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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规范采购人行为”系列报道【转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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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0-18 10:13: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政府采购信息网”专题收集整理的说明

   近几年来,政府采购信息报和其麾下网站-政府采购信息网,以记者万玉涛和王巍为代表,针对采购与招标中的各个关键环节。关键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陆续发表了若干系列文章。这些文章,重点突出,针对性强,一般的,一个系列文章,只重点探讨分析一个问题;但是,它们往往从多个角度,从不同角度的人们,来看待问题;并且,往往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办法的建设性意见。

因此,收集整理这些文章,便是我心目中很有意义的一件事情了。

这样做,不仅仅可以看出:人们应该怎样思考,探讨和分析解决理论与实践中的各个问题;应该有怎样的思路和具体做法?平时,个人应该如何不断地总结工作中的问题……积累经验和教训。……无论对新人还是老人,都有一定的启发。……

但是,该报或者网站的一点不足是:这些文章,没有系统的整理,文章的副标题,往往不体现在后来出现的目录中;系列中每篇文章,没有上下文章的链接。

这样,就给后来的收集、整理带来一些麻烦。

我打算逐步进行,先从好收集的做起,逐步扩大。

也希望各位积极网友大力支持,包括:补充或者自己整理有关系列,使之完整。

                                            Gzztitc 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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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0-18 10:14:03 |只看该作者
  “如何有效规范采购人行为系列报道

     权责失衡 采购人难以监管
     
     20091125 13:38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王巍   

  ■“如何有效规范采购人行为系列报道(一) 
  
  编者按采购人权力过大!在采访中,《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记者不止一次听到很多采购当事人的抱怨。当前,采购人对权力的滥用已经导致采购关系失衡,各类问题丛生:采购人指定品牌、干涉评审、拒绝在评标结果上签字、不签订采购合同、不按时付款……有效监管采购人成了当务之急。
  
  但是,面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采购人责任、义务规定的不明确、不具体、不细致,许多采购监管机构感到监管无从下手,采购代理机构想约束也常常束手无策。
  
  为探讨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记者采访了各方人士,以实际案例为例,从制度、实践等多层面剖析症结,探讨规范采购人的方法,相信会给读者以思考。
  
  在一次政府采购中,因为对中标候选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不中意,某采购人抓住其并未构成重大偏离的小技术问题不放,迟迟不肯在中标通知书上签字,时间一拖就是两个月。在各方舆论谴责下,采购人不堪重压,竟然一个电话叫来当时的评审专家,劈头盖脸地训斥了一番。
  
  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江苏省级单位的一个真实事例。外行人听了会惊讶,可政府采购的圈里人却早已见怪不怪。还有比这更过分、更离谱的事情呢。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吴小明说。
  
  没错,强势成了某些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代名词。除此之外,戴在某些采购人头上的词汇还有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以及拥有特权等等。《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各方当事人地位应该平等,采购人何以会在实践中大权在握、惹得一身非议呢?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张澜涛给出了许多人都赞同的答案--权力明确,但责任、义务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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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0-18 10:14:36 |只看该作者
 供求关系引发地位不平等
  
  尽管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将独立第三方引入到政府的买卖行为中,阻断了采购人和供应商的直接联系,但是作为用户,采购人的意见天然地对采购结果产生影响。一旦这种影响再附加一些人为因素,采购结果很有可能被主导。北京某院校一位长期研究政府采购的学者说,这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有关,也与采购人自身的社会地位难脱干系。
  
  虽然市场经济能够自动调节商品的供求关系,但目前我国市场的现状是大多数商品都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这让买方主导交易行为成为了必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就是消费者,面对众多能够满足需求的产品,当然要仔细选择。再加上政府采购行为的示范效应引得众多供应商趋之若鹜,渴望获得政府订单,众星捧月般的采购人觉得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采购顺理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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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0-18 10:15:08 |只看该作者
 
  行政职能造就优越心理
  
  虽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首先是消费者,但由行政职能带来的社会地位还是不知不觉地在影响着采购。他们心里总是有一种很自然的优越感。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张澜涛说,不能说采购人不懂采购政策和法律规定,只是面对拨给自己的钱,总是不甘心对其支配失去话语权。或者说,他们对政府采购制度还不够放心,只要通过法定程序选择出的供应商不是自己中意的那一家,心里就不踏实。这时候采购人忘记了政府采购不是为了满足个人需求,而是用来满足公共需求。
  
  “‘高明的采购人不会粗暴地干预采购结果。在标前考察、制定技术需求、评审等环节悄无声息地渗透自己的意志,好方法多种多样。一家注册地在北京的软件供应商经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其负责人明确表示,对抗采购人特权实在乏力,去年年底,北京某单位的办公软件项目引起我们的兴趣,但最终我们并没有参与投标。原因是仔细阅读了招标文件之后,发现技术指标就是为国外某知名品牌量身定做,其他人基本无中标可能。
  
  责任难觅 监管犯难
  
  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魏承玉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相比于对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采购人种种不规范行为更让她困扰。供应商犯错,代价巨大。在一两年之内丢掉政府采购资格不说,还要承受违规行为对其品牌知名度的影响。采购人犯错,代价是什么?魏承玉提出疑问,采购人不能提出倾向性需求,可是如果提了应该怎么办?采购人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可一旦发生此类问题只要把标准降低了就能解决问题吗?采购活动已经开始了,采购人一句话就把活动终止,应该得到处罚吗?采购人不签采购合同或者不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我们拿他们怎么办?各种案例说明,采购人的权力很大,但责任却难觅踪影,如何处罚更找不到法律依据。
  
  提起2007年江西省将专项资金入笼政府采购时遭遇的阻力,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曹银发记忆犹新。当时,采购人反对情绪激烈,甚至来到曹银发的办公室拍桌子原因很简单,我动了他们的奶酪曹银发表示,采购人权力在可以左右采购结果,在能够在采购前、中、后各个环节掺杂个人意志,违规行为各种各样,不胜枚举。让我们头疼的是,面对违规行为,采购人往往态度强硬。面对这种情况,曹银发有时也很无奈,既然他们态度强硬,监管措施也应该强硬起来,可是想出台一些真正动其奶酪、触及采购人权力核心的办法,我们找不到能撑腰的法律依据。
  
  上述的采购人监管方面遇到的难题不是个例。如今,如何消除采购人特权,平衡采购各方主体关系,已成为业内共识,甚至是当务之急。

    责任编辑:admin

     保存时间:2011/10/4
     原标题:权责失衡 采购人难以监管 - 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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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8 10:16:33 |只看该作者
行为规范能否管住采购人惹争议

     20091130 11:50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王巍   

  ■“如何有效规范采购人行为系列报道(二)
  
  
  我们想了很多办法来遏制采购人的权力滥用,在前几年制定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时,对采购人部分费了很多心思。说起规范采购人行为,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杨瑞这样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越是财政性资金充裕的部门越容易在采购时出问题,我们对这些部门的采购活动进行跟踪调查,对搜集的材料分析整理,做了很多工作。
  
  经过调查,《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发现的确有许多省级甚至市级采购监管部门出台了规范采购人行为的规章。它们当中有的是专门针对采购人的规定,有的是将其包含在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中。那么,这种做法是否使得采购人滥用权力的现象得到改善?如果很有效,为什么还有许多地方没有出台类似的规范?
  
  用行为规范约束采购人
  
  《广东省当事人行为规范》的采购人部分共有26条,比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规范都要多。从编制采购预算到保存文件、从建章立制明确部门职能到接受监督检查,可以说《广东省当事人行为规范》着眼采购工作全局、采购活动全过程面面俱到地点出了采购人容易犯错的环节。
  
  比如,第十四条说: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应如实记录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不得在评审记录中篡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杨瑞表示,这些规定都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比如在去年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时,就有采购人以各种理由不接受监督检查。
  
  湖北省某市的采购监管官员和一个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都表达了这样的意思:对于那些采购人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强调多少遍,制定多么严厉的规范都不为过。看来,采购人不规范的行为确实给其他当事人及相关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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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8 10:17:05 |只看该作者
 给采购人设立专门规章
  
  天津市也选择了类似广东的做法,但他们出台了专门规章对采购人进行规范,力度更大。
  
  确实有效。当被问起这样做的效果时,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副调研员顾云辉说出了这四个字。《关于加强天津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行为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在今年上半年出台,其中有一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或默认供应商提供与定标文件不符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内容。顾云辉介绍说,前不久,一家采购人在定标后接受了中标供应商的提议,准备以更便宜的价格采购该公司的下架产品。其他供应商根据文件规定将情况向财政部门举报,使这一违法行为得到遏制。采购人被通报批评,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规范效力众说纷纭
  
  规范采购人的问题,真是千头万绪。各地出台的采购人行为规范其实都采用了列举的方法,形象地说就是在补洞。没有警示作用,也没有预见性。是不是采购人不犯条款中列举出的错误就不算违规呢?一位从事政府采购监管工作长达7年的业内人士并不赞同对采购人出台类似行为规定类的办法,原因就在于他认为作用不大
  
  江苏省的政府采购规模连续7年稳居全国第二,其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素以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创新而闻名。但是,在这样一个采购大省,并没有一份规范采购人行为的专门文件。对此,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吴小明这样解释:我觉得时机还不成熟。
  
  江苏省即将出台政府采购档案文件的保存管理办法,吴小明刚刚在无锡参加了专门举行的论证会。她说:每出台一个文件都是为一项课题结题,不是我们下决心研究某个课题,这个课题就会有结果。我们省内刚刚作出决议,认为近期出台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办法还不现实,必须重新系统地立项研究。不出台规范采购人的文件,也是这个道理。吴小明认为,出台一个办法,这个办法就要产生它应有的效果,否则工作就没有意义。规范采购人行为,是个大事,并非一个规章制度就能够解决,应真正找出其滥用权力的根源,针针见血地把问题弄透,更何况国家层面至今还没有相关的框架性办法出台给各地以指导。
  
    责任编辑:admin

    保存时间:2011/10/4
原标题:行为规范能否管住采购人惹争议 - 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operation/20091130/operation_3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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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8 10:17:53 |只看该作者
采购人问题多发环节 以法为界重点规范

      20091201 09:52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王巍   

  ■“如何有效规范采购人行为系列报道(三)  
  
  
  制定采购人行为规范不一定管用,如果冒进收回采购人的一些权力又没有法律基础,对付采购人的权力滥用,难道就没有有效的办法吗?
  
  想要完美地解答这个问题,许多人都认为只有等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才行。但是,显然还有另一种更为明智的办法--实践起来,尝试多种创新,为制度出台铺路。事实上,很多地方已经行动了起来。以法律为界 尝试多种创新形式
  
  随着制度规定的日渐严格,越来越高明的采购人学会在复杂的技术需求中掩饰自己的倾向,这让非专业的采购组织者或者采购监管者很难识破其中奥秘。当许多地方的集中采购机构对这种现象还束手无策时,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一击中命门”--网上公示采购人的技术需求。任何潜在、非潜在供应商都可发表意见,这样,哪怕是一点小小的偏离都不会在阳光溜走这是一种让采购各方都心服口服的办法,有效地遏制了采购人的权力滥用。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说。
  
  今年4月,天津市又推出了一项颇受业内关注的举措--给采购人建立行为规范档案。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根据天津市的采购人行为规范对采购人是否违规做出判断,一旦发现有不规范行为可填表报送天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经查实采购人将会受到限期改正、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这个措施其实是解决了有规范却无违规处罚措施的尴尬局面。天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副调研员顾云辉说。
  
  去年在全国范围内轰轰烈烈开展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也普遍得到好评。这次检查,国家出台了包括采购人部分在内的检查内容、形式、方法,同时还对一些现有法律法规未规定的违规现象予以明确。许多地方都表示,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多对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也能起到指导、警示、震慑的作用。
  
  业内人士指出,采购监管者或者组织者可在现有制度基础之上多创新、多发挥,在不超出法律界限的前提下通过多样方式实现对采购人的有效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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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8 10:18:25 |只看该作者
重点规范问题多发环节
  
  许多人都认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最能让采购人名正言顺地指定品牌或供应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单一来源方式审批都备受关注,给监管部门带来很大压力。很多地方都效仿中央出台了单一来源方式论证制度。就是说,采购人在向采购监管部门提交采购方式审批申请时,必须附专家的可行性论证。可是实行一段时间后却都发现其中有很大的弊端--这些专家是从哪里请的?到底组织论证了吗?如何论证的?其中是否对采购人的意志有妥协?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魏承玉说。为了保证单一来源方式审批的准确,彻底打消采购人通过此方式违规采购的念头,湖北省从今年开始实行单一来源项目网上公示。直到没有人对项目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有疑义,湖北省政府采购监管处才会考虑审批。
  
  在采购人权力滥用多发环节中,进口产品采购也榜上有名,它其中蕴含的问题与单一来源采购类似。据悉,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一处已经不止一次地遇到,多位专家在并非采购进口产品不可的项目论证书中签上堂堂大名。最离谱的一次是,某部委要采购进口除草机,理由是噪音小,专家们照样经论证后表示赞同。最近,从许多省份都传来消息,准备着手对进口产品采购申请实施网上公示。如果有能够满足需求的国内供应商报名,采购人的申请将被毫无余地的驳回。
  
  专家认为,像这样对采购人违规问题多发环节进行重点规范,也不失为有效地监管。
  
  执行好现有法律制度
  
  江苏省至今还未出台采购人行为规范,表面上看似乎对采购人的约束甚少。可是,前不久发生的一件事让人们见识到江苏省监管部门规范采购人的力度。
  
  一省级部门采购了一个大项目,但是对中标供应商实在不中意。他们深知简单地拒绝评标结果肯定不行,要达成目的必须不按常理出牌。于是,这家单位竟然在最短的时间内更换了主管项目的领导,该领导以不知情、先前工作不到位等各种理由要求重新采购。当然,采购监管部门最后的处理让采购人乖乖地接受了原有中标结果。
  
  我们没有别的武器,就是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吴小明说,我们就是严肃地告诉采购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评标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不可更改。技术需求由采购人自己提出,必须对其负责。如果因任何原因导致评标结果不能执行,所有损失由采购人承担,其中包括对供应商的赔偿。严格执法之下,采购人发现没有回旋余地,算了经济账之后自然不会再自找麻烦。
  
  吴小明认为,与其抱怨国家未明确采购人的义务和责任,不如认认真真地研究透现有规定,思考如何才能在工作中最恰当地运用。

    责任编辑:admin

    保存时间:2011/10/4
原标题:采购人问题多发环节 以法为界重点规范 - 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operation/20091201/operation_3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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