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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评审专家制现状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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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4 17:17: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评审专家制现状分析及对策(上)

国匙网2006-7-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章家菊

    政府采购工作发展至今,评审专家可谓功不可没。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也应该看到:有些专家的自律意识还有待加强,有关管理部门对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现状

    1、少数评委有徇私舞弊的现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获得的报酬虽然不多,但却承担着买卖双方及社会公众的共同信任,承担着谋求社会公共利益的一份责任。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少数专家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现象。曾有例,某政府部门采购上千台商用台式计算机,1名采购人代表与4名专家共同评标;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统计评审结果时发现,其中一名专家的评分出现异常:同样的配置,知名的A品牌电脑的质量得分是分值区间的下限10分,而返修率较高的C名牌电脑的质量得分却是分值区间的上限15分;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其做出解释,而该评委却一脸傲慢地说“我承担责任嘛”。虽然此行为并未影响中标结果,也不说管理部门如何处理,但诸如此类的现象不仅有损于专家的形象也有损政府采购的形象。

    2、部分评委缺乏法律意识。现行法律笼统地规定了评委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比例,法律方面的专家基本上被排除在政府采购活动之外,导致实际工作中评审专家主要是技术、经济类。但项目评审涉及到太多的法律问题,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联合投标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招标及投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评标程序的合法性、评标时意想不到的法律问题等,都需要评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但部分专家恰恰在这方面“营养不良”。又有例,某政府采购项目开标前,按政府采购中心的要求,全体评委先签订廉洁承诺书,其中一项内容是“如果投标供应商与评委有利害关系,评委应主动提出回避”,承诺书附有投标供应商名单,一切顺利进行。不料中标公告发出后,有供应商投诉:评委A的妻子在中标公司担任顾问。个别评委明知应回避而未回避,给政府采购工作造成意想不到的被动。

    3、有的评委责任心不强。评审专家基本上都是兼职的社会人,不是每个被称为“专家”的人都有很强的责任感。评委会基本上是由采购人抽取组建的,有的专家就认为是受采购人之邀,采购人满意就行;不顾这是政府投资,是社会公共利益所在;不思如何为全体纳税人负责,如何为社会大众的利益负责,如何独立进行项目评审。还有的专家急于结束评审,草草阅读招标文件,三下五除二便写出推荐意见,难免出现疏漏。这些行为使项目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项目的采购质量受到严重影响。

    4、少数评委“滥竽充数”。由于专家库太多太乱,不仅有建设、财政、信息、水利、交通等省级或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建并管理的专家库,很多招标代理机构也建立了专家库。有的专家几乎成了通才,在多个专家库登记,经常参加不同项目不同部门组织的评标;也有的机构降低了专家入库标准,客观上造成了“专家不专”;还有的专家库只有几十人、几个专业也号称专家库,专家“轮流做庄”,不论职业道德如何及执业能力怎样,个个都是“宝贝”。

    原因分析

    1、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趋利执法”。一是评委组建权规定不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谁组建评委会,看起来只是一个细节问题,但涉及评委名单保密、项目评审质量控制及工作职责界定等。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权力义务也已分解,如果组建评委的操作细则还不能明确,实践中难免形成“趋利执法”现象,以至产生矛盾或造成评委难以独立评审。二是专家管理尚待完善。如《政府采购法》对于评审专家管理未作规定,对专家的“评审责任”也未作规定,特别是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的评审责任,实际工作中更难以追究。三是有关法规存在不一致。如《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家库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确定。按此规定,采购人可以在两者之中做出对已有利的选择而无过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4条、第5条规定,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专家库,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抽取使用。同是政府投资,工程与货物及服务项目的评审专家管理却有不同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又将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归入工程建设招标范围,评审专家管理的依据又发生了变化。如此,必须执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项目差不多就是笔墨纸张了。且不论如何管理更好,但至少应有一个统一的尺度。

    2、专家资源未能共享。一是建设、财政、信息、水利、交通等政府部门管理的专家库未能联网利用,同一系统内也未能统一利用专家资源,客观上形成了专家库的“割据”,出现了“鱼目混珠”的现象。二是有的部门虽然已经实现了网上统一抽取专家,但由于专家库的分类管理还不够科学,也给实际操作带来障碍。比如一个百万元的项目,随机抽取了北京的著名专家到西部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必然增加当地政府的支出,同时也挤占了专家时间,浪费了社会资源。如果能综合考虑项目大小、专家类别、评标目的地及其周边城市的专家分布等,即在综合利用专家资源的基础上随机抽取专家,那将是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工作的又一大进步。

    3、宣传培训不够造成评委不知法。政府采购涉及的项目繁多、专业要求广,随着政府采购范围的扩大,评审专家需要随时增加,而专家是以专业技术来分类,并不能考核其法律知识。管理部门对法律的宣传培训一般是阶段性的,很多评审专家没有得到系统培训,他们对政府采购制度不熟悉,对招标制度不了解,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制度不掌握。让不知法的人从事涉及很多法律业务的评审工作,不出问题确实很不容易。

    4、违规处罚不力导致评委不畏法。虽然现有法律并不完善,但《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还是相应规定了评审专家的责任。就如上述评委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案例,财政部第18号令第77条规定其应承担的责任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理结果却往往是:中标结果无效,重新组织评审。这样的结局,与其说是责令评委改正,不如说是采购中心承担了责任,不如说是政府买单了。据了解,随着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的扩大,评委的违法违规现象也逐渐增多,但受到处罚的却很少。长此以往,法规的威慑力也就不复存在了。

    5、缺乏淘汰激励机制。一是淘汰不及时。虽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较全面地规范了专家执业行为,规定了财政部门应当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2年检验复审一次,但因种种原因,有的管理部门却并没有做到,以至专家库的“出口”不畅。二是无褒奖措施。对评委的违规处罚“不痛不痒”,如对上述案例中评委的违规行为也就是“通报批评或记录”,而认真负责、独立评审的专家也得不到应有的奖励,评审费不会多一点,甚至还会招来带着明显倾向性意见的采购人的反对。久而久之,有的专家就不一定能“久经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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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4 17:18:29 |只看该作者

评审专家制现状分析及对策(下)

评审专家制现状分析及对策(下)

    三、对策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一是完善法律。将《招标投标法》的有关内容纳入到《政府采购法》中,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及空白,将法律专家纳入评审专家范围,进一步明确专家库的组建及管理权,明确各有关行政部门的管理责任,明确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取消能够产生私利空间的法条,铲除“趋利执法”现象产生的基础。二是制定完善的可操作的专家管理办法。如专家资源共享,将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专家资源审核整合,并入有关部门管理,将专家库进行分级分类管理,规定专家库的最低库容量,规定专家的评审报酬标准、考核细则,规定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处罚细则;允许依据项目大小、技术复杂性分级分类抽取专家,以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减轻国家级专家的评审压力。

    2、进一步开展宣传培训。一是定期培训。管理部门需每年定期组织专家参加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评标方法的讲座、培训及研讨,提高他们依法公正评标的法律意识及执业能力。二是广泛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法》及专家评审管理等制度,这既是社会监督,同时也为评审专家创造一种工作氛围,使专家能得到更多的支持和理解。因为评委临时接到通知往往“身不由已”且准备不足,虽然有些评委在评审前匆忙阅读了招标文件,但面对厚厚几摞子的投标书,也很难在数小时内消化;特别是有些采购人带着明显倾向,专家也成了“攻关”对象,独立评审也属不易。三是典型交流。如经验丰富的专家在评审项目时,管理部门可汇同采购中心组织新入库专家列席评标;又如组织专题交流会,请资深专家介绍经验,请法律专家剖析评委违法违规案例。

    3、加强对评委的监督管理。一是采取必要措施监控评审过程。如积极实行评审过程的录像监控,有关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档案严格管理。二是加强日常考核。完善评审专家日常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政府采购中心要将每个项目评审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具体表现和有关情况,连同评审报告等材料一并上报财政部门。三是完善投诉制度 。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投诉制度,规范投诉处理工作,并引入信用机制对项目评审专家进行信誉管理。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凡属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论是否造成损失均须追究相应的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四是建立激励机制。如对参加评审的专家实行“星级晋升”,使职业道德好、执业能力强的专家逐渐升“级”,“星级”高的专家才能参加关系重大的项目评审;定期对某一阶段如一年或2年参加评审的专家进行评奖;将表现优秀或不良的评审专家情况反馈到相关管理部门等。

    4、加大检查及处罚力度。一是加强考核。每年定期开展对集中采购机构,特别是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招标公司的监督考核,每2年检验复审一次评审专家资格,疏通淘汰出口,更要加强严格处罚评委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发布处罚信息,发挥法律法规的威慑作用。二是从严控制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政府采购法施行以后,招标代理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壮大。一些招标公司为了赢利,不得不违规暗示评委,以迎合采购人而招徕生意,扰乱了专家的思想,影响专家队伍素质的提高,严重干扰了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国际上政府采购制度比较成功的国家,也很少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政府采购的形象,应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中介机构代理非通用类政府采购业务;禁止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业务。

    5、逐步实行网络在线评标。有些地方已对部分项目实行了“网上评标”,此举不仅打破了专家的区域限制节约了社会成本,也有利于防止商业贿赂,值得进一步推进。但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及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水平不一致;政府采购评标办法也有待进一步完善等原因的存在,“网上评标”还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章家菊  责任编辑:黄慧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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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5 12:32:51 |只看该作者
评委不用考核、不用培训、缺少监督、缺少管理,评委,嘿!。。。。。。
橡木世界 http://endeyin.nbmanage.com email:endeyin@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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