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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北京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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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2 22:54: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日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通知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项目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通知明确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列为废标条件的有关情况,包括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等7类情形。
     通知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中,以暂估价、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其他拟分包情况,须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和持证上岗的人员情况应当集中单独列出。
     通知提倡实行资格后审,要求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等级即可承担且单项合同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施工招标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应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对项目负责人只进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审查。
     通知还要求,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自主创新产品,积极推动技术创新。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招标时,监理费不作为竞争因素。施工项目开标时,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缺席的,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录,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来自:(法规司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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