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7至18日,商务部条法司召集各地方机电办、中国国际招标网和近十家招标公司的代表在成都召开了修订草案的讨论会议。从草案内容看,跟13号令和395号文相比变化很大,此处仅拣主要变化如下: 1.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作为其制定依据。 2.取消:“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不进行国际招标。 3.明确“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为其办理招标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办法执行。” 4.明确“招标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 5.对保证金规定更加严格: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应当提供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予以证明。 6.取消对银行资信证明的要求 7.对招标文件的审核,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征询有关专家意见。不作为必须要求 8.招标文件的发售期更改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取消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五十日的规定 9.根据《实施条例》,对投标人少于三个的,规定不得开标,应重新招标。并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可以进入两家或一家开标评标。 10.规定评标委员会由专家、招标人的代表组成,取消了“招标机构代表”。 11.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当日进行评标。如有特殊原因当天不能评标的,应当将投标文件封存,并在开标后48小时内进行评标。 12.增加对最高投标限价的规定 13.明确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的,在进行价格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当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总行首次发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现汇卖出价进行投标货币对评标货币的转换以计算评标价格。 14.明确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并标明排序。达成一致的多数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为评标结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5.根据《实施条例》,明确“异议”和“投诉”的概念。取消“质疑”的提法。并对异议和投诉的法定时间节点根据《实施条例》做出调整。 16.标书售卖期,评标结果公示期等招标程序时间节点也根据《实施条例》做出相应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