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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您更倾向认同评委会与招标人是何种法律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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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勤奋\\诚信\\注重过程\\结果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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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7 09:07: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次投票为只有投过票的朋友才可看到投票结果)

评委会与招标人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呢?

目前论坛一直在热议着,

我按论坛出现的四个主流观点的先后顺序,

想通过网友投票的方式看看您更认同哪个观点呢?

相信这也是大家想知道的有意义的结果.

当然,大家有不同意见,或全不认同,可以在跟贴中表明您的立场,

我坚信,您经过理性思考过后的投票,

是为我们共同热爱的招标事业理论发展奉献的一份爱心,

不论您支持哪种观点,

相信四种观点的辛勤首创者都会为您的举手之劳而鼓掌,

您的投票,

也是对以上四位走在招标界理论前沿学者的最好尊重

不要犹豫了,

快投出您宝贵的一票吧.
单选投票, 共有 28 人参与投票

投票已经结束

10.7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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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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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7 09:33:08 |只看该作者
本人更偏重于法定咨询这种观点。因为从招标代理这种程序来看,本身是具有咨询性的。作为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依法组建且是从专家库抽取且对其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招标人依靠评标委员会集体智慧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从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从这种法律规定中,应该理解为招标人通过咨询评标委员会这种临时性组织集体智慧来确定中标人。个人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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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7 11:07:37 |只看该作者
由于本人系雇佣关系说的首提者,故不参加投票。

沙发网友亮明了自己的观点,针对沙发的回复,说几点自己的看法:
  1、如果说是咨询,那么其结果并非是一定要采纳的。而招法中的相关规定,却表明“招标人应当采纳评委会的评审结果”,这和咨询是有区别的。
  2、法定咨询说如果能成立,说明咨询机构是独立的第三方,可以解读为是对隶属关系说的一种否定,而不是对隶属关系说的吸纳和延伸。
  3、法定咨询一说,应该是一种创新,按照法定咨询说,评委会是一种法定咨询机构。可能因为学识有限,我所了解的最接近的,也是法定评估机构这种说法,好像还没有法定咨询机构这种说法。

  4、法定咨询说无论是否成立,恐怕都不能否定法定代理说或是雇佣说,更像是同一事物相关的不同方面。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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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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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7 12:58:30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亦是雇佣关系,请问哪个专家的专家费不是代理机构给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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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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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1-7 13:31:43 |只看该作者
无论从实质还是表象都很明显,招标人和评标委之间就是雇佣关系,招标人出钱,评委做事,这就是雇佣的本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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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招标师徽章

6#
发表于 2011-1-7 14:28:44 |只看该作者
回板凳:“如果说是咨询,那么其结果并非是一定要采纳的。而招法中的相关规定,却表明“招标人应当采纳评委会的评审结果”,这和咨询是有区别的。” 在标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中: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候选人,但如果出现规定中的情况,也可以确定排名第二或第三名的为中标候选人,这说明招标人也有选择中标人的权利,只不过这种权利被限制在前三名中之一。若前三名不能按照要求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来签订合同,则招标人也有重新招标的权利,也并非一定要选择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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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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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1-7 15:02:46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现状是雇佣关系,希望变成法定的关系。但前提是要国家出这笔钱给评标专家,所以只是希望。硬道理就是谁出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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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die2005

8#
发表于 2011-1-7 15:20:02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是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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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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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1-7 15:43:57 |只看该作者
[s:125] 好贴子。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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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1-1-7 19:51:3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5楼sunzhengqi于2011-01-07 14:28发表的 :
回板凳:“如果说是咨询,那么其结果并非是一定要采纳的。而招法中的相关规定,却表明“招标人应当采纳评委会的评审结果”,这和咨询是有区别的。” 在标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中: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候选人,但如果出现规定中的情况,也可以确定排名第二或第三名的为中标候选人,这说明招标人也有选择中标人的权利,只不过这种权利被限制在前三名中之一。若前三名不能按照要求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来签订合同,则招标人也有重新招标的权利,也并非一定要选择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这条规定清晰地表明:对于评委会的评审结果,招标人是应当采纳的。
  您说的“招标人也有选择中标人的权利”、“这种权利被限制在前三名中之一”,因为这前三名就是评委会推荐的,它只表明招标人应当接受评审结果;而不能表明招标人可以不接受评审结果。
  您说的“若前三名不能按照要求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来签订合同,则招标人也有重新招标的权利”,这不能表明“招标人可以不接受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它表明的是这样一种情况:当评审结果无法实现时,招标人可以选择其他的处置方式; 而不是可以不采纳评审结果,这是有区别。
  个人认为,无论是招法还是其配套的部委规章,都表明了这样一个现象:当评委会的工作是依法、客观、公正的时候,招标人应当接受评审结果。
  这和参谋性质的咨询活动,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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