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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该何时公告? 【转贴;有本社区网友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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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8 11:09: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日前,《中国政府采购报》接到一位供应商打来的咨询电话:距离评标结束已一个多月,然而中标公告却迟迟未公布。目前,法律没有对中标结果的公告时限进行规定,那么,

     中标结果该何时公告?

          中国政府采购报 2010-08-27  ◎ 本报记者 田冬梅

日前,《中国政府采购报》接到一位供应商打来的咨询电话,原来距离某项目评标结束已经1个多月了,但中标结果却遭遇无理由“难产”,迟迟未公布。通过熟人打听情况,被告知该项目因领导喊停有可能被取消了。这位供应商询问:领导喊停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第4款规定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情形?

记者采访时发现,上述情况并非个案。问题涉及中标结果公布的时限。那么,投标人除了等待,还能通过怎样的途径进行维权?监管部门又该如何作为?

法律缺失是不争的事实

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评标结束后该在多长时间内公布中标结果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9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对于中标结果公告之前与之后的环节,法律法规都有相应的时限规定,唯独对中标结果该何时发布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限,这可以说是法律的一个漏洞。”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实践中,一般是在中标结果出来后就随之发布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从法律的严谨与规范采购的角度而言,有必要明确中标结果公告的时间节点。同时,明确时间节点也能够规避采购过程中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中标结果该何时公告,法律确实没有明确。”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该中心通过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评审结束后应在相应的网站上公布投标人排名, 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将公告中标结果,并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可求助监管部门协助解决

缺少法律的支撑,投标人如何在漫长的等待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投标人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询问、讨说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认为,在等待中标结果的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必须给出一个合理的说法,而不是毫无理由地久拖不决。

“投标人可以找监管部门,要求监管部门出面协调解决。”爱德律师事务所一位张姓律师认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有全程监管政府采购行为的职责,而督促所有采购环节在合法、有序、高效的前提下完成,是监管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张律师认为,应该加大监管力度,保证采购、使用目的的尽快实现。“监管部门应该强势,对于久拖不决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如果有必要,可以通过下整改通知等方式予以纠正。”张律师建议,在行为合法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与采购人进行合理的沟通,保证采购人买到更符合自己需求的产品。

“对于久拖不决的行为,从理论上讲监管部门有督促、监督的职责,但是在实践中却并非有效。”某地一位不愿透漏姓名的采购办人士这样表示。

投标有效期派上用场了

对于在中标结果公告之前,投标供应商是否有质疑、投诉权,业界对此看法不一。

“质疑、投诉的前提是投标人知道或者应知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但在中标结果发布之前,这个前提是不存在的。”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中标结果未知,不好界定其权益是否受损。

张律师认为,在这个环节进行质疑、投诉,法律依据不是很明确,因为投标人不是很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进行质疑、投诉的条件。

“在法律没有明确时限的前提下,应该有一个合理时限的判定,在实践中,一般为评审结束到发布中标公告的时间范围。”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认为,代理机构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没有发布中标结果,确实有损投标供应商的利益,其实就可以启动质疑、投诉等救济机制。而且,这里还涉及一个非常关键的概念——投标有效期,即对投标文件有约束力的时间范围,一般指从开标到签订合同的环节,时间范围多为60天—90天。

“如果超过投标有效期,还未发布中标公告或者是废标公告,投标供应商就可以借助法律途径维权。”何红锋表示,无论久拖不决的原因是什么,最晚到投标有效期的截止时间。

网友sunzhengqi也表示,若投标有效期过后,招标人还没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人就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

此外,对于久拖不决的行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没有明确对相关当事人的处罚规定,“由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种行为的发生。”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建议,在法律修订时或者细化条例中,很有必要明确各个环节的时间节点和各方当事人违规后的惩处规定,以便为政府采购监管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网友热议

毅青:这样的事情太多了。代理机构是一点办法都没有的。其实这个时候投标有效期就派上用场了。

sunzhengqi:如果投标有效期过后,招标人还没发出中标通知书,可向监管部门投诉。可能要重新招标。

冰临城下:这可能存在2种情况,一种是采购人领导还没拍板确定。一种是不是预想的中标候选人得了高分,在商量怎么把这个高分给“潜规则”了。当然无论哪种都是违背法律的。

kjgsgw:还是人的问题。这种事情已经司空见惯,人们已经疲惫、厌倦。后果如何,可想而知。

保存时间:2010/8/27
http://www.cfen.com.cn/web/meyw/2010-08/27/content_6594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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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8-28 13:59:35 |只看该作者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六、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加强对确定中标人的管理
各地应当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采用公开招标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最短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在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七日。
评标结果公示为一次性公示,凡未公示的不中标理由不再作为废标或不中标的依据,因商务废标而没有参加技术评议的投标人的技术偏离问题除外。
第四十三条 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后,招标机构应当应投标人的要求解释公示结果。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在网上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质疑。投标人应首先在公示期内在招标网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并在公示期内及结束后三日内,将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字或签章的《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资料送达相应的主管部门方为有效。
投标人也可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先向招标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意见,招标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异议意见后,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前给予书面或口头答复。如投标人未得到招标机构的答复或对答复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在网上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质疑。
第五十四条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果公告后三日内通过招标网出具《评标结果备案通知》。招标机构凭《评标结果备案通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结果在网上通知其他投标人。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供货合同。招标人或中标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与另一方签订合同。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评标结果公示应当一次性公示各投标人在商务、技术方面存在的实质性偏离内容,并与评标报告相关内容一致。如有质疑,未在评标报告中体现的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方面的偏离不能作为答复质疑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评标结果公示应包含各投标人的废标理由或在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等大类评价项目的得分。
第二十八条 评标结果公示开始日不得选择在国家法定长假的前二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各地均对公示期有明确规定,但评标结束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多少日内公示却没有详细规定!
若根据上述法规计算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最晚也因该在投标有效期结束32日前进行公示!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最晚也因该在投标有效期结束37日前进行公示!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最晚也因该在投标有效期结束37日前进行公示!



所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公示时间有了进一步的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评标结果公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收到书面评标报告后三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在发布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指定网络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收到书面评标报告后三日内,将中标候选人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做好人自当有光明正大之气象 成大事不可无勤勉谨慎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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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9:50:2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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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蜗牛的那个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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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16:20:53 |只看该作者

回 1楼(bbbylkwhm) 的帖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应该还没有实施,还不能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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