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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卡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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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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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8-24 10:29: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影响地方中小企业入市政府采购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政策的原因,也有市场的原因;有采购人设置的条件,也有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政策落实有操作难度

  《政府采购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都明确要求政府采购应该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在政府采购中,中小企业享有一定的优先权利,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政府采购操作执行机构难以将法律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的操作程序中去。很多中小企业在有一定规模的项目中成了政府采购竞争中的陪衬,致使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成为一纸空文。公平原则是政府采购基本原则之一。《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实际操作中,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往往将公平等同对所有企业待遇一样,强调企业实力、技术资质一致或高水平,使得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竞争中实际处于不利地位,实质上是对中小企业的不公平。在具体的评标过程中,采购人往往对供应商的要求较高,希望由较强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的企业来完成项目,因此在企业实力、技术资质等方面所设分值明显偏向大企业。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很难与大企业抗衡,根本无法在激烈的政府采购竞争中获得订单。此外,为了实现政府采购规模效应,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许多地方的政府采购对一定期限内采购频率较高、单次采购金额较小、采购总量较大的通用类商品,都实行了协议供货等制度。纳入目录的项目限额标准相对较高,中小企业能够参与竞争的小宗产品和服务不在集中采购范围,客观上导致部分中小企业游离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之外。

  中小企业实力缺乏

  政府采购虽然具备社会公共职能及服务职能,但在本质上其选择供应商的过程是一种市场行为,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也应该接受市场选择。地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实力不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硬实力不硬,应对政府采购大订单时,企业资金不足且融资能力差,产品品牌实力不足且信誉度不高,采购成本高,产品质量不能保证等等,这些问题是中小型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直接制约地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原因。另一方面是中小企业软实力不足,一是企业资质等级低。企业资质是衡量实力的重要行业标准。由于受地域层次条件和企业水平的限制,地方中小企业的行业标准都较低,有的行业企业甚至没有资质等级。而企业资质等级往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被认为是十分重要的条件之一,没有相应资质,企业根本连名都报不上。二是技术力量落后。这是地方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因受地域条件影响,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地方中小企业存在技术力量不足,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直接影响了这些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地位和形象。三是售后服务保障不力。受企业实力和技术力量不足影响,企业售后服务能力不足,要么不能履约,要么履约水平差,一个项目多次维护仍不能确保正常运行。有的企业代理知名品牌中标项目,时间长了不做代理后,项目售后服务受到影响。此外,还有少数不法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弄虚作假,伪造业绩,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既给售后服务造成了困难,更影响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形象,使地方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采购需求人为设置障碍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主体,是编制采购文件的重要当事人。有的采购人为了获得自己心仪的产品或选择到自己心仪的供应商,往往以项目标的大或项目行业特点为借口,在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人为设置过高条件,直接排斥地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一是把注册资金作为企业实力的依据。为了选择到实力强的企业作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有的采购人直接设置注册资金门槛,要求注册资金高于项目预算金额数倍,致使地方中小企业望尘莫及。二是把行业资质等级作为企业技术实力的唯一依据。一个很简单的商品采购或集成工程,有的采购人往往以行业特殊要求为借口,盲目提高投标供应商的行业资质等级要求,致使只有省级以上城市供应商才能报名参与,地方中小企业被直接排斥在外。三是把付款方式或履约保证金作为衡量企业履约能力的重要条件。有的供应商为了达到排斥实力不足的中小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目的,设置苛刻的付款方式,有的甚至要求先行垫资。在履约风险方面,有的把项目业绩作为供应商履约能力的重要衡量标准,没有同类业绩就不能参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有的要求留超额的质量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致使中小企业供应商望洋兴叹。

  监督管理有法律风险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深入发展,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政府采购监管和操作部门依法监管、依法采购的要求也日益提高。扶持中小企业的现有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导致采购活动扶持中小企业操作性不强,实践中给予中小企业扶持和促进可能违法。例如,给本地企业设加分项,就涉嫌地方保护主义,外地供应商以此进行质疑,采购监管机构也会无言以对。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可以做到“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是否“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监管部门则难以界定,给监管工作带来了难度。如果一味强调和突破法规来支持地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就很易导致其他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给政府采购监管、执行部门带来法律风险,影响政府采购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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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人自当有光明正大之气象 成大事不可无勤勉谨慎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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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把招标做出战斗的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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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8-24 11:54:59 |只看该作者

这是一个很实际的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所确定的政策导向,可以说是一项也没有真正地得到贯彻和实施!!
男,1976年生人,现居山东济南 让我们面对现实,让我们忠于理想~~~ 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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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板凳
发表于 2010-8-24 12:48:41 |只看该作者
关键政府采购花的都是纳税人的钱,采购单位都想买价高质优的产品,在制订招标文件时,自然会把资格要求提高,导致中小企业根本无法参与投标。
个人认为政府采购应真正意义上地支持国货!当然这首先需要政府对国货的定义先搞清楚,别整天“踢球”,呵呵。
怀念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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