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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体的定义与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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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5 19:23: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联合体的定义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有所不同: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按此理解,《招标投标法》要求强强联合,而政府采购提倡大企业带动小企业,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
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联合体的规定又细化为“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由同一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貌似有点靠近《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对于“联合体”本人有以下疑问:
举例如下:某项目由甲乙双方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本项目要求同时具有A专业甲级资质和B专业甲级资质,甲具有A专业甲级、B专业乙级,乙具有A专业乙级、B专业甲级。此联合体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是无论如何也不满足要求的;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是否也不符合要求?若《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甲用A专业,乙用B专业联合参与本项目投标,不提其他专业联合的事情,是否就能符合要求?
请各位指教,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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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念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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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5 20:04:31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认为,资质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事情,属于行政许可。
而政府采购法中的所谓要求供应商特定条件不一定是资质,比如业绩要求,应该是只要联合体中一方满足即可。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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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8-25 20:11:45 |只看该作者
  相关法律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请注意“相应”这个词的含义。

  以楼主举的例子:某项目由甲乙双方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本项目要求同时具有A专业甲级资质和B专业甲级资质,甲具有A专业甲级、B专业乙级,乙具有A专业乙级、B专业甲级。


  在这个例子中,以《招标法》体系来衡量时,关键要看甲、乙两家企业在联合体中的分工。
  如果在分工中,甲从事的是A专业工程,而乙从事的是B专业工程。那么符合“各方均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规定。
  如果在分工中,甲从事的是B专业工程,而乙从事的是A专业工程。那么不符合“各方均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规定。
  因为根据有关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在第二种分工组合中,B专业和A专业的资质都是乙级,所以不符合要求。


  如果以《采购法》体系来衡量这个案例,个人觉得没有什么可操作性。
  《采购法》体系的相关规定,表述似乎不是很明确,貌似也不太合理。
  可能是个人学识方面的原因,似乎没看到货物供应商资质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资质管理好像一般都是针对施工、造价、咨询单位而言。
  因此个人觉得,用《采购法》体系来衡量资质标准,似乎意义不大。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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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5 20:16:02 |只看该作者

回 2楼(zzj0102) 的帖子

你说的对,这个问题当时跟一个业主解释,他怎么也不同意。总把“相应”理解成“所有联合体各方必须具有”。
怀念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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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5 20:22:30 |只看该作者

Re:回 2楼(zzj0102) 的帖子

引用第3楼sdsitc007于2010-08-25 20:16发表的 回 2楼(zzj0102) 的帖子 :
你说的对,这个问题当时跟一个业主解释,他怎么也不同意。总把“相应”理解成“所有联合体各方必须具有”。


那就只好耐心点解释“相应”这两个字的含义了。

当然,如果秀才碰到兵,那就没啥可说的了。
要么选择服从,要么选择走人。
呵呵,做代理,有时候也很无奈哦。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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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08:04:30 |只看该作者
板凳说得对。对于联合体,本人有如下理解:
首先应明确联合体协议中,各联合体成员的分工;
其次是正确理解“相应”一词,并非各成员均具有;
第三:正确理解同一“专业”一词,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把握以上三点,对于联合体的理解应该是没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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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09:04:57 |只看该作者
回复楼主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楼主理解招标投标法这句话应当着重理解相应二字,相应,即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双方的义务,依据联合体协议来判断联合体是否符合资格!
联合体其实很好理解,重点就在于联合体协议是否表明双方的义务!
做好人自当有光明正大之气象 成大事不可无勤勉谨慎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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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13:48:38 |只看该作者
从立法者的本意讲,我以为《政府采购法》体现了一定的扶助弱者,鼓励中小企业,鼓励国货的立法宗旨。
因此我认为对于招标文件中资质资格的相关要求,应理解为“或”的关系,联合体其中之一满足即可,资格就低不就高。

《招标投标法》出台较早,是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中的泰山北斗。他的立法本意强调“三公”,公开、公平、公正。
因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这是防止企业耍小聪明,用挂靠资质等办法投机取巧,阻挠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
因此这里应理解为“且”的意思,资质要求就高不就低。
cntc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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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把招标做出战斗的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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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14:44:39 |只看该作者

板凳zzj0102、5楼sunzhengqi和6楼bbbylkwhm说的已经很全面了,一个原则就是“两个以上资质类别不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内部分工分别认定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类别和等级,不承担联合体协议约定由其他成员承担的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应的专业资质和等级不参与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好等级的认定。”
男,1976年生人,现居山东济南 让我们面对现实,让我们忠于理想~~~ 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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