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证机构行使职责不当造成损失起诉的,不能以行政案件受理 2010-08-31 作者: 山东律师网
根据《公证法》第6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据此.公证机构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非行政责任,以公证机构行使职责不当造成损失起诉的,不能以行政案件受理(转注:原帖为“环拟行政案件受理”,应为排版打字错误。转帖时,转者做了修改)。
案例:1995年9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六九一三魔带总公司与程天保共同出资,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六九一三魔带总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2002年12月4日,六九一三工厂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申请公证处对魔带总公司的物品清点、整理、摄像拍照,进行证据保全。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账本、单据、现金、印章等进行查封。魔带总公司向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证处非法查封扣押行为,归还被强行拉走的全部财产,恢复生产经营原状并请求法院证据保全。
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是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力的公证机关,执行的是国家的公证权,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其在本案中实施的行为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天水市公证处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公证职权的法律授权的组织,其不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实施证据保全中所做的封签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其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据此,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撤销了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2003]秦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并驳回中国人民解放军六九一三魔带公司的起诉。
甘肃高院就本案是否应以行政案件受理请示。
理由:对于公证机构的性质,长期以来存在模糊认识。由于以往公证机构受司法行政部门领导,故不少观点认为公证机构属于行政机关,其公证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在本案原审过程中,根据国务院批复及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公证处正处于改制当中,对此类问题无明确定论。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99)司律公函91号《关于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中对物证能否采用封签进行封存的请示》的复函,认为公证机构实施证据保全行为,不具有行政机关查封性质。2005年8月28日公布,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公证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关是依法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从这一规定看,公证机构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非行政责任。因此,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无不当。
——阿依古丽①、王胜全②、李伟③、刘小飞④:《新型疑难民商事案件受理问题》(下),载苏泽林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
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0~7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