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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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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也看 合肥招标模式 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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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11:34:27 |只看该作者
[s:298],合肥市招投标中心是在市政府大楼搞好以后才有的。当时的招标似乎都是政务区建设办公室自己招或者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招的,后来有了中心以后就不允许招标代理公司代理了。
毕业几年,招标几年,应酬不酒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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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1:12:26 |只看该作者
第二方面 :突出特点是 集中进场;统一监管 ……



合肥模式的要点是什么?

个人的理解:合肥模式,概括起来可以用两句话表达。

一句话是 ““一委一办一中心” 的组织架构。

这是指组织结构的模式。即:

一委:成立以市长为首包括各个相关部门领导在内的的“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

一办 :指的是“设立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有关交易规则,负责招投标市场的统一管理,监督交易行为,受理交易投诉,对有关招投标管理部门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县招标投标机构业务。”

     一中心 :指的是:【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整合我市现有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土地有偿使用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组建统一的合肥招标投标中心,集中办公,负责具体交易的操作。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组建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产权交易中心与原主管部门脱钩,市土地有偿使用服务中心暂时保留原管理体制,业务上接受市招标投标中心的统一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再与主管部门脱钩,4个中心的牌子暂时保留。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由市招投标办公室负责管理。】

据我查询:2006年12月25日成立合肥招标投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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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1:13:27 |只看该作者
我们来简单的分析一下:

这种组织结构模式,最近的《中国建设报》文章《安徽省探索有形建筑市场模式改革侧记》中,称之为“政府直接管理”模式。

以本人的愚见,这种模式并不是首创。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国引进国际上通行的招标的办法,来解决当时比较突出的“盲目引进”和“重复引进”问题的时候,依据国务院【1985】13号令的精神,成立的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和8个机电设备招标公司,就采取过类似的措施。比如,我所在的天津机电设备招标公司,就是和“天津市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合署办公,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而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很长一段时间,也有过和“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合署办公的经历。那是由于当时开拓招标投标十分的困难。记得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的主任陈守愚同志说过,开办费是借来的20万元钱;不是亲身经历,恐怕难以理解那种居无定所(转载者注:指的是办公场所)的感受……在那极其困难的条件下,我们的前辈领导和其他同志们,一边艰苦奋斗,闯出一条中国式招标投标的道路,一边依靠国家的和政府的大的权力,去战胜各种地方或部门的小权力……所以,我个人的看法,那还是有一定历史作用和积极意义的。

后来,随着改革的深入,随着《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人们认识到“政事分离”“采管分离”,等等。审批部门回归政府;招标工作,回归“市场下的招标代理机构”。那代表了中国“法制化的进程”……

而合肥模式中,“一委”的意义咋一看来并不是很大,因为“采购招标”是一种正常的日常的工作;有没有这个委员会,反正,都是市长应该管的事情。细想起来,它的重要意义,可能在于成立下面的“办公室”。委员会一年开不了几次会,但是,有了它,市长更容易指挥各个局长,不管他们拿出什么上级的指导意见;而办公室,则被因此授权(114项),起到了实际上的重大作用。

办公室下属的“招标中心”,则是全市统一的,更是唯一的招标机构。

如果用人们通俗的话来讲,这就是:兼“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为一身的一个机构”……让我说什么好呢?

也许是“当局者迷”吧,反正,每当我回忆起招标初期的“合署办公”,总以为那是历史的局限所造成,而对开拓采购招标的前辈们,心中还是充满了理解和敬意;

也许是不了解情况吧,反正,每当提起如今的合肥“三位一体”的模式,我总有种种疑虑:

这个“三位一体”的首创模式,到底是值得推广,还是应该否定?

这个作为“事业单位”的市招标办,应该被授权114项“权力”吗?

当市“政府采购中心”变成了招标中心下属的一个“部”的时候,它还具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集采机构”的法定属性吗?

这个统一的市招标中心是什么性质,它有招标资格吗?

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是“大政府”方式;是应该由政府集中更多的权力,还是应该“小政府”,减少可以减少的“审批”,把一些可能的事情交给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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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1:17:10 |只看该作者
我看到最近的一个消息,据合肥市招标办报道,2010年7月4日,合肥市招管办举办招投标专家政策法规暨业务知识培训大会 ,此次大会是自2006年市委市政府进行招投标体制改革创新以来首次召开的专题大会,近1000名专家参加了会议。

陈华副主任宣读了2009年度优秀评标专家表彰决定及颁发资深专家聘书的决定。与会领导并为10名优秀专家颁发证书、304名专家颁发聘书,优秀专家代表仇垲、沈致和作了发言,以自身为例,与大家分享招投标市场环境和评标工作感受,引得各位的共鸣,振奋了大家的精神。

培训会上,市招管办党组书记、主任耿延强工作了总结讲话。首先肯定了专家评委在服务和保障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创造公正、公平、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竞争环境所作出的贡献,对各位专家付出的汗水和智慧表示衷心感谢。耿延强主任在讲话中指出,各位评委一要自觉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积极掌握新要求、新技术、新规范,努力提高评审水平,促进招投标活动的科学发展;二要慎重用权,廉洁自律,做到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独立客观的参与评审活动,在评标中主持公道、不徇私情,经得起各种诱惑的考验,保证招标结果的公平公正,为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把关;三要不负使命、认真评审,评标专家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充分认识到项目评审的重要性,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耐心细致地参与评标,慎重对待每一次评标,提交真实可靠地评审意见;四要加强队伍建设,从专家肩负的政治任务、事业要求、纪律要求、职业道德等方面强化建设和管理,打造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湛的专家队伍,确保经评审项目让市委市政府放心、人民群众信得过,保证评审结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有效促进全市招投标事业健康发展。】

我感到,该办领导的这次讲话还是讲究现实的,反映了民意的。

如果说,合肥的采购招标事业有了一点成绩,也是在贯彻《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过程中,广大群众(包括专家们)共同努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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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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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5 16:32:42 |只看该作者
推荐一份资料供楼主考证使用:因帖主是协会管理人员,对相关政策把握比较准确

有形建筑市场自身须在法治之内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16454

相关内容:

三、国务院的相关规定 关于这些所谓有形建筑市场,国家有没有做出规范改革的明确规定呢?答案是,不仅有,而且三令五申。遗憾的是没有得到尊重和贯彻,更多的是对策和拖延,因为相关地方和部门的相关官员,绝对有足够的水平和能力真正落实好国务院的要求,只是他们愿意不愿意的问题。下面我们先学习学习国务院的几个文件:

早在2001年,经国务院同意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2001]81号)要求:“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脱钩,人员、职能都要分离,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并责成“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为了保证该项工作落到实处,*****(2001)81号还特别明确“要按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2002]21号)要求对于已经设立和运行的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并要求成立“不与任何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负责这些有形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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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5 20:54:15 |只看该作者
谢谢24楼“大力”版主的提醒!

最近,招标投标协会正在进行着对“有形建筑市场”的调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0办0发〔2009〕27号)的有关要求,掌握、了解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及有形市场运行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正组织全国范围内的有形市场调研活动。为积极配合这次调研活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开展有形市场建设情况网上问卷调查活动,希望大家踊跃参与。我们将据此汇总、整理、分析,供有关部门参考。】

网上调查表的网址是:

http://www.ctba.org.cn/research/ ... xscjs_researc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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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6 09:35:41 |只看该作者
另一句话是:确立了“统一平台、集中交易、委托执法、统一监管、自行代理、综合配套”的招投标运行模式。


合肥市有关领导介绍说:

【合肥市委、市政府2006年8月发布《关于建立合肥招标投标统一市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据合肥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安列介绍,这项改革的核心是建立全市统一的招投标交易平台,各类政府采购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转让、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等,必须一律“进场交易”,对于“场外交易”有关部门不办理后期手续,对相关人员严肃问责。2007年初合肥市出台第126号政府令,把全市原隶属建设、财政、工商等7个不同部门涉及招投标业务的114项执法权集中委托合肥市招管办统一实施,在全国率先实现招投标集中委托执法。】

根据我的理解,就是现行的各种采购招标投标活动,除了商务部主管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以外,一律必须到市统一的招标中心办理,在其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其他的,概不承认,而且,还要追究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这样,一些缠绕其他地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甚至领导的问题,比如什么“两法冲突”问题,什么“六龙治水”问题,统统都不再存在。

这样一来,许多地区争论的什么制约招标人任意选择招标代理的问题,招标代理的各种资质问题,采购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问题,等等等等,也不复存在。

现在,除了“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等名称还在保留以外,其公开对外的网站,也变成了和“合肥市招标中心”链接了;合肥政府采购中心这个原先的“集采机构”,现在只是招标中心的一个部门。
在2009年的时候,情况是这样的: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下设立五个业务部:  
  
业务一部:负责建设工程类项目的招投标业务操作;  
  
业务二部:负责政府采购类项目招投标业务操作;   

产权交易部:负责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类市场主体产权转让业务操作。   

业务四部:负责国有土地资源出让业务操作。

大建设部:负责大建设项目业务操作。】

《政府采购法》规定: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人们必然会有这样的疑问:变成了单位内部部门的业务二部,还有根据《政府采购法》实行“集中采购”的属性吗?

而负责一般的工程项目和大项目的“业务一部”和“大建设部”,有《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代理”职能吗?有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招标代理资格吗,是甲级,还是乙级?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按照有关部委的政令,招标代理机构,应该申请有关的资质,并且“年审”。其中,包括:人员的情况,比如总人数多少,工程建设人员多少,占比例如何;其中,高级人员多少,占比例如何;每年的业绩如何,……

许多招标代理公司的网站,都会标明其拥有的资质证书。虽然,现状是有关的证书种类过多,但是,像合肥这种,只字不提资质的,我还是第一次看到。

当合肥模式被人们称赞为“值得推广的”首创模式的时候,我没有看到有谁依法对其本身的性质给出解释。

从合肥招标中心的网站,也看不出什么。一个号称“打造阳光,让权力退出”的招标中心,其本身却显得那么不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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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6 09:38:40 |只看该作者
虽然,有关部门一再宣传合肥模式如何如何的好;但是,广大的从业人员心里有数。我高兴的看到,在2009年国家举行的首次“招标师考试”中,合肥招标中心有多位同仁通过了此次考试。有的人讲,比较准确的数字是12人。这有力的说明,广大从业人员还是注重按照国家的法律和部委的政令来学习和提高的!

上述“统一平台”,指的是“合肥招标中心”所办的网站:

合肥招投标网:http://www.hfztb.cn/hfzbtb/default.aspx

这是一个对内集申报和审批和对外公布信息功能为一体的网站;由于不是它的会员,本人无法了解更多的内情。

但是,可看到的是,该网站对于工程招标方面的信息,不是称之为“招标”,而是叫做“工程交易”;具体到一个项目,是“资格预审公告”还是“招标公告”, 就不那么容易看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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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6 09:42:02 |只看该作者
集中交易”其含义有三:第一个是信息的内部申报和审批,都在这个招标中心的网站进行;第二个是:现场的投标、开标和评标,都在制指定的交易市场进行;第三个是,其他的地点,一律被认为是违法违规的,要受到处罚。

委托执法、统一监管”这两句话,我可能理解的不正确。

2007年初合肥市出台第126号政府令,把全市原隶属建设、财政、工商等7个不同部门涉及招投标业务的114项执法权集中委托合肥市招管办统一实施,在全国率先实现招投标集中委托执法。】

那么,原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级行政部门还有“权”吗?比如,合肥市的财政局,还是“政府采购”的一级主管部门吗?市建委和发改委,还是工程招标的一个主管部门吗?114项执法权包括哪些?比如,招标前需要落实项目的审批和“可行性报告”,是不是也给“招管办”负责了……?

统一监管”问题,更可能理解不对。

有文章说:【合肥市招投标中心是招管办的二级机构单位,接受招管办的直接监管,该中心主要负责全市招投标事宜,依法发布各类信息,代理招投标业务,为各类交易活动提供优质服务。通过资源整合,该市的招投标市场形成了“决策、监管、操作”三分离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模式。


在合肥招标中心的网站上,我看到如下信息:

招管办的4位主要领导是:

   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及分工

耿延强,办党组书记、主任耿延强分管工作主持市招管办日常工作。

沈梅农,办党组成员、副主任沈梅农分管督查处、工程部、土地部和大建设招标工作。

陈华,党组成员、副主任陈华分管工作分管业务处、法规处、采购部和产权部工作。

黄守强,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黄守强分管纪检监察,综合处,机关党群工作,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转载者注:根据我自己了解到的不完全情况,耿主任原先是某县的纪委副书记 ;沈副主任是原先某县的常委。】

市招管办内设综合处、业务处、督查处、法规处和财务处:

而“执法人员花名册”里面写的,都是“招管办”的人员。

是不是“招管办”和“招标中心”自己监督自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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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6 09:43:46 |只看该作者
2、2 合肥的招标信息特点

说到合肥招标中心网站,可以看到其特点与一般的招标网站不同。下面是本人在1010年8月29日,对其网站的截图:

截图 1:网站的主页

合肥招标中心 首页 截图 1.jpg (838 KB, 下载次数: 68)

合肥招标中心 首页 截图 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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