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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合同双方均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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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8 15:40: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例回放
  2010年10月22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园林绿化项目的公开招标当中,确定A单位为中标供应商。因此,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于2010年10月29日向中标供应商A单位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而在2011年2月25日,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部门--采购办却收到了此次园林绿化项目采购人的书面申请,其表明因中标供应商A单位放弃中标合同,现要求变更中标供应商,并对原中标供应商A单位进行相应处罚。
  针对这种情况,该政府采购办立即展开了调查。调查中得知,A供应商自接到中标通知书至今,采购单位一直未与其商订合同,故其没有向苗木供货单位提交定金并签订苗木供货合同,又因其如按2010年10月22日的中标价格进行产品供应,其将蒙受的经济损失太大,所以原中标供应商A单位愿放弃采购供应合同。
  采购办最终决定,采购人的书面申请不予采纳,处其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承担A单位的合同损失,提请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分;A单位应继续签订并履行合同,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对采购人超过投标保证金部分的损失给予赔偿。
  专家点评:
  在本案例中,值得思考的问题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没有在法定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这其中的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双方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专家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书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在本案例中,自2010年10月29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至采购人申请变更中标供应商历时近4个月,采购人没有主动联系供应商签署合同,中标供应商也没有主动向采购人提出商签合同,双方都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民事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采购人在本案例中应承担的责任:在业界专家看来,采购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中标供应商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为缔约而到采购单位进行洽谈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准备履行支付的费用、因为实地考察产生的费用,以及准备履约所支出费用的利息等;间接损失则包括中标人拿到中标通知书后放弃的与第三人签订采购合同机会而遭受的损失等。
  对于中标供应商在本案例中应承担的责任,业界专家认为,本案例中,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因没有及时签订合同,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原因,属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采购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继续履行合同,如拒不履行合同,除没收投标保证金外,视情节轻重,由相关监管部门列入不良供应商记录名单,禁止其1~3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另外,采购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或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由此案例,业界专家提示,中标通知书是确认政府采购结果的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现行的中标通知书格式相对比较简单,主要有中标人、项目名称、定标时间、中标内容、中标价和及时签订合同的提示等要素,应进一步规范中标通知书对于签订合同的提示。如:请贵单位接此通知后,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如在一个月内不能完成合同签订,请及时向监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定期不定期地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加强规范,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王少英 张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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