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12]590号) 一、总体要求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升级以及资格证书2012年到期需要延续的机构,应按照第13号令及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报材料,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资格证书2012年到期需要延续的机构,如果暂不能达到第13号令有关招标师的要求,但经过审查其他条件符合第13号令及本通知规定的,将给予延续资格一年。
发改委发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第13号令
第九条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800 人以上;
(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 年以上;
(五)近3 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5000 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60 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60 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乙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 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500 人以上;
(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 年以上;
(五)近3 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 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30 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预备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 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300 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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