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ert Anderson: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加入GPA就意味着将对自身政府采购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在业内人士看来,目前中国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据我了解,目前中国既有《政府采购法》,又有《招标投标法》。后者有规范“在中国境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之要求,而招标投标活动也是前者的主要规范对象之一,因此,两法规范的对象存在“交叉点”。实践中,两法在监管部门、监管对象、招标概念、审批机关、中标原则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难免会出现不尽统一的地方。一旦发生争议,不论是行政主体,还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在两部法律面前均会遭遇无所适从的尴尬。
Robert Anderson:中国开放多少地方实体、地方实体出价多少等问题完全取决于中国与参加方的谈判。一些国家出于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全方位考虑,采取抬高门槛价的方式将国内采购市场保护起来,并且相关的做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对于地方实体来说,GPA门槛价的提高意味着他们有更大比例的采购范围将不受GPA规则或条款的约束。其实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国际供应商并不特别关注中国地方政府采购。
Robert Anderson:目前,多数GPA参加方承诺地方采购实体的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门槛金额为2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200万元),建筑服务合同门槛价为50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5000万元)。但美国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对地方采购实体的货物和服务合同的门槛金额为35.5万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355万元),日本和韩国对地方采购实体的建筑服务合同门槛金额则高达150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15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