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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超万亿 中外数据差8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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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0:47: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月9日,财政部下发《2012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其中提到,要“大力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不少人都注意到,今年已经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周年,但配套的条例却依旧在等待的路上。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日前对媒体透露,2011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为9000亿元人民币左右,按照10%左右的增长速度来看,预计今年政府采购将超过1万亿元”。
  
  而根据官方数据,在2002年,政府采购计划的规模仅有1000亿元,十年时间内,这项支出增长了10倍。
  
  但这项数据一直以来并未被外方所认可。
  
  数据鸿沟
  
  在2011年,中国欧盟商会曾发布题为《中国的公共采购:欧盟企业在中国参与公共采购合同竞标的经验》的研究报告,认为中国政府采购规模估计高达7万亿元人民币(合1.072万亿美元),约占当年中国GDP总量的20%。
  
  中外数据相差近8倍。
  
  “这份报告只是粗略的估算数据,是将GDP乘以20%得出的数字。”苏明向时代周报记者解释,“双方在统计口径上的差异一直是相当大,无法直接对比。”
  
  在政府采购范围上的巨大差异,是几年来中国无法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PA)的最直接原因。
  
  “欧盟商会可能采用的是GPA的口径,对政府采购采用宽泛的概念,除了政府、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的采购之外,还包括公用设施单位、国有企业,且包括所有非商业目的的采购,且不限于用财政资金。”苏明介绍说。
  
  目前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国家共有43个,而中国则为观察员。
  
  与中国采用政府采购市场的概念不同,GPA采用的是“公共采购市场”的概念。
  
  东北财经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教授侯瑜曾根据GPA的统计口径对大连市2006-2008年三年的政府采购规模进行统计,得出的结果是,大连市政府采购总支出占地区GDP的比重呈小幅增加趋势,分别为22%、24%、23%,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公司)的政府采购支出占全市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重分别为87%、82%和81%。
  
  如果按照GPA的口径,官方所公布的政府采购数字仅仅是冰山一角,而国企的公共采购支出并未纳入《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甚至许多建设项目如高铁的设备采购因没有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而只适用于《招标投标法》。
  
  苏明认为,“GPA的定义并不适合中国,毕竟大部分国企都是追求盈利的,而不能像外国那样看成是非商业目的采购。”
  
  正是由于这一分歧,中国在世贸组织的GPA谈判一直处于僵持的局面。
  
  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初,中国就承诺启动GPA谈判,并在2008年由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签署了加入GPA的申请书。
  
  至今中国已经前后向GPA提供了三份出价清单。
  
  在2007年的第一份清单上中国只列入了中央部委以及中央级的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国企并未列入。这份清单让以欧美国家为主的GPA国家感到相当不满。
  
  于是在2010年6月,中国又提交了第二份清单,只增加了15个政府机构,并把协议施行年限从15年缩短为5年。但依旧未能达成共识。
  
  据媒体报道,在2011年底中国提交的第三份出价清单中,作出了巨大的让步,将地方政府的政府采购也列入其中,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都被列入清单。
  
  “发达国家对于要求中国加入GPA明显表现得更为迫切,基本上许多国家的政府采购占GDP比例都在10%-15%之间,而中国则比一般国家还高一些,市场潜力巨大。”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宋泓说道。
  
  在上述中国欧盟商会的研究报告中,欧盟商会认为中国政府采购占GDP比重为20%左右。
  
  “目前加入GPA的国家中,国有企业占国内经济的比例都不大,而中国却完全相反,国企起决定性作用,这样的条件不是对等的。”宋泓认为,在国有企业的采购问题上,中国不会轻易松口。
  
  两法纠缠
  
  “对于GPA,没必要那么抵触,作为WTO的单项贸易协议,其实效果跟WTO完全是一致的,向外方开放我们的政府采购市场,才能促进政府采购更加透明和规范。”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杨燕英说。
  
  杨燕英认为,GPA谈判很有可能提供一个契机,促使政府采购制度能够更加规范起来。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只有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才能作为政府采购的主体。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很容易就能通过企业采购的方式来绕开《政府采购法》设置的障碍,很难进行监督。”杨燕英说,“在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凡使用政府财政支出进行的政府消费性支出和投资性支出项目,无论采购主体是政府单位、公共机关还是国有企业或者民营企业,都要纳入政府采购法所规范的主体范围。”
  
  杨燕英还提出,对于政府支出中最为庞大的工程建设部分,《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分开立法与GPA存在矛盾。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GPA的规定则是,建筑工程服务合同必须受到政府采购法的管辖。
  
  “《政府采购法》不管工程建设,就像是拣了芝麻丢了西瓜,未来有必要按照工程是否具有公共性标准来重新协调两法的关系。”杨燕英说。
  
  招投标腐败对于国人来说早已是屡见不鲜,但政府采购同样也是漏洞多多。
  
  比如在监督方式上,政府采购主要是依靠内部监督,而对于第三方监督则语焉不详。
  
  按照财政部文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将在今年推动实施。
  
  但目前尚看不到两法融合的意向。
  
  “《条例》不可能对《政府采购法》进行大改,目前只能做一些完善。”苏明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介绍说,制定条例的原因是《政府采购法》原则性太强,可操作性差,存在很多的制度漏洞,“但要将两法合并,难度特别大,在法理上来说,作为程序法的《招标投标法》很难跟《政府采购法》的文本合在一起,就现实而言,还存在许多的利益掣肘。”
  
  最明显的就是法律背后的部门权力划分问题。在今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这意味着,主管公共财政的财政部对于工程招投标连监督的机会都没有,跟不用说管理了。
  
  而《政府采购法》则与之相反,财政部几乎拥有政府采购方面的所有决定权。
  
  可以说,《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适用的范围宽窄,正是两个部门权力大小的最好体现。(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崔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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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4:31:59 |只看该作者
中外数据差主要来自范围,及我们只统计了受政府采购法约束的采购,而国外统计包括一部分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的项目。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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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4:56:21 |只看该作者
根源在于对政府采购主体(采购人)范围认定差异,《政府采购法》中政府采购的主体只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而国外相关组织统计的政府采购主体包括国企业甚至使用公共资金的民营企业。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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