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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关于异议时间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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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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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31 11:42: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二十二条 [异议与答复]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讨论:既然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异议,那么我觉得可以延长原来的相关规定的答疑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目前这样的规定可能会带来以下问题:
(1)由于某些沟通上的问题或环节上的问题导致确实有异议但未能按照规定截止时间到达至接收方,如未能盖上公章导致疑问无效;
(2)可能导致原本已经安排好的在交易中心的开标场所需要重新安排,整个工作计划打乱;
(3)万一招标人的答复时间过长,则可能导致参加投标的单位因为别的原因放弃或是重新制作投标文件等,产生有可能重新招标的风险等;
(4)个人建议:与其限定截止时间,还不如直接延长答疑或是递交时间,让参与的各方都有充分的时间去研究、思考,把问题弄清楚后再实施是不是会更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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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j0102 + 2 提出对条例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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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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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4-2 18:36:24 |只看该作者
       楼主这个疑问值得大家深思,可惜跟帖的人不多!zzj0102总版主对此帖进行了评分,我们希望看到总版主对此问题的解读。
    说说个人的意见:
    立法者的本意,其实就是想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减少到了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候才对招标文件进行投诉的情况,因为此时因招标文件的原因导致废标,招标失败,这是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乃至投标人都不想看到的。所以设立异议制度的本意在于鼓励当事人之间加强沟通,及早和友好地解决争议,避免矛盾激化,从而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先吃饭,等下继续谈个人意见)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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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4-2 19:46:07 |只看该作者
就楼主提出的问题,本人也谈谈实际工作中的几点疑问或建议:
1、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和答复,《实施条例》本没有要求应当使用书面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最好还是使用书面形式。
2、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如何能做到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同样的,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招标文件有异议,也无法做到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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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4-2 19:51:51 |只看该作者
3、某潜在投标人对评标标准和方法有异议,招标人要回复,但是,这个回复并没有要求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位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当异议更多的内容是此潜在投标人对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不理解,要求招标人澄清、解释的,这个时候,招标人的回复若稍不注意,势必造成了招标人给各潜在投标人的信息就是有差异的。实际工作中如何能做好这项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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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4-2 19:58:22 |只看该作者
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招标文件内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即异议成了某些事项投诉的前置条件。
若某潜在投标人A对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提出异议,但到投诉阶段,他提出投诉的事项是针对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不合法。也就是异议内容和投诉内容不一致,但是都属于招标文件的内容。这个时候,有权处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的时候,如何处理才合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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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4-29 00:06:19 |只看该作者
[s:56] 要加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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