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项目的代建合同最终还是提前终止了,与项目有关的单位都收到业主发来的这样一份函件,为什么呢?
1、授权不够
BOT项目的投资主体确定后,由于项目融资的需要,因此必然涉及到项目公司的成立。如国内一些大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采用BOT模式建设过程中都是由项目公司具体组织实施,这种公司是为特定的项目而生,因此一般情况下也是五脏俱全,有独立的财务、工程、合同管理等部门,人员少则十几人,多则几十人。对投资人而言项目公司是亲生的,而代建单位到如同领养的孩子一样,在这样一种格局下,代建单位往往没有实际的权力,作用介于专业顾问和跑腿之间,因此代建单位的管理优势很难发挥,以项目管理中的工程招投标环节为例,项目公司一般不授权代建单位组织实施招标工作;再则施工过程中的费用、进度、质量等控制工作又有监理单位把关,因此代建单位的处境比较尴尬。
2、管理费用不足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代建单位的管理费纳入到业主的管理费中,即代建单位与业主是分灶吃饭,但柴米油盐共用,结果导致管理费不足,如此代建单位的技术力量难以加强,人员到位无法保证,最终使得代建作用更加弱化。
目前代建管理费(个别有明确规定的省份除外)参照的是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的有关规定,按照上述标准,工程概算为28亿元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也不足1000万,项目公司与代建单位4—5年间共用这笔钱显然捉襟见肘。相比而言,概算额为28亿元的隧道工程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为3580万元。
3、社会认可不够
城市基础设施传统上都是由政府投资,政府组织实施,因此在以政府为主导的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如水、电、气、然等)比较配合,但项目公司特别是代建单位在与这些部门打交道时,往往不能得到对方的充分认可,导致效率不高,工作进展缓慢,在处理此类问题上往往是项目公司甚至是政府部门的领导需要亲自出马,这也使代建单位的作用难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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