要实行匿名评审;也难以理解,举世瞩目的诺贝尔奖为何有严格的保密制度,保密期甚至达到50年。

  如果做简单的类比,眼下的院士评审名单泄密事件,就相当于论文作者第一时间知道论文匿名评审者给的评审结果,或者有人提前准确预测所有诺贝尔奖获得者的名单。以此为线索,大家很难不质疑,是不是论文作者通过关系找到评审人?有候选者进行评奖公关与交易?

  在利益的包围下,可以设想,如果一切都拿到阳光下晒,院士发表评审意见,同步公布每一轮评审结果,学术共同体基本上瓦解,而成为纯粹的利益共同体,公关、拉票将成为公开的秘密,学术的独立性不再存在。最后的评审结果,就不是按照学术评价规则看学术贡献,而是各方利益的博弈结果。

  其实,中科院专门制定《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保密守则》和《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中院士行为规范》等文件,严禁院士向候选人、亲友、同事以及与增选工作无关人员谈论和泄露评审、选举过程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表决等情况,正是基于对学术共同体价值的认识。这种保密,与院士评审中坚持公开、透明的管理并不违背,院士在评审过程中可公开发表意见,意见被记录,投票结果当场公开,但整个过程并不向公众公开。就如匿名评审制度,当事人可知道评审的结果,但不知道究竟是谁给你这样的评价。

  当然,发生公众要求院士评审也全透明的错位,与院士评审本身的变质有关。我国的学术界不存在学术共同体,而成为利益共同体,院士与教授们的学术操守、学术独立性难以得到公众信任,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公众担忧匿名评审制度、保密制度可能带来更多的暗箱操作,而泄密正是暗箱操作的注脚。这是比泄密事件更令人忧虑的地方。

  (作者:熊丙奇  系21世纪教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来源:东方早报

转自新浪




责任编辑:虞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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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4-12 14:55:41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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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2 14:57:32 |只看该作者
选举法将第5次修改 搁置流动人口选举问题(转贴)
2010年的全国人代会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有望实现。

  在这部举世瞩目的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之前,本刊记者采访的几位专家,讲述了选举法近60年鲜为人知的故事。

http://www.jjjrw.org/_d270187854.htm

 七问:为什么要明确秘密写票的制度

  与以往不同,这次的选举法修改更多地关注到了选举的细节,比如,在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八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的后面,增加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这句表述看似简单,实则是将尊重公民选举权落实到了法律上。

  上了年纪的人也许还会记得,新中国成立前山西搞过“豆选”,“豆选”中还有一个著名的歌谣,后来被改成儿歌:“金豆豆,银豆豆,豆豆不能随便投。选好人,办好事,投在好人碗里头。”新中国成立后,选举方式又逐渐演变为唱票、鼓掌、举手、无记名投票的阶段。

  “设立秘密写票间的一个好处是防止贿选。”韩大元认为,在熟人社会中防止贿选最有效的手段是落实秘密投票。假如贿选者不能监督得到好处的人真正投自己的票,投票者就可能“阳奉阴违”,贿选者就不免“竹篮打水一场空”,这样一来,贿选的动机就会得到有效的抑制。

  据了解,以往,我国许多地方选举人大代表时,也尝试过设立秘密写票间,但此次不同,法律对此作出刚性规定,就意味着设立秘密写票间,不再是可设可不设,而是应当设立。相信此规定一经实施,将为完善选举的程序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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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2 15:10:19 |只看该作者
面对按表决器的手,请记者克制职业冲动(转贴)

http://www.cjr.com.cn 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CJR)  2007年02月06日  

  在近日闭幕的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后,北京某报刊出一张大幅照片显示,当代表们就某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各路摄影记者和电视记者将镜头不约而同地对准代表和代表按着表决器的手。人们通过图片和电视镜头,可以清晰地看到某位代表按的是哪一个键,也可以知道他投的是赞成票,还是反对票抑或是弃权票。

  作为一名媒体从业人员,我的确很佩服那些抢镜头的同行敏锐的眼光和敏捷的身手,这样的图片刊登在报纸上,这样的镜头出现在电视画面上,让人们看到了真实而富有动感的瞬间。但我的疑问在于,这样的新闻手法出现在与民主政治息息相关的人大代表投票表决时,有侵犯人大代表表决秘密的嫌疑。

  按照我国宪法、选举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在选举、表决时,可以使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所谓无记名投票,就是不让除投票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得悉投票人的选择意向,这实际上就是秘密投票。秘密投票来源于孟德斯鸠所倡议的共和政体,在他看来,共和制度有三个基本要素,官员的限任制、定期选举和自由秘密投票制度。

  我们知道,即便在一个民主的体制下,由于利益及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构成整个民主议事机构的各个体或者代表组织,可能产生某种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意见,选举人有理由相信,如果自己这种意见被他人得知,有可能遭到不同意见者的歧视、攻击或者报复。因此,这种意见体现在选举问题上,则表现出选举人不公开意见的自由。

  不公开自己的选举意见,或者称为保守自己选举意向的秘密,一是能让选举人基于安宁、无担忧的心态自由行使选举权,二是能够实质保护不同意见者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三是可以避免选举人因意见公开而不敢在以后的日子里发表相反的意见。正是看到了秘密投票对民主的功能,当年意大利法西斯领导人墨索里尼就曾试图废除秘密投票制度。在中国,为了保障投票人秘密投票的权利,国家规定在人民大会堂等地设立了电子表决器,同时还通过法律规定,为代表设立秘密写票间。

  在有些人看来,虽然人大代表的投票秘密应得到保护,但作为社会公器的新闻媒体,它应当拥有比普通公民更大的自由,因此,新闻记者去拍摄代表们按表决器的手,不是泄露选举秘密,而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在我看来,其实新闻自由和表决自由,是完全不矛盾的两种权利。表决自由表面上是投票人的个人权利,但基于其代议的身份性质,这种权利恰恰就是公众民主权利的具体化,它是实质的民主权利。而新闻自由,只不过是从不同的角度满足了公众基于民主的需求而产生的信息自由愿望,是形式的或者过程的民主权利。如果以新闻自由为理由而允许新闻媒体泄露选举人的选举秘密,则是以形式上的自由和民主,破坏了实质的自由和民主。

  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呼吁国家出台相关制度,禁止任何窥探选举人的投票意见,同时也呼吁广大新闻同人,为了维护民主,请您克制一下职业冲动,该回避时且回避。
http://cjr.zjol.com.cn/05cjr/system/2007/02/06/0081591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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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2 15:23:10 |只看该作者
大家看到这里是否会看到公开评标技术评分的害处,由于商务评分报价得分硬条件多,评委打分大部分只打技术分,公布技术得分实际上公开了评委对每个投标商的评价、投票,试想一下如果这位评委将他只有一家中标,大多数投标商被判出局的打分结果公开,还要让所有投标商当场确认,这个评委会做何选择呢?会公正的做出自己的评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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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2 16:42:20 |只看该作者
秘密投票的由来(转贴)
选2 第12课 宪章运动【岳麓版】(教案1)(摘要)
1838年,伦敦工人协会的工人领袖与议会的激进派议员共同草拟了一份请愿书,并命名为“人民宪章”。

讲析:宪章派的名字由此而来。“人民宪章”包括六点要求:(放映或阅读教材)①凡年满21岁、身体健康而未被处过徒刑的男子,都有选举权。这表达了一种民主,使选举权范围扩大。②无记名秘密投票。这旨在使选民摆脱贿赂、高压和恫吓的可怕阴影。③议会议员不应有财产资格或其他任何限制。④议员应领取薪金。这一项和前一项要求将使工人阶级的代表有机会当上议员而且当好议员,使他们避免接受与富有阶级和当权人物利益有关的、潜在的、具有腐蚀作用的金钱赞助。⑤按照各地区选民的人数平均分配选举区。这不仅使那些可能被少数人控制的选举区无立足之地,而且使立法机构更能体现民意的观点。⑥议会每年改选一次。一方面可以给更多的人提供参政的机会,另一方面也能防止议员腐败。
http://www.lsfyw.net/article/html/13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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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2 16:53:47 |只看该作者
感觉不合适,总是一环监督一环,最后一环无人监督
评委评分本来存在很多主观因素在内,譬如某个评委评标当天心情不好,可能他打的分总体偏低,等等,这样会导致一些未中标人事后投诉增多,浪费大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监督部门工作时间,增加了招标成本,延长了招标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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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12:38:11 |只看该作者
因为以前回过类似的贴子,现将两个贴子整理到一起,可能观点更明确一些:
公开招标为什么评标过程不能公开,评标为什么非得暗箱操作?
问题一:
咬玩:
招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
搞了这么多年的招标工作,我就是搞不懂为什么评标不能公开,既然评标标准和办法是统一的,为什么不能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难道这里面的有见不得人的事吗,招投标的原则不就是要公开吗,为什么评标这一块就可以成暗箱操作。
说老实话,现在不公开的评标确实为某些人操作招投标成为可能。
现在就讲一点,待有时间了,好好谈谈这方面的感受的。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35106
问题二:
内蒙古试行技术评分公开制 【转帖】: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2010-04-08  中国财经报   在对评标结果进行公告的同时,逐步试行将技术评分标准和每位评委给出的技术评分一并公开将成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今年工作的创新之举。
据了解,为了确保评委公正评标,并对自己的打分负责,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逐步试行将技术评分标准和每位评委给出的技术评分与评标结果一并公开,通过投标供应商的监督,制约评委出现倾向性打分。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此项措施稳步推进,中心采取先在部分项目试行技术评分公开制,在不断探索和完善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实施。同时,为增加评审过程的透明度,减少供应商质疑、投诉事项的发生,该中心还将推行对客观评分实行供应商确认制,即对评委在公开招标项目中给出的价格、商务评价和售后服务分值,要请投标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当场确认,如无异议,要求其在“客观评分确认书”上签字,尽量实现评标环节的客观、公正。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7956&page=1#149533
因为这两个贴子内容有一部分重合,回答也有重复,故将原贴修改一起做出来,

回贴:
归纳总结各位网友的意见并做一点补充:
1、保守商业秘密的需要。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技术澄清包含每个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有商业经营情况、商业策略、专有技术,不能为无关人员特别是竞争对手所知晓,一旦知晓就有可能丧失商业和技术优势,这就违反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李原则;
2、保护评委的需要。 因为这是一个极其敏感,利益关系很大的事情,需要得罪大多数投标商,一个中标,其余不中标,出于保护评委的考虑,不能把详细的评审过程曝露在投标人面前,只能以最后评委会的名义集体承担中标和不中标的责任。
3、使评标打分公正的需要,由于商务评分报价得分硬条件多,评委打分大部分只打技术分,公布技术得分实际上公开了评委对每个投标商的评价、投票,试想一下如果这位评委将他只有一家中标,大多数投标商被判出局的打分结果公开,还要让所有投标商当场确认,这个评委会做何选择呢?会公正的做出自己的评价吗?
4、防止腐败的需要,技术评委打分公开,给中标人打高分的人公开了,会不会出现腐败问题呢,本来不明显,这下是不是可以公开寻租呢,公开评委好象会阳光一下,但是否会给腐败提供了条件呢?
5、保证评标过程顺利进行的需要。评标过程是一个反复研究的过程,对于每一个投标人的投标情况需反复比较其中标条件和不中标条件,甚至某一位评委在评审过程中可能都会既说甲有中标条件,也说甲也有不中标的问题,经过详细评审之后的最终意见才是结论,如果公开评审过程,可能谁都不会说话,因为每句话都可能被人挑出毛病。所以评标过程应当使评委放心评标,以最后评委会最终结论为公开意见,接受质询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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