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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BT项目移交阶段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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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 08:31: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基础设施BT项目移交阶段,项目公司(不采用项目公司的例外)将分期从政府那儿取得回购款(回购一词有争议,暂沿用),但这笔款到账后如何记取营业税有广泛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项目公司没有任何资质,因此属服务类企业(特别是出资方属于纯投资公司性质的,其本身就属于服务业),应按“服务业”适用税率5%记取;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项目公司尽管没有资质,但其仍属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中所述的“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因此应按建筑业适用税率“3%”记取。上述差别虽只是2%,但由于基础设施的投资规模较大,因此税收差额非常可观。
        那么BT项目招标文件中对此应如何约定呢?我个人认为:
      【1】项目所在地有明文规定或官方解释的,按规定或解释执行。
      如《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195号)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明确为:统一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安徽省宣城市地税局官方网站的税收政策问答栏目中对BT项目的税收作如下回答:“以项目的建设方为纳税人,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为计税营业额,按建筑业税目征收缴纳营业税等税费附加。”
      【2】没有明确规定的,招标阶段宜按5%记取。但可约定:今后税收适用税率变化的风险由政府承担(多退少补)。因为招标文件中承诺的税收优惠如不能兑现,不仅会引起BT合同执行的争议,而且也会受到税收部门的批评,这是以往开展同类项目的一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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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 09:43:20 |只看该作者
统一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个是比较通行的做法[s:90]
我佛慈悲,万事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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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8 08:34:42 |只看该作者
[s:125]不错,真的很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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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5-10 09:09:09 |只看该作者
根据本人目前收集的资料,可归纳为以下两种情况:
1、回购款全额按“建筑业税目”(现行为3%)征收营业税
    1.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195号)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明确为:(1)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
  1.2 “关于加强对BT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惠地税发【2009】131号):(1)项目的建设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以项目的建设方为纳税人,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为计税营业额,按建筑业税目征收缴纳营业税等税费附加。(2)若建设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则该施工企业应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建设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后的余额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
  1.3 “关于<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税收政策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1)对“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中获取建设特许权的投资建设方(以下简称投资方),应认定为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对投资方将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按取得的回购价款减除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后的余额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1.4 “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8号):(1)无论项目公司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2)项目公司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应税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1.5 “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1)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为计税营业额(备注: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2)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或取得的分包款。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或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视情况按“建筑业“(现行税率为3%)、“销售不动产”(现行税率为5%)及“服务业”(现行税率为5%)税目征收营业税
    2.1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BT方式建设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1)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对投融资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2)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同时项目业主委托投融资人建设的行为属于委托代建行为,对投融资人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代建工程成本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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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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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16:54:31 |只看该作者
我知道的一个业主正在进行BT项目的实施,但他们居然还没明确如何计税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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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08:47:41 |只看该作者
《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http://zc.k8008.com/html/zhejian ... 12/0420/400971.html

8、对采取BT、BOT投融资方式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按BT、BOT方式操作并签订BT、BOT项目合同的,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施工企业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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