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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进行投标保证金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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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8 10:05: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投标保证金的管理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事关采购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应当加以规范,以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采购任务的及时完成。

    投标保证金的地位和作用十分突出。主要有:

    一、投标保证金是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具体体现。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没有对投标保证金进行具体规范。但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投标保证金都有具体的规定。在实际的招标采购活动中,投标保证金是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招标文件一般对交纳的时间、数额、支付及返还方式已作了具体规定,因此,按时足额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实质上也是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响应。

    二、投标保证金是获得投标资格的必要条件。首先,按照财政部18号令和国家七部委令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交纳,招标人才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否则拒绝接收,无效投标或自行放弃投标资格。其次,递交投标保证金也是满足了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为以后投标文件顺利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作好了充分的准备,为保证有效投标奠定了现实基础。

    三、投标保证金是诚信投标的集中表现。按时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一是遵照了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一对一的承诺,做到了手续到堂。二是遵循了招标程序。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交纳,符合有关规定,做到了程序合法。三是遵守了招标纪律。投标人通过投标保证金以诚信的姿态取信于采购人,制约自身投标行为,遵守招标纪律,保障了自身投标权利、义务的最终实现,保证了招标程序的顺利进行。

    四、投标保证金是保障供求双方实现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有了投标保证金,对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有了可靠保障,缔约过失责任就有了赔偿依据。若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则招标人对其已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

    可见,投标保证金的管理显得更为重要,应当强化法律手段,加大监管力度,这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法律法规要尽快出台。目前,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让招标人“摸着石头过河”,而停留于相关文件的照本宣科,势必缺乏效力,执行难度大,约束力不强。因此要从规范采购程序,约束采购行为的角度,尽快对投标保证金提交的程序、数额、时限、支付及返还方式、接收人、管理人、相关责任追究罚则等方面加强统一的法律规范,要增强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效力,让招标人和投标人有法可依,有据可凭,有章可循,使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要约要客观准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表明: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数额、计算依据、支付方式、提交时间以及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方式等,对潜在的投标人发出诚恳的要约,用词要客观,表述要准确,有理有据,让投标人一目了然,及时快捷地针对投标保证金要求作出投标承诺。

    三、提交要诚实守信。是否按时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也是检验投标人诚信投标的有效途径。故而投标人要对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条款作出积极响应,做好资金准备,严格按照招标程序准时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诚信承诺,以取得投标资格,保证投标文件有效,而不能采取欺诈、偷梁换柱等手段假到账、办伪证,那只会自食其果。

    四、监管要加大力度。要根据有关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法规,有的放矢。一是审查招标文件。看投标保证金条款是否合法合规,言辞是否确切,是否明确计算依据、支付方式、返还期限、提交时间、责任追究等内容,是否有疏漏。二是检查采购执行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看集中采购机构是否对投标保证金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对收取时间及方式、收据管理、账务处理、返还程序、岗位责任制等是否作出严格要求。看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足额地提交投标保证金,有无欺诈隐瞒和弄虚作假行为。三是加强责任追究。一方面对供求双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追究,加大违约成本,强化缔约行为制约,另一方面对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不遵循采购程序、不恪守招标纪律、串标、围标等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增大违法违规成本,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或没收,上交财政国库,增强政府采购的震慑力,维护政府采购的权威。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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