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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质疑与投诉(七)质疑究竟应该答复多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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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15:02: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这个供应商为了同一项目已经连续进行了3次质疑,每次内容各不相同。这个月的工作基本都在围着这件事情转。”某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无奈地说:“就在刚才我们又收到了他们的第四份质疑书。”

  原来,在该项目结束后,一家未中标供应商先是质疑招标文件的某商务条款不公平,又质疑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具有倾向性,两次质疑均被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驳回后,该供应商还是不甘心,再次质疑中标供应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要求。现在,供应商又提出了第四次质疑,认为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业绩证明。

  该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禁发问:“质疑究竟应该答复多少次?”

  有效期内都该答复

  质疑是《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供应商救济方式。凡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都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对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来说,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供应商的质疑给予答复是其应有的责任。

  虽然质疑条款的主要目的是给予供应商一条司法救济途径,是否就意味着供应商可以无节制地使用呢?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王琦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他说:“《政府采购法》同时也规定了供应商必须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的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质疑有效期,是我们决定是否受理供应商质疑的主要依据。”

  按照王琦的观点,供应商质疑凡是在有效期内提出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答复。这一观点,得到了大多数业内人士的认同。安徽省巢湖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汲兴无说:“既然法律没有规定质疑答复的次数,无论供应商提出几次质疑、动机何在,凡是在有效期内的都应该得到答复。这既是对供应商司法救济方式的践行,也是对采购代理机构自身的保护。”

  也应有适当制约措施

  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项目提出多次质疑,有可能是事出有因,也有可能是纯属未中标供应商的“发泄”。针对后一种情况,许多采购代理机构都认为应该出台一些办法加以适当控制,否则将会纵容个别动机不纯的供应商,扰乱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

  安徽省在《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中规定,供应商一年以内三次质疑均查无实据的或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被质疑人应当驳回质疑,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也在相关办法中进行了类似的规定。业内人士认为,此种方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恶意质疑,堵住个别具有不良动机的供应商扰乱正常采购活动的渠道。

  日前,有消息传出,财政部将针对此种现象进行规定,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提出所有质疑事项,以期通过此种方式使得供应商更加审慎地对待自己的质疑行为。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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