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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解释!!!! 有什么情况,保险金可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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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8-1 13:34: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这样的规定:
投标保险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将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请高手解释一下“受到损害”是指什么情况?具体有哪些?
有什么情况,保险金可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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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6-8-1 16:54:22 |只看该作者
首先更正两点:
1 不是投标保险金,应该是投标保证金。
2  政府采购法中没有规定。
其次:
一般进行招标的时候,招标文件中都有投标保证金条款。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大致有:
(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擅自撤回投标的;
(2)中标人不与买方签订合同的;
(3)中标人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人未能提交中标服务费的。
但是严格来说招标人也应该交保证金,如果招标人违约也同样受到处罚。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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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 20:44:37 |只看该作者
同意bidboy版主的解释。

第(3)、(4)两小点应该加“未能”按照规定。可能是打字输入误差。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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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 13:55:24 |只看该作者
“受到损害”就是指这些情况吗?不是只要供应商的行为使代理机构蒙受损失,代理机构就可以没收吗?或者说用保证金的一部分抵消代理机构的损失吗?斑竹,可以再解释一下吗?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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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 14:27:48 |只看该作者
一般招标文件中大致就这样写。
1,3,4条我没有遇到过。但是第二条遇到过多次。
其实招标失败损失最大的是业主。一般没收投标保证金一半给业主,一半补偿招标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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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3 11:21:41 |只看该作者
bidboy版主所说,基本上属于“法定”罚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早期的招标公司,虽然有“准行政”的色彩,但是,总的规定还是比较“中立”的:

对于招标方,也要求缴纳同等的“招标保证金”,如果招标方在开标后撤销招标(对应的违反情形),则扣除其2%的招标保证金,其中,1%给招标公司,1%给中标的厂商,以便弥补损失。现在这种办法已经没有了。

我理解,其他损失,应该不体现在招标总的规定里;可能涉及到“委托协议”。但是,目前的情况,有多少人会提前计较这些?那样,协议多半签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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