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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部标准文件》的思考和讨论【转贴+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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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9-7 15:52: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对《建设部标准文件》的思考和讨论

   【转载者注:这是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毛林繁在协会BBS上的发文;为了突出主题,本人将其改名;毛林繁先生提出的问题很重要。希望大家一同来思考和讨论。本人删除了其地址和电子邮件,那些,均可在招标投标协会的网站上看到。而其中的加黑和其他色彩均是本人在学习时自己加描的,仅供参考。Gzztitc


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一:投标人是否必须参加开标?

   作者:mlf
   题目: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一:投标人是否必须参加开标?
  
     建设部于今年6月份颁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国家九部委《标准文件》的一些内容进行了细化,但其中也有一些内容需研究。这里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就该标准文件陆续提出一些讨论问题,欢迎大家参与,以便业内用好这份标准文件。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毛林繁


    问题一:《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27号令)第四十条规定“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建设部标准文件第二章“10.6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补充了一下内容:
   
    按照本须知第5.1款的规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同时,第三章“废标条件”中又进一步规定“B1.9  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6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即将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由法律中的“邀请”、联合部门规章(建设部同意)中的“自主决定”变成了强制
。这里的问题是:

  (1)这种规定是否符合法律精神?
  (2)这样规定后,是否会加大投标成本?是否符合法律中“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3)这样规定是否有利于国家“电子化招标进程”?
  
   请大家围绕上面三个问题展开充分讨论。

  2010-08-30 12:25:39 

    原标题:guohai--BBS
http://www.ctba.org.cn/bbs/seeRetopic.jsp?topicid=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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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6:02:21 |只看该作者
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二:什么时间清标?
   

作者:mlf
题目: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二:什么时间清标?

    建设部于今年6月份颁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国家九部委《标准文件》的一些内容进行了细化,但其中也有一些内容需研究。这里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就该标准文件陆续提出一些讨论问题,欢迎大家参与,以便业内用好这份标准文件。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毛林繁

    问题二 建设部标准文件评标办法中给出了“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一项要求如下:

    A2.4.1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4.2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这里的问题是:数据分析和整理本身属于评标委员会的职责,A2.4.2中规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是否涉及评标委员会“转包”?另外,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是否带有“先斩后奏”性质?其合法性在哪?
   
    请大家讨论,发表各自观点。

  2010-08-30 12:33:16 

    原标题:guohai--BBS
http://www.ctba.org.cn/bbs/seeRetopic.jsp?topicid=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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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6:03:15 |只看该作者
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三:投标价低于成本是否可以评审出来?

    作者:mlf
    题目: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三:投标价低于成本是否可以评审出来?

    建设部于今年6月份颁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国家九部委《标准文件》的一些内容进行了细化,但其中也有一些内容需研究。这里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就该标准文件陆续提出一些讨论问题,欢迎大家参与,以便业内用好这份标准文件。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毛林繁

建设部标准文件中给出了详细的“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出发点是解决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评审问题,要求依据:

    (1)    招标文件;
    (2)    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如果有);
    (3)    施工组织设计;
    (4)    投标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如果有);
    (6)    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水平;
    (7)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定额或投标人企业定额;
    (8)    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
    (9)    投标人所附其他证明资料;
    (10)   法律法规允许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参考依据等进行评审。
     
    这里有两个问题:
     
   (1)是否不允许投标人进行综合竞争?比如要求评标委员会修正其分项报价、不平衡报价,修正其利润率?
     
   (2)修正后的结果,按照文件中的规定:
     
    如果最终差额Δ2(代数值)小于或等于投标人的利润额,则表明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
     
    如果最终差额Δ2是正值且大于(不含等于)投标人报价中的利润额,则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本章第3.2.2(综合评估法为3.2.4)项的规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这里所说“成本”是否与法律精神一致?按照这里的判定低于成本价就一定低于投标个别人成本吗?
   
    (3)这种方法实际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请大家发表意见。

    原标题:guohai--BBS
http://www.ctba.org.cn/bbs/seeRetopic.jsp?topicid=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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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6:03:56 |只看该作者
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四:暗标应怎样规定?

    作者:mlf
    题目: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四:暗标应怎样规定?
  
    建设部于今年6月份颁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国家九部委《标准文件》的一些内容进行了细化,但其中也有一些内容需研究。这里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就该标准文件陆续提出一些讨论问题,欢迎大家参与,以便业内用好这份标准文件。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毛林繁

    问题四: 关于暗标问题。建设部标准文件第八章给出了详细的“暗标”编制要求,比如打印颜色要求、排版要求、图表大小、字体、装订位置要求、编写软件及版本要求等细致的暗标编写要求。试问:暗标需要这样规定吗?这样是否太形式化?投标人暗标文件不满足这些要求就导致废标是否不利于投标人竞争,有害于招标人?
   
    请大家发表意见。

  2010-08-30 12:53:29 

    原标题:guohai--BBS
http://www.ctba.org.cn/bbs/seeRetopic.jsp?topicid=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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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0-9-7 16:04:44 |只看该作者
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五:投标为什么要先报名?

    作者:mlf
    题目: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五:投标为什么要先报名?

    建设部标准文件推荐的招标公告中,均要求投标人现报名,才能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如招标公告中就有如下规定:

    4.投标报名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名称及地址)报名。

   这里的问题是:投标人向谁报名?
   
    如果向招标人,因为在法律中没有报名一项规定,招标人可以通过直接发售招标文件就可以了,用不着多此一举,也不能说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报名的就不能购买招标文件。
  
    如果向行政监督机构或交易中心,这两者本身就不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没有权利要求投标人向其报名,否则属于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第六条规定。
   
    请大家大发表意见!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毛林繁

  2010-08-31 08:36:56 

    保存时间:2010/9/7
    原标题:guohai--BBS
http://www.ctba.org.cn/bbs/seeRetopic.jsp?topicid=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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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0-9-7 17:18:12 |只看该作者
建设工程招标中的习惯性做法是否合理合法,确实值得讨论。

许多时候,或许就是这样的一种状态:一直不合理,从未被提醒。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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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20:08:25 |只看该作者
引用楼主gzztitc于2010-09-07 15:52发表的 对《建设部标准文件》的思考和讨论【转贴+希讨论】 :
对《建设部标准文件》的思考和讨论

   【转载者注:这是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毛林繁在协会BBS上的发文;为了突出主题,本人将其改名;毛林繁先生提出的问题很重要。希望大家一同来思考和讨论。本人删除了其地址和电子邮件,那些,均可在招标投标协会的网站上看到。而其中的加黑和其他色彩均是本人在学习时自己加描的,仅供参考。Gzztitc


.......

(1)这种规定是否符合法律精神?
——不符合,投标文件法规规定可以邮寄吧。如果一大型施工企业,每天全国各地要投10个,都要亲自送交投标文件及亲自参加开标会,那么建议国家修改法律: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设立N个!
(2)这样规定后,是否会加大投标成本?是否符合法律中“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可能会拉动当地有形建筑市场的GDP(开标室必须大一些,供应的桶装水可能要多几个,水电费可能会增加若干)。现在的招标成本是没人计算的。
(3)这样规定是否有利于国家“电子化招标进程”?
——鲁班醒来的话,会给建议发改委干脆先修改住建部的标准文件后,再推行“电子化招标”的。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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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20:27:04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gzztitc于2010-09-07 16:03发表的 :
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三:投标价低于成本是否可以评审出来?

    作者:mlf
    题目: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三:投标价低于成本是否可以评审出来?

.......

问题出在招标法有一条,低于成本的除外。
所以住建部总想解决成本的问题,但一直无奈中。
其实,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的话,完全不用理会招标法中那一条规定,因为谁也无法认定他人的个别成本,因此也就谁也不会违反那条法律规定。
从来没人考虑过最低生活保障费是否会低于低保户的开支成本,我为又为何要煞费苦心地考虑投标人的所谓成本呢?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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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22:36:1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楼gzztitc于2010-09-07 16:02发表的  :
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二:什么时间清标?


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
.......



这句话应该理解为只有评标委员会有权清标,但和前面评标委员会可委托清标不是很矛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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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0-9-7 22:47:0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gzztitc于2010-09-07 16:03发表的  :
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



既然委托清标了,评标委员会又要审核确认,审核确认时评委不还得翻看投标文件进行核对吗?这样一来委托清标又有什么意义?
书面授权委托书既要追加又必须全体成员签名,如果有评委拒绝签名,那清标工作小组的成果就是无效的,评委还是得自己来清标。
清标工作组成员也得实行回避制,万一哪个不自觉的组员没有回避,清标成果有效还是无效?由此影响到评标结果时,评标结果有效还是无效?


这条会规定带来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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