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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投标人资料的真假是评标专家记名投票表决能决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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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11:28: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个政府投资的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也就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间没有现场踏勘等环节,在公告的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递交投标文件进行开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后审文件、技术标和商务标组成。其中资格后审文件内容包括:相关证书、业绩证明材料等。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资格后审文件提供的资料和证书的真实性,由评标委员会集体审定。遇到不一致的意见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记名投票表决。”
那大家共同思考探讨一下如下几个现实的问题:
    一、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证明等真实性由什么部门什么人负责?1、行政监管部门的现场监督人员,2、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3、招标人(项目业主)4、代理公司、5、评标专家。

  二、资料和证书的真实性是投票表决决定还是鉴定?1、如果可以表决,那真实可以表决吗?2、如果应该由相关部门鉴定的话,那是开标现场鉴定还是评标结束再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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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11:58:18 |只看该作者
呵呵,认真起来没办法工作了...睁只眼,闭只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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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14:35:24 |只看该作者
对于证明资料的真实性,评委大多是没有能力鉴定的。招标的时候会要求投标人承诺对其递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此评委除非在特殊情况下确认虚假,否则应该认可投标人投标资料真是有效。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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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15:16:05 |只看该作者
评标专家不应该成为鉴定证书真伪的鉴定专家。

评标专家一般只负责核查标书中的有关资料与证书原件是否一致。

对于证书原件真伪的鉴定不是评标阶段所需做的工作。

招标文件也无须规定这样的程序。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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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15:33:02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楼汉瓦于2011-12-27 15:16发表的 :
评标专家不应该成为鉴定证书真伪的鉴定专家。

评标专家一般只负责核查标书中的有关资料与证书原件是否一致。

对于证书原件真伪的鉴定不是评标阶段所需做的工作。
.......

比较赞同“评标专家不应该成为鉴定证书真伪的鉴定专家。”和“ 评标专家一般只负责核查标书中的有关资料与证书原件是否一致。”的观点。
问:“对于证书原件真伪的鉴定不是评标阶段所需做的工作”?(前提是资格后审)那应该在什么阶段是什么部门对投标人的证书和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做出认定?一般情况下,经过评标结束在公示期间没有人举报,行政监管部门同意业主发出中标通知书,按程序签订合同。这样投标人提供的虚假的业绩等证明材料就很顺利通过规定的程序。那除投标人为自己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外,就没有什么部门有义务对投标人提供的业绩材料或获奖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吗?就这样的顺利走完程序吗?除了有人举报或投诉行政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外,就没有义务在同意业主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进行核实吗?

现实也是这样的,投标人提供的业绩相关材料只要不要太假,一般是很难被招标人、行政监管部门、代理公司和专家发现的,有时其中相关的人员明知其中有虚假的材料,但是由于和投标人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就睁只眼闭只眼就过去了。那在评标室现场的业主的负责人、招投标中心的监督人员、行政监管人员和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和专家,都就没有义务审查投标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吗?评标时如果没有时间和途径审查或核实,那评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也没有义务审查核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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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16:10:29 |只看该作者
没有证据只能无罪推定吧,否则无法招标了;

有证据的话可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涉嫌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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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16:48:47 |只看该作者
应该有个部门对投标人的资料进行核实吧,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其实投标人的提供的证明材料是经不起调查,哪怕是一个电话都能发现问题,但是行政监管部门鉴于有人举报或投诉就睁只眼闭只眼。这好像公安人员在侦破一件案件时,发现一具尸体,由于没有人报案,就可以不上报不立案吗?那大家肯定讲这样不行,因为公安有法定的义务和责任侦破命案的。那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就没有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对投标人容易作假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吗?那《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这里的监督就是等有人来举报和投诉吗?就如同公安就等有人报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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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17:06:3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6楼yqzgb于2011-12-27 16:48发表的 :
应该有个部门对投标人的资料进行核实吧,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其实投标人的提供的证明材料是经不起调查,哪怕是一个电话都能发现问题,但是行政监管部门鉴于有人举报或投诉就睁只眼闭只眼。这好像公安人员在侦破一件案件时,发现一具尸体,由于没有人报案,就可以不上报不立案吗?那大家肯定讲这样不行,因为公安有法定的义务和责任侦破命案的。那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就没有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对投标人容易作假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吗?那《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这里的监督就是等有人来举报和投诉吗?就如同公安就等有人报案吗?


行政监督部门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当然而且必须得查,这是他们的职责之一,如同你所举的公安例子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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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19:25:05 |只看该作者
在我转发的视频 吴小明讲述政府采购30个案例》中,作为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处理过许多投诉案例。

其中的一个,就是涉及到投标人”公章“作假的问题。

吴处长说,为了找权威部门做出书面鉴定,他们花费了1万元……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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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20:08:33 |只看该作者
一份材料不管是“真”还是“假”,都是一种客观的存在,用投票来定性,是荒谬的。
一份假材料,不会因为赞成票多而变成真材料,反之亦然。
材料的真伪,只有通过鉴定来判别,通过评标专家投票来认定,应该是某些人拍脑袋想出来的点子吧?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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