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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批评委,前后两种结论?-思考  格力事件十大分歧之三(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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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4-16 11:17: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同一批评委,前后两种结论?(特稿)

      

        ——思考  格力事件十大分歧之三


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191199022.html



前面《怎样看待格力投标的三次评审?——格力事件10大分歧之二》一文,详述了对格力投标的三次评。其中有一个问题引人深思:为什么同一批专家会在前后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作出截然相反的结论?



  在第一次评审,即开标后的评标,专家们单纯的从有关空调的技术和经济问题出发,分析比较了各个投标人的资料,根据事先确定的评分办法,给予格力空调最高的得分,并且把它列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也许,采购人代表或者说采购人评委尽管提出了格力不满足星号要求的意见,专家们未作理会。用番禺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主任李颖智的话来说,那是“显示了专家的独立性。”


那么,为什么在第2次评审(复审),专家们改变了自己原先独立性的看法呢?


本人的初步看法是:



一、专家是“空调专家”,不是“招标专家”,所以当采购人提出“只要是对星号条款有一点不满足就是废标”的所谓“招标惯例规定”时候,专家们茫然了,不知所措,只得同意采购人的强势意见;尽管心里不服,也没有办法。


二、专家看到采购人的强势态度,看到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同意复审的决定,认为这是给采购人的要求变更提供了便利;觉得,个人不能够跟采购人作对,更不能跟政府部门过不去,所以,才违心地作出了顺从的决定。


从此案例中,我们应该得出结论: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公共采购招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只是一个临时的咨询机构,不是决策人。我们的政府部门原先考虑建立这种专家评审的强制性措施,目的是借用社会上“专家”的智力和经验,以及相对的公正性,给采购人、招标人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同时,也给政府部门的管理“把关”。这种初衷是好的;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权力”的影响;由于片面的、过多的考虑到所谓“反腐败”的需求,以及由此带来的种种实践上的困难,无形中降低了专家的咨询质量;在所谓“取消专家过度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更取消了专家们应该显示出来的高水平咨询意见的重要性,更取消了专家反对和抵制错误决定的勇气。


本人以为,我们应该批评“专家没有始终坚持原则”的错误,(那种做法给“专家”的“公信力”问题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和信誉上的巨大的损失),也应该要求有关专家更好地学习理解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一些基本知识;但是,我们也应该理解这些专家的难处,“问题出在专家身上,根子却在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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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4-16 11:17:39 |只看该作者
广州市财政局曾经在2009422日发文,否定了第二次评标(复审)的做法。本人深思后得出的结论却是:



乍一看,它给格力空调带来某种希望;给番禺区财政局一个“打击”,使得其一下子不能理解,直到2009年的6 9日,番禺区财政局才不得另外随机抽取7名专家,进行“复核”。



以本人的愚见:这个初看起来十分正确的,没有任何纰漏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穗财法{2009}48号),只是一个“官样文章”;因为它虽然指出了番禺区财政局决定的错误,但是,没有提及在实践中根据这个错误决定已经发出的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生效”,以及“合同”正在执行,并且,应该在90天内完成等……任何实质性问题。



如果,它认为广州格力空调的投标是真正犯了原则错误的,应该明确的表态,批评格力;反之,如果它认为格力空调是受到了冤枉,则也应该旗帜鲜明的支持格力,反对番禺医院项目招标定标的错误决定;或许,它也可以出面组织一次新的核查来纠正错误。但是,对于关键的“焦点”问题它并没有表态,而是在程序问题上大做文章,把“皮球”又提回给番禺区财政局。



换句话说,它回避了格力空调已经被“废标”,合同已经被授予他人的重要情况,一方面给广州格力空调一点“面子”和安慰,一方面实际上在暗示区财政局:你们的做法不妥,应该改变做得更加巧妙一点、更完善一点……;



假如,这里只是假如,广州格力空调公司再“识相”一点,多想想“潜规则”一点,不再坚持“和政府部门叫板”;……事情不就慢慢的平息了吗?



人们不得不佩服广州市财政局局长的高超水平的领导艺术;然而,这就是人们所理解的、《政府采购法》要求的全面“监管”吗?



这,也进一步导致那个像“秋菊”一样“不抛弃,不放弃”的格力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以后更加扑朔迷离、更吸引人们眼球的局面出现。】





即使这样,在“复审”和“复核”之中,仍各有一位专家坚持表态:格力投标基本符合要求。按照格力总裁董明珠女士的说法,“那是真正阳光的东西”。笔者希望:以后有机会的话,媒体记者深入探访,请这位两位专家谈谈自己的亲身体会和心路历程。笔者以为,那样的报道一定会给我们更多的启发和思考。


那么,如何能使得评标专家更好地发挥作用?本人对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选择问题特作以下建议:


第一、专家库里,设一批比较高层次的专家,即由那些经过考验的、比较公正的、有一定权威性的专家,组成“评标监督审查委员会”,来处理此类纠纷、争议和再审等等问题。这需要再做许多工作,但是,效果应该更好一点。


第二、建立评标专家以及其他重要相关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集采中心或招标代理主要工作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和 “长期责任制”或者说“终身责任制”。



第三、研究保证评标质量兼顾效率的情况下,不同项目的评委会工作时间规律,确定合理的评标时间,不要强求必须在当日作出评标结论。


第四、评标委员会应该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含糊不清的问题应该要求投标人澄清,然后,根据澄清的情况,作出判断。这里,“澄清”应该包括“实质性问题”和“非实质性问题”。不同点在于:“非实质性问题”澄清后,允许补充、修改;而“实质性问题”,允许澄清说明和解释,可以补充资料,但是不能修改实质性内容。之所以这样解释,本人以为:实质性条款,比如加注★星号要求的关键的技术参数,往往需要进一步的说明或者证明,才能够证明投标是真正符合招标要求的。


就格力事件来说,第一次评标,评委会推荐格力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是,又请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要求广州格力空调作出解释;这在程序上是有瑕疵的,评委会没有完全尽到自己的职责。本人以为,更恰当的做法,是在要求格力澄清以后,评委会再做出排序。当然,这种做法,与后来实际发生的采购人坚持,而让评标专家第二次“复审”,推翻了原先的结论是两种不同的处理办法,不可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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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1:45:46 |只看该作者
这个初看起来十分正确的,没有任何纰漏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穗财法{2009}48号),只是一个“官样文章”;因为它虽然指出了番禺区财政局决定的错误,但是,没有提及在实践中根据这个错误决定已经发出的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生效”,以及“合同”正在执行,并且,应该在90天内完成等……任何实质性问题。

高老师眼光很尖锐呀,一个发文,背后有着诸多的用意呀!
招标师之家——招标师的网上家园 http://www.chinabidding.com/pub/zxzx/zb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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