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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公司投标是否有效的问题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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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6-30 17:25: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分公司投标是否有效的问题理解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法理来讲,其总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子公司则不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那么,分公司是否可以参加投标,以及参加投标是否有效,关键是要看分公司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下面,根据我个人的理解,阐述如下: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两个与招标投标有关的重要法律都不约而同的规定,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投标人或者供应商参加投标。那么,哪些组织可以被认定为是其他组织呢?《民诉意见》第四十条列举了8种典型类别,人民法院在甄别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主体时,必须对照该司法解释关于“其他组织”的基本定义。其中,《民诉意见》第四十条第(5)款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其它组织”。按此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应该算作其它组织。下面,我们再进一步分析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所具备的资格条件。我们知道,《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中都提到过其它组织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对其他组织的立法初衷主要是表达其他组织也享有诉讼的权利义务,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如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而从《公司法》的本意来看,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应该是具备了经营主体资格。

按照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来理解,我个人认为,依据《招标投标法》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项目,对于公开招标,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只要取得总公司的授权,任何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都不能拒绝其参加投标。反之,则不行。但是对于邀请招标,如果邀请的是总公司,即使总公司对分公司有授权,也是不能参加投标的。

但是,对于依据《政府采购法》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项目,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虽然取得公司的授权后,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从该条规定来看,分公司是不具备独立民事资格主体的,其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所以,即使允许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参加投标,该投标人也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资格要求,应作为无效标处理。

以上拙见,纯属个人理解,不对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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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招标做出战斗的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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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6-30 18:00:31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认同楼主的理解,政府采购项目,分公司是不能作为供应商的。正好刚刚看到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发的一个成交公告有问题,就看到了楼主发的帖子,正好给大家看一下!

只是不知道国家对于中石油、中石化这样的大型国企的分公司是否有特殊规定!!!

[/table]
[table=100%,#cce8cf]公告地址:http://www.jngp.gov.cn/chjgg/cjggjzxtp/2010-06-25/10000000003181.htm

  济南市公安局柴油服务供应商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一、采购人:济南市公安局
二、政府集中
采购机构: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
三、
项目名称及编号:
柴油服务供应商采购项目
JNCZJZ-2010-081四、公告日期:2010年6月17日五、采购日期:2010年6月25日六、
成交情况:
包号
采购内容
供应商名称
优惠率(%)
A
柴油服务供应商采购项目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
10.6
B
柴油服务供应商采购项目
济南鑫玖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9.6
七、谈判小组成员名单:董玉泽、张灵君、易宝、齐海鹰、孟丽静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于新波   周建国
联系电话:0531-66603111
传    真:0531-66603111
邮    编:250098
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0年6月25日
男,1976年生人,现居山东济南 让我们面对现实,让我们忠于理想~~~ 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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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16:52:15 |只看该作者
看了二位的发言很受启发。
我认为这里面有采购法的一些漏洞。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同时又在第二十二条规定: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首先,第二十二条的六款规定是“应当”,而不是“必须”;
其次,六款规定并不是针对所有供应商的,举个例子,对于新设立企业,肯定不能达到“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我们也不可能排斥新设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
第三,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了“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也就是补充说明了六款规定的辅助从属的地位,如果在采购文件中并没有要求“独立法人”的话,在法条的适用上是否应该选择前面的第二十一条呢?
第四,中石油分公司这种企业来参加政府采购,如果我们非要其总公司出面,而一般的地方改制后的石油公司却可以参加,似乎也不合理。

个人之见,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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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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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1:23:3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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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1 23:18:14 |只看该作者
   关于这个问题,在实践中,要注意区分两种不同的分公司:一种分公司纯粹就是总公司下属的办事机构,不独立对外开展业务,也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种分公司参加投标是无效的;另外一种是对外独立开展业务,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分公司,比如某省电信总公司某某市(县)电信分公司、某省供电总公司某某市(县)供电分公司等,它们在某一个地域内,是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可以成为诉讼关系的主体。因此,这一类分公司参加投标,是有效的。它在投标人或供应商的定义中,属于“其他组织”这一范畴。

   关于分公司投标是否有效的问题。本人之前也曾存在理解错误。最近,对这一问题有了新的认识,为避免引起误导,在此特把此帖顶上来,和大家一起分享新见解。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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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0-12-29 08:21:44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上提供的知识,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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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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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14:09:37 |只看该作者
这种帖子不能沉下去!!![s:125]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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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谦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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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17:14:36 |只看该作者
[s:92] 这种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子公司如何辨别?一定要从工商注册查起。。。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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