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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招标采购人与评标委员会中的评审专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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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3-21 10:06: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目前,国内招投标及政府采购中,规定招标人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其成员的产生是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有一小部分是退休人员,大部分是在职人员,而在职人员参加评审活动,大部分是占用原单位的时间,其行为是代表原单位行为,还是代表专家个人行为,法律上没有界定,如果是单位行为,单位及专家个人要对评标结论负责,如果是个人行为,专家对个人行为负责,关键是如何负责的问题,招标采购人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是委托合同关系,招标采购人与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应该是是一种临时的劳务合同关系,如果这种临时的劳务关系成立,在评审期间应得到挣得原单位的同意或认可,也就是说招标采购人与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签订临时劳务合同,并规定专家要对其评审结果在投标有效期内负法律责任,其原单位负连带责任,其劳务报酬,按咨询单位有关人员收费标准执行,给收入由原单位进行分配,因此建议出台招标采购人与评审专家的临时劳务合同范本,规范招标采购人与评审专家的责权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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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1 深入思考,进一步提出关于评标专家的其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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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1 11:03:55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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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1 11:05:45 |只看该作者
楼主还是同意雇佣关系?签劳务合同?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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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3-21 11:24:08 |只看该作者
引用楼主辽宁老董于2011-03-21 10:06发表的 招标采购人与评标委员会中的评审专家的关系 :
        如果这种临时的劳务关系成立,在评审期间应得到挣得原单位的同意或认可,……并规定专家要对其评审结果在投标有效期内负法律责任,其原单位负连带责任,其劳务报酬,按咨询单位有关人员收费标准执行,给收入由原单位进行分配,因此建议出台招标采购人与评审专家的临时劳务合同范本,规范招标采购人与评审专家的责权利关系。

几点看法:
  1、评审活动如果不占用原单位工作时间,无需征得原单位同意或认可;
  2、专家参加评审活动系个人行为,并非接受原工作单位的指派,原单位没有理由为专家的评审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3、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并非源于原工作单位以单位名义承接劳务活动,且评审活动不是原单位的工作职责范围,原单位没有理由分配该劳务报酬。这和劳务公司承接劳务后,由单位分配所得劳务报酬有着本质的区别。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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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1 12:45:03 |只看该作者
评审活动如果不占用原单位工作时间,无需征得原单位同意或认可,这是没问题的。但好像评审活动没有在休息时间进行的。如果在休息时间进行评审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就成立,如果不在休息时间进行评审活动,就必然与专家的原单位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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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1 12:57:15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关键是“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如何理解,其并没有规定取得报酬及时间上的界定,只是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假如某评标专家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去评标,突发心脏病而死亡,是招标采购单位负责,还是专家的原单位负责,还是专家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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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1 14:45:57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4楼辽宁老董于2011-03-21 12:45发表的 :
        如果不在休息时间进行评审活动,就必然与专家的原单位有关系。
  假如某评标专家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去评标,突发心脏病而死亡,是招标采购单位负责,还是专家的原单位负责,还是专家个人负责?


  一、不在休息时间参加评审活动,要以不影响原单位的工作为前提,应当征得原单位的同意。但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对其所在单位来说,是一种非职务活动。因此,原单位无需为其工作成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工作时间参加评审活动突然死亡由哪个单位负责的问题,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该由谁承担法律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属性的问题,不可混为一谈。
  一个是工作时间猝死由谁负责的问题;一个是某人的工作成果或工作上的失误由谁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即出现了工作失误,其法律责任到底是由自己承担还是由其所在单位来承担的问题。个人认为,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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