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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江南虹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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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招标人发现评标错误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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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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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 22:23:52 |只看该作者
回30楼
    再谈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一章和第三章的规定,可以看出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筹集和落实资金,以及项目的所有者。它是处于招标项目的中心地位。招标人对进行招标的项目确定招标方案、拟定或决定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主持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和组织评标工作、确定中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最后签订书面合同。上述工作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或者在招标人领导下通过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因此招标人是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及排序确定中标人。请注意这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评标委员会必须是依据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中标条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排序。如果评标委员会评标有误,对未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时(这是楼主提出的问题),招标人就应有权利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请注意第二中标候选人也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既然招标人有确定中标人的权利,为什么不能在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有不响应招标文件问题时,确定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呢!这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赋予招标人的权利。当然招标人也必须遵守自己编制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以及中标条件去确定新的中标人。否则招标人就违法和自己否定自己规定原则。当然招标人的上述工作,一定要主动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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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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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11:28:44 |只看该作者

回 tnt770404 的帖子

tnt770404:不赞同唐老师的这个观点。如果可以这样直接确定第二或第三名为中标人,那么实质上招标人可以直接认定第一名的投标是否响应,即直接享有了评委会的废标权,评委会成为了虚设。对不是必须招标项目是可以的,因为评委会的推荐名单可只作参考。但对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法律没有赋予招 .. (2015-11-02 20:36)
我也赞同:对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法律没有赋予招标人这个权力,招标人这样做风险很大。出现这种情况,建议招标人按招法实施条例71条向监督机关投诉评委会“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由监督机关“责令评委会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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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33#
发表于 2015-11-3 15:55:10 |只看该作者
回32楼


  再谈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二款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请注意!确定中标人是招标人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只是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果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写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授予合同条件,通过评审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排序,招标人就应该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现在的问题是第一中标候选人在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后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中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因此评标委员会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方法和标准,以及授予合同条件评标,出现错误。也就是说第一招标候选人是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在这样的前提下,招标人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也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是完全正确的,是《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的权利!招标人是招标项目的所有者,集资者。难道招标人居然连改正评标委员会错误的权力都没有!不能用《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剥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权利!该条只是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处罚的规定。当然招标人有确定中标人的权利,不等于随意确定,必须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意见,否则等于招标人否定自己的规定。如果招标人上述权利都没有时,本人认为我国招标投标领域已经走向误区!有地方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招标人的代表参加,更有甚者招标人和招标代机构的工作人员都不准到评标现场,好像有招标人参加就会产生腐败!真是奇谈怪论!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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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34#
发表于 2015-11-3 16:48:56 |只看该作者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回32楼
  再谈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二款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请注意!确定中标 .. (2015-11-03 15:55)
评标结果不是还没公示么,评标委员会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下可以改正错误啊,这与招标人的权利没有矛盾的。


必须招标项目中,招标人的权利是受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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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35#
发表于 2015-11-3 16:56:09 |只看该作者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 有如下规定,可以借鉴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异议问题进行复核,对存在错误予以纠正并重新公示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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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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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18:05:08 |只看该作者
回34楼


  再谈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那个文件规定“必须招标项目中,招标人的权利是受限的”。如果有此规定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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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21:11:1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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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广庆:  回32楼
  再谈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二款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请注意!确定中标 .. (2015-11-03 15:55)
按71条办,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又有效的规避了招标人的风险,何乐而不为。


至于招标人的定标权,在必须招标项目是受法律规定限制的。


不准招标人及代理机构进入评标现场已经逐步推广了,当然招标人派代表是法定可以的,很多地方就要求代表必须达到专家水平才能派,否则全部抽取产生,这是保证评委独立评标的需要,是根据实际在筑防火墙。


(高注:这点事违法的)


确实以前我在评标中就多次遇到招标人代表或代理机构人员暗示或明示照顾某企业,要求放宽评审尺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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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21:34:2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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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广庆:  回34楼
  再谈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那个文件规定“必须招标项目中,招标人的权利是受限的”。如果有此规定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n .. (2015-11-03 18:05)
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如果不是限制,那我就可以跳开第1,2名,直接选第3名中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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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09:36:5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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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广庆:  回34楼
  再谈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那个文件规定“必须招标项目中,招标人的权利是受限的”。如果有此规定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n .. (2015-11-03 18:05) 
换个思路:
1、评标过程中的错误往往会影响整个评标结果,包括中标候选人的最终排序,原来的第二名也许不该是第二名呢?
2、因此重审或重招才是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负责,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3、标法的相关规定也支持了这一点。

探讨切磋,求同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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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09:49:40 |只看该作者
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本人认为第一名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属于条例第五十五条所述的上面几种情况,因此不能适用上述条款,
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依法组建的,他有权让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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