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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评分是否应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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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7 09:04: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某省公安系统电子警察项目评标结束后,组织该采购项目的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公布了预中标人名单和各投标供应商的总分与排名,当时沈阳的一家公司就询问,能否了解一下自己的各项得分,该副主任断然拒绝了。记者当时很纳闷。因为记者不仅见证了整个评审过程,而且期间穿梭于评标室与供应商之间进行采访,几乎知晓每一个评审细节;而且对供应商公布评审结果前,各家得分情况曾在评标室大屏幕上进行滚动核实,媒体也进行了录象和记录,得分可以说已经是公开的秘密;评审过程严格、有序,该次采购活动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和公开,为什么该副主任对分数详细情况却如此隐讳呢?记得匆忙中他只说了一句,就担心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打分情况到底是否应该公开?这位主任所说的“麻烦”是什么?

  支持的理由很充分

  “所有评分都应上网,约束了专家,方便了供应商,也促进了行业发展。专家名字应该公布,打分情况也应该公布,但专家对应打分情况只应内部掌握,不宜公开。”谈及评审结果出来后,各供应商的总分与各项得分是否应该公开,湖南省某招投标公司总经理毫不犹豫地说。据悉,其公司主持采购的所有项目,最终供应商各项得分一律公开。该总经理认为,这样做意味着公开的力度加大了,无疑更加透明;供应商了解了评审的详细情况,便于针对自身不足进一步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也督促专家依法公正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专家形成一种强有力的制约;另外,各供应商看到评委的客观评判结果,意识到自己不足之处的同时,也了解了对手的长处。

  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人认为,公开打分情况不仅可行,而且还非常必要。既然是通过法定程序公正地评审出来的,最终的结果就应不怕见“光”,不怕被推敲,以便接受更广泛的社会公众的监督,即使供应商提出质疑,因为评审过程经得住检验,结果自然不惧别人说三道四,有理有据不怕不能使无理取闹之流哑口无言。

  该主任表示,尽管全部公开后短期内可能导致质疑投诉有一定幅度上升,但这将是暂时现象,因为一方面公布结果并非是质疑投诉产生的决定性因素;另一方面,时间长了,质疑和投诉必然因公开促进公正而再度下降,因为公开无疑迫使各方更加规范。

  不赞成也有原因

  一枚硬币,总有两面。不赞成将得分悉数公开的也大有人在。

  北京某招标代理公司经理倾向不宜公开的理由是为了维护专家评审的独立性。而湖南某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人则说,不赞成公开就是因为没有公开的惯例和法律依据。吉林省某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认为,完全公开没有必要,有时可能会涉及到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有些供应商也不愿意公开,尤其是存在明显弱项的供应商,公布了打分结果似乎就等于对参与供应商进行了变相排名,容易影响人家的声誉。这些,恐怕就是上述副主任所说的麻烦吧。

  辽宁省某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认为:既然评分办法全部公开并做了量化和细化规定,已足以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性,所以供应商得分的具体情况没必要再公开。该主任还以当地做法为例,具体解释说:“打分细化、量化可有效避免人为干扰,除非是符合性评审中专家可能会或多或少掺进主观因素;现场有监管人员进行监督,监管人员随时抽查评委打分,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做出合理解释;大的项目,一般都异地当天抽取专家。这些已足以保证评审的公正性。”但是,待在场外的供应商能认同该主任的观点吗?他们认可这种看不见的公正吗?

  供应商到底怎么说

  此次接受采访的5家企业的相关负责人都认为应该公开并期待公开。苏州市某电梯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说,最好公开,就像学生考试一样,如果只知道排名,不了解具体成绩,一方面可能令人就“判卷”是否公正而耿耿于怀;另一方面是不利于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同时,5人几乎都认为,不公开是因为政府采购过程中“黑洞”太多,一旦评审结果完全大白于天下,质疑和投诉将陡然上升,如果有关部门不能依法妥善解决,矛盾必将公开化,从而引发整个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的混乱局面。总之,大家的一致观点是,因为存在不公正所以不能公开、不敢公开。

  如何理解法律规定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几乎所有集中采购机构操作的项目都不公开供应商详细得分;具体到中介公司,用某空调供应商的观点来表述,就是“操作规范的就公开,操作不规范的就不公开。”那么公开与操作规范能划等号吗?公开或不公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吗?

  支持公开者认为,《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要求,采用该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此处“结果”应做广义理解,并非仅仅公布排名和预中标人而已;而对《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之规定,则要进行狭义理解,即过程不公开,但结果应公开。不主张公开者则搬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关于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者,要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究竟哪种观点更能站得住脚?法律专家的评析一针见血:“由于法律只规定一个框架,所以造成实践中理解的冲突。尽管公开和规范不能划等号,但只要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就应该公开。”

作者:宋晓杰    文章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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