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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招标现象何时了【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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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11:21: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假招标现象何时了

               2011-07-20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编者按:随着《招标投标法》的深入贯彻实施,招标采购方式逐渐被社会所接受,人们依法招投标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但由于《招标投标法》的超前性,相关配套法规不完善,招标人权利较大,因此,在现有体制下很难避免一些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围绕法律的有关条款打“擦边”、钻“空子”,明招暗定,虚假招标,甚至搞权钱交易,严重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秩序。
  近日,以“酒店装修招标”为名设局,分别骗来10多个省市区的21家装修公司参与投标,从中诈骗金额高达385万元。从近几年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看,通过招标采购、工程发包所引发的腐败案件也明显上升,应引起各级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高度重视。

  三大原因:导致“假招标”现象频发

  当前招投标市场出现虚假招标的主要原因既有《招标投标法》超前性的实际,又有法律法规不完善、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既有发展中而引发的各种新矛盾、新情况、新问题,也有监管体制机制不科学、监管力度不到位的问题;既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部门行业不正之风方面的问题,也有腐败问题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反映。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单位、部门及个别人的利益趋动促使招标人搞虚假招标。招标人为了本单位、本部门的利益或个别人的私利,引发的各种不规范的行为是导致招投标市场混乱,特别是“假招标”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
 
  首先,为了本单位、本部门的利益而选择好的承包人或供货商,通过正常的招标途径是完全可以实现的。而现实中招标人所面临的情况较为复杂,因此,在招标前往往对投标人就有明显的意向性,继而搞 “假招标”如:1、项目资金严重不足,招标人需要垫资,谁承诺垫的多即为“意中人”;2、上一个项目欠承包人钱款又无力偿还或合作较好,而下一个项目该承包人提出要求继续承包,其“意中人”即为该承包人;3、招标人、投标人为同一部门或单位,本着“肥水不流外人田”原则,“意中人”自然是本部门或单位的投标人如:交通、水利、建设、房产等部门及供电、港务、房地产公司下属有建安公司的均可能存在类似问题;4、投标人给招标人承诺其他更优惠的条件等等。

  招标人为了个人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投标人是其亲朋好友;2、收受潜在投标人的贿赂;3、受上级主管领导的干扰;4、追求政绩,无资金上项目;5、感情储备,以备后用等等,均能致使招标人在招标前产生“意中人”,继而想方设法实施“假招标”。

  (二)法律的超前和相关法规不完善让“假招标”行为有机可乘。一方面,《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是让招标人通过组织招标活动择优选出中标人,考虑到此法与国际接轨,保障投资人(含外商)的合法权益,因此赋予招标人的自主权力较大。而目前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业主”,在缺乏有效约束的情况下,“假招标”、暗箱操作的现象也就很难控制。

   另一方面,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让 “假招标”行为有机可乘,特别是对使用国有资金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在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评标等重点环节,没有一个既能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力,又能防止虚假招标行为发生的科学系统的操作程序,因而 “假招标”很容易实现。

  (三)监管不力让“假招标”行为频频得逞。

  首先,个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只注重程序监督,没有超前防范意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和整治。特别是对使用国有资金的招标项目,少数地区的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对招标人违法违规滥用权力而组织“假招标”的行为进行治理和打击,致使招标的路越走越窄,群众反应非常强烈。

  其次,现有体制下的“同体监督”也使行政监督软弱无力,特别是交通、水利等部门既是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主体,同时还担负着政府赋予的部分重点工程建设任务,这类管办不分的现状,势必影响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行业招标代理公司的出现,尽管为规范招投标当事人的行为,解决招投标活动中“运动员”、“裁判员”混岗等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监管不力,部分代理公司受利益趋动,又为招标人的“假招标”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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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11:22:15 |只看该作者
三大形式:招标投标常见的假招标方式

  虚假招标问题历来是招标投标制度中腐败问题的核心,这种现象的存在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侵害了其它竞标者及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三公”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对进入市场的建设工程质量,从前期就埋下了隐患,为杜绝这一现象,各级管理部门,想了不少办法,也出台了不少条例,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但各种管理办法也都不能杜绝不同目的的各种假招标问题,造成招标工作只是一种简单确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手段,无法发挥其作为一种市场竞争方式的作用。这种现象是由于市场的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法律观念淡薄,甘冒违反法律、法规之风险,以谋求个人私利,就其特点。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行贿发包人,造虚假招标

     某些招标人通过前期贿赂发包单位负责人,达成私下协议,结果项目在招标前就已经确定了施工队伍,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只是为骗过监管部门的一个幌子,这种方式的表现为,这个搞行贿的投标人拿几个施工企业手续报名,结果在企业资格预审时,其它不明真相报名的施工企业全部被排除在外,只留该投标人报名的几个企业;做标书时,原预定的中标施工企业标书远比陪标施工企业的标书内容全面、详实,报价也是最适中的,这样即使专家长了“火眼睛睛”也无法分清这真正的“妖魔”,专家实际上明白这是串标,但苦于无证据,无法揭穿这种把戏,这种现象中,中标单位不是凭借自身实力中标,中标后能否有能力履约,成为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的悬念。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标,造虚假招标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通过不正当手段竞标或者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这种情况比较特殊,由于招标代理机构是专业从事招标投标中介组织,因此招标代理机构熟悉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每一个细节问题,而且经常和专家库的成员打交道,这样就给违法操作提供一个平台,某些意志不坚定,原则性不强的专家在利益的驱动下,公然给招标代理机构暗示的企业加分,致使招标投标成为一个过场,这种操作因其比较秘密,很难被外人看穿插,即使泄漏,由于标书技术含量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执法者也很难确定其是否作弊。

     三、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造虚假招标

     投标企业与投标企业串通,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区域较小,建设项目较少施工企业数目少的地区。招标人规范操作,某些投标企业根据区域特点,与其它招标企业串通、哄抬,压低标价或者让其它企业为其陪标,以达到中标目的。等下一个工程,则又轮到下一个企业中标,这们轮流重标,严重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只能使企业竞争力日趋下降。同时,侵害了招标人的利益,使招标人在不知不觉中被蒙弊,未能按预期招到合适的工程竞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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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11:22:52 |只看该作者
三大机制:控制假招标顽症

  随着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发生几率呈下降趋势。但规避招标、假招标等违法行为在部分地区仍时有发生。招投标本来是;中破地方保护主义的有力武器。但现在有的人打招标招牌。走招投标的过场。行假招标之实,进行关联交易。且有向更深层次、更具隐蔽性的方向发展。针对目前招投标违法行为发展的新动向。业内专家建议: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当前“假招标”等顽症在现行体制下很难解决,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会同政府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通过推进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从我们实践看,要着力构建三个机制:

  1、构建统一开放的交易机制,提升市场化功能。按照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具体意见》的有关要求,各地可以在原有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基础上,建立综合性的 “招标投标中心”,作为一个地区唯一的招投标有形市场,将原有的建设工程、机电设备、交通、水利、国有土地、政府采购、药品器械采购和产权交易等各类招投标交易活动全部纳入其中。招投标中心的宗旨应为 “廉洁规范运行,公开公平竞争,高效优质服务”;定位于“一次公开的机会,一场公平的竞争,一个公正的结果”;职能是:为招投标各方提供优质服务,集中各行业专家评委库,及时收存各中介服务机构及国内外最新技术标准、业绩信息,切实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必不可少的商务信息和技术信息。这样,把分散的招投标交易活动集中起来,既可以集聚资源,减少浪费,又便于加强集中监督管理;既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又能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招投标管理和“三公”原则的实现。

  2、构建三级监管机制,强化对市场的监管。要防止“假招标”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必须注重加强领导,多管齐下,强化监督管理。构建三级监管机制:一是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发改委、监察、审计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等负责人为成员的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加强对本地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领导。二是成立由政府办及发改委、监察等部门组成的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具体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地区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及时研究协调处理招投标监管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三是在具有招投标管理职能的部门建立健全行业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负责对本行业、本系统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受理有关投诉,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从而形成了由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管委会办公室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成的从宏观管理到行业管理统分结合、相互监督的三级监管体制框架。

  3、构建规范的交易流程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假招标”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建立集中的招投标中心后,应及时制定和规范能够兼容各行业招投标工作特点的交易规程,并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四统一”即:“统一发布信息、统一场内报名登记、统一评委抽取、统一场内开标评标。”从而使交易活动更加公开、透明,交易行为更加规范、有序,有效防止因幕后交易和暗箱操作产生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

  笔者认为,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工作也随着进步。招标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和艰巨的工作,单单依靠以上办法是远远不够的。类同假招标现象的问题,只有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对违规现象严惩的力度,大力宣传《招标投标法》以及即将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宣传,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从源头上遏止商业腐败,商业贿赂,才能防止假招标,保证招标投标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编辑 王日谭)

    保存时间:2011/7/21
    原标题:资讯中心 假招标现象何时了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 ... p?record_id=6999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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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7-22 12:00:54 |只看该作者
引用楼主gzztitc于2011-07-22 11:21发表的 假招标现象何时了【转贴】 :
假招标现象何时了
…………
  (二)法律的超前和相关法规不完善让“假招标”行为有机可乘。一方面,《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是让招标人通过组织招标活动择优选出中标人,考虑到此法与国际接轨,保障投资人(含外商)的合法权益,因此赋予招标人的自主权力较大。而目前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业主”,在缺乏有效约束的情况下,“假招标”、暗箱操作的现象也就很难控制。
  另一方面,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让 “假招标”行为有机可乘,特别是对使用国有资金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在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评标等重点环节,没有一个既能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力,又能防止虚假招标行为发生的科学系统的操作程序,因而 “假招标”很容易实现。
(三)监管不力让“假招标”行为频频得逞。   
  首先,个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只注重程序监督,没有超前防范意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和整治。特别是对使用国有资金的招标项目,少数地区的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对招标人违法违规滥用权力而组织“假招标”的行为进行治理和打击,致使招标的路越走越窄,群众反应非常强烈。
  其次,现有体制下的“同体监督”也使行政监督软弱无力,特别是交通、水利等部门既是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主体,同时还担负着政府赋予的部分重点工程建设任务,这类管办不分的现状,势必影响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行业招标代理公司的出现,尽管为规范招投标当事人的行为,解决招投标活动中“运动员”、“裁判员”混岗等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监管不力,部分代理公司受利益趋动,又为招标人的“假招标”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


  对这几段表述,深表赞同!!

  在缺乏有效约束的情况下,赋予招标人太多的权利,“假招标”现象在所难免!
  实践中,部分代理公司为招标人的“假招标”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当“假招标”行进得不是很畅通时,又呼吁给虚假的国资项目“招标业主”以更大的自主权,此议只会让“假招标”现象更加猖獗、让更多的招标流于形式!!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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