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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模式是招投标的退步还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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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21:32: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是个安徽的,而且我是招标监管的,发现坛子里许多人特别对合肥模式很是分析,而且分析的头头是道,我想开个帖子,砖头也罢鲜花也罢大家来说说自己的道道。

谈招标之前先说体制,为什么中国会有招标?那是当年中国为了引进国外贷款所以不得不接受这样的形式,后来一看效果不错,在加上这个玩意不但能省钱还能防治一点小腐败,O(∩_∩)O~好家伙,这东西能反腐败,这个是多年中国想解决而解决不了的,这个似乎可以,所以大力引进大力的推广。不知道哪位大师说,中国学东西最快了,人家几百年的文化精髓它几十年就学来了。不过中国的老毛病啊!学的快消化不快再加上学的有那么点点歪就整成了现在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主义了。也就有了中国招标之怪现状,出台了招标法,采购法却十几年没有实施办法之怪现状。

谈完了这个怪怪的体制,再来说这个怪怪的法律的实施。BOSS说要搞招标法了,以后什么的都得招标了。那小的还不个个奉之为圣旨么!但是怎么搞没说啊!老大们也就说个大概齐,得了自家回去好好琢磨呗。于似乎每个地方每个部门都雨后春笋般的冒出个神似招标的实施细则吧。有了东西的搭台子啊!于是什么招标办了!交易中心啊!招标局也就一个个的起来了。有了台子得有唱戏的呗!猪脚肯定是那些喜欢侃侃而谈的喜欢说话都带冒号的人了,那配角和跑龙套的就更不能少了,于是那些招标代理公司就起来了。所以大家要记得没有BOSS就没有俺们的今天,BOSS说的都是对的。


谈完了实施在来说我们的社会,对外我们说的很好听叫法治国家,但是别忘记了我们是一个传承几千年儒家思想的国度,俺们奉行的是以人为本,以和为贵。这样的情况在招投标中造就了什么?地方和部门的招标实施法要符合各部门的利益,招标文件的制定要考虑业主的感受等等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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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9-10 08:19:56 |只看该作者
坐沙发等楼主正式开讲。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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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9-10 08:27:00 |只看该作者
  首先声明,对于所谓的“合肥模式”我了解得还不够深入,以下观点并不特指该模式。


  如果我们将其作为一种“模式”来看待的话,也许全盘否定并不可取。如果我们只将其作为一个“解剖的标本”,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作为一个借鉴,以利于他人扬长避短,可能意义更大。

  个人认为,“合肥模式”是招标采购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一次积极探索,该模式并不完善,甚至最终将被新的模式所取代。可能正式这样的探索,给我们带来了一些新的认识(或坚定了一些原有的认识),或者也打开了我们的思路。如果从这一意义上说,我们并不能完全抹杀该模式的作用。
[s:90]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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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9-10 08:46:04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hetan719于2010-09-10 08:27发表的 :
  首先声明,对于所谓的“合肥模式”我了解得还不够深入,以下观点并不特指该模式。


  如果我们将其作为一种“模式”来看待的话,也许全盘否定并不可取。如果我们只将其作为一个“解剖的标本”,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作为一个借鉴,以利于他人扬长避短,可能意义更大。

.......


说得很在理!
一分为二地看待问题、分析问题,总结利、弊、得、失,才是一种全面的、科学的、联系的观点!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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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0 08:54:12 |只看该作者
论模式,貌似是舆论给他起的名,估计合肥方面也乐意接受。
但舆论好象从来没对这个模式好好分析过。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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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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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0 09:27:30 |只看该作者
坐地上听讲。好像楼主刚刚开讲,只开了个头,有点意思,继续。。继续。。。。。。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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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0 09:36:21 |只看该作者
其实我昨天也写完了,还没保存呢。可是不知道怎么回事,开了个网页然后我写得东西就呜呼哎哉了!没办法今天早上起来继续写

不过在说模式之前,我想问大家一个拍拍胸口的话,你们在谈论合肥模式是从法律角度去看的还是从人文的眼光看的?是从批判的眼光看还是从赞颂的眼光看?从扼杀的角度看还是从支持的角度看,在此我觉得我比较支持合肥的做法,虽然有些做法不健全或许甚至有的时候不符合现行得法律规定,但是从招投标未来的发展看,或许能留下闪光的一笔。

凡是有个参照,在此小子不才,拿gzztitc斑竹大神[的帖子做为炮轰的对象,希望不要介意。该砸砖的死劲砸丢两朵花也不为过,或许我不能像大师们每一字都能找到法律的解释,每一句都有文献的引入,此次纯属小子混迹职场的一家之言。

先说合肥的组织架构。斑竹大神看的很清楚确实是“一委一办一中心” 的。这个好处我以为有两个首先是集中——资源优势的集中(评委库人员的集中,信息发布平台的集中,管理资源的集中),正因为有了集中我们可以不需要工程的跑到交易中心,采购跑到采购中心,土地拍卖跑到招牌挂中心;正因为有了集中,管理相对集中,监督更加到位;正因为集中节约了许多看不见的社会资源。再次就是加大协调了力度,有了委的存在,招标人员才有了做事的底气,才有了和那些个违规的事斗争的力度.最后,也是推进了改革的力度,它为什么能率先搞起来最低价中标,虽然搞的不伦不类,为什么它能搞起来网上申报,为什么它能将恶意竞标的进行处罚,就是因为这个集中。打一个最简单的比方,如果将你放在招标中心主任的职位给你一个副科级别,如果一个正科级级别得领导打电话让您关照下他的什么亲戚朋友什么的,您怎么办?您是顶回去还是圆过去?它的坏处也就是“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为一身”但是深究其底却又在哪呢?小子细以为根子出在了采购法上,采购法将政府集中采购权利放在了采购中心,采购中心负责了采购的招投标,然而采购的监督又属于财政局,所有的采购钱最终还的从财政局走,而采购中心却隶属于财政局。你们想想为什么采购商在采购中吃瘪了不敢做声?很明显嘛!生意不成人意在,如果我下次要中标了,他要不给我钱,我哭都来不急。所以嘛!采购中心是财政局的儿子,你让老子打儿子,就算打也是轻打,我觉得那个格力老总忒傻,官字两个口嘛,无聊到得罪财政大神。因为有了采购法,您在来看这个合肥招标中心的模式就不稀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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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0 10:47:24 |只看该作者
再说说,合肥招标中心的资质问题,这个我刚查了下安徽招标中心是有资质的,有兴趣你们可以去查下,但是合肥招标中心是个交易平台似乎没有——刚确实是记错了。本省要求,所有招投标的报名必须在中心完成,否则中心不予发布招标公告信息的。它的本意是,防止招标人擅自提高投标企业资质要求等等。没办法呗,这个就是集权。至于里面招标文件费用收取就不是特别清楚了,因为那是属于系统财务上的事情了。我怀疑他们是不是将这部分费用划到招标代理公司账户上?而且它也避免了招标代理公司乱收工本费的问题。不过集中采购那块我怀疑那边自己制作采购文件的可能性比较大,原因我不说大家也是知道的还是因为采购法赋予它的职能。不过在此我强烈抗议采购法的做法,作为一名集采人员不可能对于各类采购货物都理解,你想让他们制作一套符合项目要求的文件,我只能是打个问号

再说说这个统一监管问题了。这个问题理解,也许有点误区。各部门的招投标法我相信大家都很清楚,将各自的招投标监管都放入各自的行政单位了。工程的归了建设厅,采购的归了财政部等等。后来发改部门发文要成立一个独立的交易平台,交易平台总要有人来搞吧!得了,你原来是搞招标监督这块你最熟悉了,自己懂招标法总不至于违规吧,那你就负责交易平台嘛!节约人力资本。这样就成了版主大人和列位看官看到的所谓的招标办的人也在负责交易中心的事情了。

交易平台的建设我觉得还可以,它基本符合一个作为交易平台网站的要求,有招标公告信息、中标公示、信用平台,而且采用了网上报名的方式,发布电子招标文件,确实符合经后发展的趋势。我所在市的平台就是参照他们做出来的,他们将全市范围的招标全部纳入其中了,所有的招投标信息都在里面。至于您所说的那个政府采购信息要去安徽省财政信息网上去查,您说的采购量小可能是安徽省集中采购目录就那么规定的吧。毕竟招投标法还是有点威慑力的,现在领导想做主把事情分给别人做的难度在面子上看是小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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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0 11:19:11 |只看该作者
我再来说说招标公告的规范性问题,这个问题可能归结于法律的滞后性。

再来谈这个问题之前,我权且以工程为问题来问一下大家,你们接触的那么多的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有百分之多少项目资金到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又有多少工程后期决算不拖欠工程款的?一个项目如果不报名你能知道有多少家来投标?你知道招标文件该制定多少份数?该采用什么样的评分方法?你能知道你所设置的招标文件条款就能符合各地区的规定?我再问,一个项目在业主的眼里是进度重要还是招标重要?

也许你们心中有了答案,现在我告诉你们我的答案。可以说大部分的工程地方财政(但是富裕城市可能要好点)是没有足够资金去支付的,唯一的办法就是先让工程上马,再设法套取GJ资金。但是GJ也不傻啊!你不做完我不给钱,咋办?就拖呗~~~你让我在招标公告里写资金来源我咋写我连钱都不知道在哪我咋写?至于项目买招标文件前要报名是必须的,一来了解报名企业的整体情况,二来方便指定招标文件,不同地域的部门对于企业要求不一样,如果你做个招标文件出来把一个区域的企业全给掐死了,那还不是你自身的问题么,足够叫防患于未然。哪一个项目从开始到结束来说,招标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也许我们是做这一行的把这个看的很重要,但是业主未必那么想,甚至于主管领导都认为,招标只是个程序上的东西,项目给谁做都一样,只要程序合法都一样。现在GJ钱就和泼水似的往下洒,要你们及时的用掉。好家伙,我好不容易争取个项目,上面催着要开工,你倒好搞个招标必须要20天,再还要公示个几天,还要签合同几天,七搞八搞的把我时间全浪费光了,钱到时候弄不下来,我不好过你也别想过。得了大家和谐和谐那个开标日期就提前呗,反正投标企业也没什么大影响估计也不会说,就算追查下来,我也是为了项目整体利益啊!

至于业主单位的事情:还是打个比方吧,比方说地方要成立个工业开发区,开发区搞建设啊!那主体是谁?那肯定是政府了,可是政府不可能都去那搞啊!得了就成了个开发区管委会,安排个人在那蹲着呗!以后有什么问题你直接和政府汇报就OK了,那招标只是个小事情啊!那就没必要挂政府牌子啊!万一要出个纰漏谁负责啊!我还不是找你么,得了以后负责人就是你们开发区管委会呗!

好了版主大神说了一个外地建安企业在合肥招投标中心投标并中标后必须在合肥市注册子公司,以子公司名义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这个和税务部门的扯点关系,如果外地企业与业主单位签合同则税收要归企业所在地也就是在别的地方了,但是如果和子公司签的话,税就归了当地了。你想想我们这里工程钱给你赚了去,还给你增加[税收,那不叫陪了夫人又折兵啊!反正招标法只说不准限定人投标,没说中标之后如何。

在此我只是挑了些通用的毛病不符合招标法的角度来说明,有些具体的项目我不方便细说,毕竟不是当事人。

所以我们不能沉浸在想象中的招标法中,中国的招投标也不是一部我们万众期待的招投标实施条例所能解决的,也不是考那么一两批招标师所能够决定的。放弃做一个理想招标主义者的念头,好好的做好案头上的事情。我相信中国的招标会走出自己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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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0 11:29:44 |只看该作者
对于当地税收的纠结还真的不好解决,但是分公司是没有法人地位的,能有权利签合同吗?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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