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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无故拒签合同 两年内禁止参与政采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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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3 15:11: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近日,A公司参与B市“校园网络改造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后中标,但A公司中标后却迟迟不来签订采购合同。在采购结果公告期满后,采购人和采购中心多次找A公司要求签订合同,并给出了签订合同的最后截止日期。但截止日期的最后一天,A公司仍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且未向采购中心或财政部门说明拒签的理由,影响了项目进展。由于该项目的使用主体是校园,涉及全校内网的改造,项目被搁浅后,很多老师和学生都无法通过学校内网正常浏览和下载学习资料,影响了学习效率。
  B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根据A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的报价文件,并查阅A公司在该省政府采购网“采购结果公告”栏的公布情况后对A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将A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该市的政府采购活动,并在该省政府采购网“曝光台”进行了公示。
  通知书下发后合同即成立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即成立。一般情况下,采购人是不能随便收回的。如果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考虑而需要撤销合同,可以给予中标供应商补偿。但只是出于商业利益等方面原因撤销合同的应赔偿。”上海市财政局专职法律顾问王周欢如是说。不少政府采购业内人士都认为,当事人如果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同理,供应商无故不签采购合同的也会受到处罚。
  拒签采购合同需要合理理由
  “案例中被处罚的供应商,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提出拒签的合理要求。”B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一语中的。
  据其介绍,供应商拒签是需要合理理由的,只有在“合同条款超出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或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商提出不合理的附加条件;因投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未得到采购人的认可;采购项目属于无预算采购或采购资金无保障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因采购人从中协商谈判而导致特定供应商中标的;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改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以及因招标文件的部分条款有误导或歧视性,导致投标人作出得不偿失的低价投标决策的”等6种情况下,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签采购合同才属于合法行为。同样,《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据此,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过程中如果采购人向中标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中标供应商也有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我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其对采购主体和中标、成交供给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属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约束力,违者所承担的不是合同违约责任。由于政府采购合同为要式合同,采购主体或者供给商拒签书面的政府采购合同,前者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后者仅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杜子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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