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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邀请招标存在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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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9 11:48: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政府采购的邀请招标中存在一些应当重视和必须解决的问题,应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邀请招标活动中经常发生的舞弊行为

    一是随意简化邀请招标的工作环节,弱化内部牵制监督力度。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在选择邀请对象时,既不对外发布邀请招标信息,又没有实施供应商的资格预审,更没有随机抽选的程序等等,而是仅凭操作人员的集体推荐,或仅凭几张名片等就简单找了几个供应商作为邀请招标的对象,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已影响到了招标项目的实施质量,甚至严重危及到了采购人的正当权益等。因此,必须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邀请招标行为。如,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其邀请招标信息,然后再对响应人进行资格预审,最后再在资格合格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抽选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作为邀请招标的对象来进行,通过这样程序,既可以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又体现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必要手续,能够有效避免各种暗箱操作行为。

    二是乱钻邀请招标“适用情形”的空子,有意规避公开招标。虽然《政府采购法》对邀请招标方式的适用情形规定得非常具体明了,即“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货物或服务”才能使用邀请招标方式,可是这两条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内容也不够具体,如,哪些情形才能算是法律允许的“特殊性”,采购人急着要用算不算是“特殊性”?对县级、市级或省级来说,究竟多大的供应范围才能算是法律上所允许的“有限范围”?采购费用占采购价值的比例多大时才能称得上是法律上所讲的“过大”?等等,正是由于这些规定没有得到进一步细化,因而造成了一些采购项目既可以用公开招标来采购,也可以用邀请招标方式来操作,带给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规避公开招标的机会。对此,我们必须要对邀请招标方式的使用严格把关,以防各种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发生。

    三是利用确定邀请对象的主动权,大搞人情关系网。按规定,对拟邀请的投标人或供应商,应当有其严格规范的产生程序,不能由少数人指定或进行内线式的单方联系,事前就必须要严格地做好邀请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对各种人情介绍商、关系商、低资质商等,应坚持做到毫不留情地回避,对各种无资质商、有违法前科劣迹的不法商等,必须要毫不客气地将其拒之于政府采购的大门之外,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范有些人利用选择邀请对象的机会,变相地邀请其人情关系商等蒙混过关。

    四是以邀请为名,有意回避外地供应商的介入,变相搞地方保护主义。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的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了本地利益,在邀请招标的操作中,有意缩小其邀请对象的选择范围,甚至不向外地高资质、竞争力强的供应商或潜在的投标人发出邀请投标通知,变相排斥外地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介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果。因此,对邀请招标行为,我们必须要注意其信息的公开情况,按规定,邀请招标的信息至少必须要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开发布,而不得仅在当地小范围内公开,更不得不公开就操作完毕。只有充分对外发布采购信息,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潜在的投标人或供应商之间竞争,采购工作的市场效应才能真正得以形成。

    五是泄露各种不应公开的信息,扰乱招标采购工作秩序。由于邀请招标是一种选择有限个的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这种特定的投标人,其中可能就有采购工作人员较为熟悉的供应商,因此,事前严格保守招标采购工作的有关信息就显得特别重要。一旦有个别供应商或投标人得到了不应公开的招标采购信息,就会容易导致被邀请的供应商或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搞假虚竞争,从而使邀请招标丧失了应有的价值和效果。

    二、健全操作程序是规范邀请招标行为的重要举措

    在实际的邀请招标中,之所以会出现各种各样的违法乱纪行为,关键还在于内部各工作环节之间缺乏应有的相互牵制和相互监督关系。各工作环节之间一旦失去了相互牵制关系,各种暗箱操作行为就会有机可趁,违法乱纪的动机也会适时而生。因此,要切实提高邀请招标的工作质量,杜绝各种暗箱操作行为的产生,首先就必须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一是要认真研究采购项目的特殊性,更确切地制定出拟邀对象的资格条件,防止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能满足或解决不了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使邀请对象的确定更具针对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只有“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或者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货物或服务”,才能使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针对这两种适用邀请招标特殊情形的采购项目,对中标或成交商也必定有特殊的资格要求,否则,如果所有的供应商都有资格参与投标活动,就说明采购项目没有其特殊性,那就不能使用邀请招标方式。因此,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下的供应商,必然要具备特殊的资格要求,但这种特殊的资格条件也必须具有针对性,必须要能满足和有效解决采购项目的特殊性,否则,同样会使邀请招标采购丧失其目的和意义,而供应商究竟应具备哪些方面的特殊资格要求,就必须要在事前明确下来,以能更加准确地邀请到符合采购项目特殊要求的供应商。

    二是要公开发布邀请招标的资格预审公告,以充分公开邀请招标的资格预审信息,营造一个公开透明的工作环境,使邀请对象的确定更具公开性。对外发布邀请招标信息是操作的重要环节,更是公平合理地确定邀请对象的核心程序,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地方、不少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于暗箱操作的目的或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他们变相对外封锁邀请招标信息,不邀请外地供应商参与当地的政府采购活动等,对此,邀请小组必须要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拟定供应商的资格预审公告,并按规定,将邀请招标的公告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充分地对外公开发布,扩大邀请招标的透明度。

    三是要严格、规范地进行供应商的资格预审活动,从所有做出积极响应的供应商中筛选出合格的投标人,使邀请对象的确定更具公正性。作为邀请小组的评审成员必须要内查外调,对资格含糊的,或各种人情关系商,低资质商,甚至于一些不法商等都必须要坚决回避,充分显示采购工作的公正性。

    四是要从所有具有符合资格条件的响应人中,随机抽选出三家以上的响应人,作为邀请招标活动的特定邀请对象,使邀请对象的确定更具公平性。在邀请小组评审出所有具有合格资格的潜在供应商后,究竟邀请谁参与投标活动,也不能凭少数人说了算,更不能由个别人直接或暗中指定,而必须采用随机的形式抽选,有效地避免和遏制各种暗中操作的舞弊行为。

    五是制作投标邀请书,并向已确定的邀请对象发出书面的投标邀请。通过上述步骤和环节后,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就必须要根据邀请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需求等,制作出邀请投标的书面通知书,并及时发放给已经确定的邀请招标对象,邀请他们参与投标。

    六是评标,并确定中标的供应商或投标人。采购人在收到各个邀请对象的标书后,要严格按相关方面的程序规定按时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之后采购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中标人或成交商,将邀请招标的结果通知给采购人以及其他没有中标的供应商或投标人等。

    七是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并督促采购人与中标商签订采购协议。在确定了中标供应商后,有关方面要及时向中标商、采购人等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要求双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三十日内,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招标采购合同或协议,以从法律角度上进一步明确各有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来源:江苏省东台市财政局  作者:崔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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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9 13:01:54 |只看该作者
其实就政府采购邀请招标的条件看,目前绝大多数项目基本是不具备,
1  政府采购目录中的货物和服务的提供商都属于属于供大于求,所以没有特殊情况限制下“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是不存在的。
2 就目前看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费用没有特别大的差别,因此第二条也基本不存在。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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