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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档案:规范政采市场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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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6 11:41: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提个建议。”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陈正云看到《中国政府采购报》上发布的各类招标公告后对记者说,“有关单位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时,可以要求参与投标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这既能产生一种震慑力,也能对行贿‘故伎重演’进行预防。”
陈正云所说的“证明”来源于全国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该系统收录了自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法院裁判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等案件的档案。随着今年山东济南、宁夏中宁县等地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引入政府采购后,这种有效规范投标方、完善市场准入的做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值得注意的是,在近期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在修改和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时明确,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有关工作必经程序。

    从“一本万利”到“高风险作业”

    据陈正云介绍,全国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自2006年1月1日统一对外受理查询。2009年9月1日起,查询对象由建设、医疗、政府采购等5个领域扩展到所有领域。目前,全国省级检察院和90%的地市级检察院已安装新的查询软件,县级检察院的安装率也已超过60%。西部一些地区由于行贿案件较少,纸质的查询资料便可满足查询需要。2010年1月1日起,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上海市等地的行贿“黑名单”查询系统已实现了互联互通。“我们正在抓紧时间联网,以实现全国的互联互通。”陈正云说。

    当前,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尚未铲除,职务犯罪在一定领域呈现多发易发态势。统计显示,2003年至2009年,职务犯罪案件数总体上有所下降,但贿赂犯罪却逐年逆势上升。2003年,职务犯罪案件共39562件,贿赂犯罪案件10553件,占26.7%。而2009年,职务犯罪案件共32439件,贿赂犯罪案件12897件,占39.8%。

    中央构建惩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把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尤其是行贿行为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利用查办案件和执法活动中生成的信息,挖掘其预防价值,推动了法律监督和执法执纪、行业监管部门功能的对接,实现了遏制贿赂行为的资源整合。

    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创新价值在于,运用信息论指导和计算机技术,构筑客观、稳定、长效防控职务犯罪的屏障。实现专业预防与综合治理的结合、技术预防与制度预防的结合、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结合以及事后惩治与事前防控的结合。

    2010年上半年,该系统受理查询67732次,发现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共350个。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业主单位获得查询结果后,对这些经营者作了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分或资质等级、中止业务关系等处置。

    陈正云表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在重构经济秩序和从业道德、净化市场环境和商务活动、优化政治生态和公务环境以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和廉政文化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功能。其作用机理在于:

    警戒行贿犯罪,使一向被人们错解“一本万利”的行贿犯罪从此变成“高风险作业”。当今中国治理商业贿赂的实践表明,行贿犯罪是牟利性犯罪,行贿人往往通过成本与收益比较,产生犯罪心理,做出行为选择。行贿犯罪作为一种客观真实的记录,进入档案查询系统,在现代网络技术监控之下无处遁形,加大犯罪成本。因而,有关方面运用查询结果,在任用资格、准入条件方面作出客观评价和合理处置,将能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形成符合自身长远利益的正确行为选择。

    对潜在贿赂犯罪的警示和遏制,为分析犯罪态势,把握贿赂动向提供数据来源。运用该系统,可以筛查高概率的贿赂犯罪主体、领域和环节,阻断犯罪主体与客观机会的结合,把犯罪概率比较高的主体甄别出来,警示和遏制犯罪。系统不仅录入行贿案件事实,也加载了大量行贿行为相对应的受贿案件分析因素,内容全面,准确无误,加之信息技术固有的分析功能,能够高效率地对犯罪形态、趋势、变化作出判断和预测,满足控制犯罪实践的现实需求。

     因此,运用警示、预测、筛查3种功能,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作用,将有力促进广大公民守法行动、商务主体诚信经营、公职人员廉洁用权,积极改善、不断优化生活环境、市场环境和职场环境。

    从震慑警示到自证清白

    “一开始都是一些采购人或者是采购中心来检察院查询行贿犯罪记录,随着这项工作的逐步推广,没有行贿犯罪记录成了采购方对供应商的一项基本要求。现在出现了一种新气象,很多企业‘自证清白’,请求检察院出具经查询其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陈正云对这样的转变非常欣慰,“这说明这些信用、品行查询正在成为商务活动者的自觉行为,对于市场良性循环,改善商务环境,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系统起到了积极地推动、引领作用。”

    根据最高检的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12月检察机关共受理查询101276次,涉及被查询单位293683个,涉及被查询个人230251名。2009年,共受理查询48238次,涉及被查询单位217626家,个人170703名,其中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502个,个人591名。2010年上半年,受理查询67732次,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共350个。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业主单位获得查询结果后,对这些经营者作了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分或资质等级、中止业务关系等处置。

    “我们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贿赂犯罪发生的领域和行业做过统计和分析,其中政府采购环节是贿赂犯罪多发易发的一个重点,所以早在2006年,我们就把政府采购领域和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等一起纳入了查询的重点领域。”陈正云表示,随着政府采购实践的不断规范和完善,监督的不断严格,加上行贿犯罪查询系统的配合,通过行贿犯罪手段获得商业机会和市场份额的概率会逐渐降低。查询系统的作用在以下4个方面都有体现:

    一是避免了更多的公职人员犯罪。如果没有查询系统,一些曾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人混入投标人和供应商之中,业主单位和主管、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有的还因其伪装表现给予较高的评价分值,后果将不堪设想。因为根据犯罪学的原理,特定行为主体的行为惯性是存在的,不得不承认曾有行贿犯罪的人具有再次行贿的较高风险,对这些人抬高准入的门槛,将避免更多的公职人员面临行贿的诱惑,从而减少犯罪机会。当然,公职人员最终是否受贿,更多地取决于自身主观因素,但查询系统的存在,本身对他们就是一种有震撼力的警示。

    二是对确保工程质量有帮助。党和国家对民生问题尤为关切。一些地方发生桥垮楼塌,造成了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工程质量问题往往与行贿受贿有内在联系。一方面,受贿人放弃管理和监管责任,听任分包肢解工程,在监理、验收等环节玩忽职守,一些豆腐渣工程将难以避免。另一方面,行贿人具有理性经济人的典型心理特征,在成本与收益上锱铢必较,行贿的投入一定要从利润上捞回来,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等行为随之发生。查询系统有效遏制了这2方面的结合。

    三是降低了采购成本。贿赂交易一经达成,供应商与主持采购的政府官员便结成利益关系链,为了照顾行贿人的利益,采购人便慷国家之慨,抬高采购价格,达到行贿受贿利益均沾的目的。要运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破除采购领域的顽疾和利益关系链,为国家节约开支,为纳税人减轻负担。

    四是潜移默化,不断强化了经营者不得行贿的守法意识。查询系统能够及时告知业主单位行贿风险,这是实际效果的一个方面,更加重要的效用还是在于培养经营者抵制行贿的理念和守法意识。一些有社会责任感的经营者声明把不行贿作为企业道德的底线,尽管目前国内回应寥寥,但可以看出一些企业家已经意识到国际社会的主流思潮。这是很有示范意义的。随着行贿犯罪记录知悉面扩大,查询工作也出现许多新气象,以往多是业主单位到检察机关查询,现在许多投标单位和个人主动到检察机关查询,以自证清白。

    陈正云认为,政府采购在防治腐败,降低行政成本及保证采购的物品价廉质高或者服务优质等方面有很大作用,如果再配合以行贿犯罪查询系统,“双剑合璧”,持之以恒,将不断强化经营者和公众抵制行贿的基本态度,守法理直气壮、行贿寸步难行的廉洁文化氛围将随之形成。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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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6 12:32:48 |只看该作者
可以!效果不好说,但肯定增加了投标成本。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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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6 17:03:47 |只看该作者
    检察院 “行贿”档案 问题的跟帖



本人觉得:如果这种“档案”真的能够发挥作用,除了“全国联网”以外,更重要的是:


第一、能否有人作出或者收集制定完整明确的“入档标准”。



“行贿和受贿”等问题一样,不是一种行政处罚问题,而是“犯罪”;


那么,谁有权作出某个法人或者自然人属于“行贿犯罪”呢?显然,应该是“法院”;


检察院系统能够做到这一点吗?


第二、档案资料必须完整。及时补充、更正



文章介绍说:【2010年上半年,该系统受理查询67732次,发现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共350个。


那么,没有被查到的,是没有问题,还是没有记载?


有关单位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时,可以要求参与投标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这既能产生一种震慑力,也能对行贿故伎重演进行预防。


本人以为:单位法人的犯罪记录和个人的,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如何准确的反应出来,是一个比较难的事情。


比如,不久前央视报道的贵阳贪官樊中黔(市长助理)的“一个贪官和70个开发商”。其中说到,在贵阳市,有70家开发商都不同程度的给他行贿,几乎是贵阳市的全部。


那么,这些单位和人士们,是否全都进入了这种“档案”,都不能再在贵阳市投标了??


本人看到某地的处罚通告,对于受指使某行贿的公司员工,处罚只比老总少2000元的罚款;这种“档案”的参考意义有多大?


第三、陈正云所说的证明来源于全国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该系统收录了自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法院裁判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等案件的档案。


本人觉得,要让大家方便的利用此“档案”来查询,还需要研究好如何对外公开的问题?


如何查询?需不需要注册和收费?如何做?当事人可不可以提出“异议”?如何作为“凭据”而体现在招标和评标中?……


第四、文章介绍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近期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在修改和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时明确,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有关工作必经程序。


如果作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配套措施,更需要积极而又慎重的对待。此事对于招标评标结果的影响非同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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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10-27 10:43:56 |只看该作者
不知是多一条防线,还是多一道门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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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7 10:55:5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楼游走天涯于2010-10-27 10:43发表的  :
不知是多一条防线,还是多一道门槛呢?

多一道人槛。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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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就在你冲破将要失望的那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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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7 11:13:14 |只看该作者

回 4楼(bidboy) 的帖子

版主说得极妙!
很多制度本身是好的,但拟定制度的人的动机未必同样是好的,后来具体操作的人也有把制度作为自己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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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7:54:43 |只看该作者
乍一看感觉挺好的,但是细想想又觉得在招投标过程中要求投标人去提供相关证明的做法有很多弊病。总版主在二楼已对转贴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但实际操作中所遇到的情况肯定会更多,涉及到的问题范围更广。如果企业不是本着诚信的原则参与投标,即使提供了证明材料,对所进行的项目如何适用?由谁来决定呢?

    个人觉得如果档案能做到“合法、规范、全面、准确”的话,把信息和相关行业资质主管部门共享,由资质主管部门依据投标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对企业给予行政处罚(限制投标、降低等级直至取消质格)是从源头治理的方法,与在招投标环节作为必要的工作程序相比应该说会更有震慑力,也不会每个项目“一事一议”增加人为因素的作用和加大投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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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0-10-29 22:23:49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楼上的网友提出:【个人觉得如果档案能做到“合法、规范、全面、准确”的话,把信息和相关行业资质主管部门共享,由资质主管部门依据投标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对企业给予行政处罚(限制投标、降低等级直至取消质格)是从源头治理的方法,】……

含有有关部门联合,,统一、综合治理的意见很好。希望能够对各个部门的独立行使去权力问题,起到一点启发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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