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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预算刚性 确保规范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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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15:54: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研究  
    
  随着我国财政支出规模的不断加大,政府采购制度已经承载着实现财政资金使用科学化、规范化、集约化目标的重任。想要履行好这份责任,政府采购必须要从源头抓好预算编制和执行,为此必须得到部门预算编制环节的大力支持,同时增强预算刚性,用绩效考核等办法,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刚性。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工作的源头环节和执行依据。既关乎政府采购的规模,也影响政府采购的效率,更牵涉政府采购的规范。
  
  预算编制、执行存问题
  
  目前,各地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跟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被当作部门预算的“附属物”,没有单独填报;二是“软弱”预算,各预算单位采购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大,资金使用缺乏计划性约束力不强;三是“缺省”预算,预算外资金和自有资金采购的项目被排除在外;四是“泡沫”预算,在拟采购项目及标准编报上“大而空”。
  
  同样在执行环节,也面临了巨大的挑战,“有预算但不按预算执行”、“没有批复就实施采购,先斩后奏”、“前松后紧,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不胜枚举。那么,有什么良方可对症下药?个人认为,只有建立编制、执行、考核多条刚性规范的标准线,才能够有效解决政府采购预算过于“疲软”的问题,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规范执行。
  
  预算编制应结合资产配置标准
  
  提到政府采购预算不准确这个话题,很多人最直观的感受就是国有资产配备标准没有细化、没有统一。以电脑为例,什么类型的单位需要什么配置的电脑;多大规模的单位需要配备多少台电脑;不同级别的单位采购电脑有何差别,这些均没有统一的规定。如果说支出标准清晰化是对项目的要求,那么国有资产标准化就是针对国家机关、各个事业单位提出的要求,如果这两“化”能够齐头并进,采购人预算编制工作的准确性将进一步提升。
  
  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
  
  另外,多数地方政府采购预算目前的申报情况是,部门预算先于政府采购预算进行申报。这样容易导致的不良结果是,只要部门预算通过了,采购人年度所需资金就有了着落。采购人对于政府采购预算就会敷衍了事。导致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两张皮”,政府采购预算流于形式。
  
  因此,要求政府采购预算应该与部门预算一起,同时编,同时报,同时批是最好的选择,无论是一轮审核还是两轮审核,在预算“二下”的时候,财政部门都应该出具正式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情况审核意见书”,把全面、准确的审核结果下达给采购人。另外,年度预算经人大通过后,预算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批复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只有统一批复,才更能体现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其他部分同等重要。
  
  应编尽编 贴近市场
  
  而想要实现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精准性,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要实现应编尽编,同时还要求编制标准贴近市场。应编尽编包括的内容有政府采购预算要编全面,编完整,不仅能编到具体的项目,还要编出准确的价格。我国目前还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由于价格受供需、技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变化较快,如果采购人在编制预算的时候,不对目前的市场行情进行精确的了解,不对未来的市场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盲目根据过时的市场价格、甚至“拍脑门”确定产品价格,必将导致政府采购预算不准确。在这一点上,采购人对市场行情,产品价格相对准确的预测是政府采购预算不断向“准确”靠拢的又一剂良药,政府采购当年的价格可以为政府采购下一年的预算编制提供依据。
  
  提倡预算即法 强化执行刚性
  
  预算执行率低,或者说预算执行缺乏刚性,是各地政府采购从业者共同面对的问题。而与此相对应的是,由此引发的政府采购效率低也成为政府采购饱受责难的理由。提高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对于政府采购工作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甚至可以说是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工作的一个准绳。采购计划规划好了,政采部门在人员、时间的调配上才能游刃有余,更能避免“一单一采”,实现真正的集中采购,在一个时间段里,把所有的同类项目集中起来,既能提高效率、也能发挥规模优势。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牵涉到的横向和纵向环节非常多,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具体的执行效果。因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于政府采购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审查。不仅要审核采购项目该不该采,也要切实监督各方的采购进度。
  
  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本质上是对预算支出管理方式进行改革,其最终目的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而这也正是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来看:弹性太强、刚性仍不足。由于采购项目繁多且可预测性差,编制难度较大且准确性较差,在采购预算执行中会面临多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实际执行时随意性较大。
  
  因此,与部门预算一样,政府采购预算经人大审批后,也应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但这份文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其法律效力的保证,需要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保驾护航。在实际工作中,应大力提倡“预算即法”的观点,没有人大的批准,不能随意追加、追减,要提高执行环节的刚性,而对于那些经常出现的“漏报”采购项目,甚至可以认定其为“瞒报”,依法予以查处。
  
  建立预算绩效考核制度
  
  虽然我国目前在预算编制以及执行环节法规还不完善,但是财政部门并不是无所作为或一筹莫展,财政完全可以运用手中的财政管理权对预算执行加强监管。比如,如果采购人无预算想要采购,得到的将是财政拒绝支付资金的结果。
  
  与此同时,仅有监督还不够,应该建立预算执行情况的绩效考核制度。据了解,目前,我国各地方财政预算基本上是投入预算的理念,对预算的绩效评估与考核比较淡化。采购预算都是编制人员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采购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出来的,容易发生不切实际的情况,其效果需要通过绩效评价给予验证。不合理或不科学的指标分配方案,能立即调整的要当年调整到位,已经实施无法撤回的,要在下一个财政年度予以修正,这样通过绩效评价,能从源头上防范各种低效预算项目的发生。
  
  设立专门机构检查预算执行
  
  另外,在采购预算执行中,不妨建立专门的财政检查机构实行跟踪监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是否超计划、超时用款,是否超范围和超标准采购,采购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益等,监督检查机构都必须对照采购预算严格核查,并通过事中监督、事后检查对其执行情况起到及时预警和纠偏的效果,以确保预算的执行不发生偏差。(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龚道远、赵峥闻、李剑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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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16:21:38 |只看该作者
  如文中所说许多地方“政府采购预算被当作部门预算的‘附属物’”,部门预算编制如果没有真正规范起来,政府采购预算规范无从谈起!即使真的实现采购预算和部门预算同步编制,采购预算的规范程度也很难超过部门预算!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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