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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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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0 14:51: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四川省财政厅
  昨日(2012年8月9日),四川省财政厅草拟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在该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对《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健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我们对原《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草拟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向你们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2年8月20日前反馈至我处。
  
  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28-86668626   宋春涛
  
  电子邮件:songchuntao2006@yahoo.com.cn
  
  地址:成都市南新街37号
  
  邮编:610016

  
  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健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应遵循“统一管理,信息共享,管用分离”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依托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按照财政部的规定进行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应当通过评审专家库进行。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库依据专家评审品目实行专家分类管理,评审品目的设置由省财政厅以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为基准,结合四川省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章 评审专家库的建设
  
  第六条 凡符合四川省财政厅公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选聘原则和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以申请成为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加入评审专家库。
  
  第七条 申请人应登陆四川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注册,填写姓名、个人身份证号和手机号,获取用户名和密码。
  
  第八条 申请人凭借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填写个人承诺声明和专家注册资料,并按要求上传本人身份证、职称证、毕业证、学历证等相关证书扫描件附件,提交入库申请后生成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注册表并下载打印。
  
  第九条 申请人应将纸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注册表、单位证明以及第八条规定中“相关证书”原件,提交申请人所在的市(州)或者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查,市(州)或者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确认申请人注册资料无误后,登陆四川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对专家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条 省财政厅定期对四川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提交的专家资料进行复审。复审信息将反馈专家本人,并提醒专家限期进行培训考试。
  
  第十一条 专家应进行在线进行业务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并按期到市(州)财政部门集中考试,考试信息通过系统提交省专家管理委员会进行终审。
  
  第十二条 终审合格的申请人应按要求登录四川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签订专家入库协议。签订入库协议后,正式成为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加入评审专家库。
  
  第三章  评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可以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四川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查看个人注册信息及历史评审记录、在线请假、自行维护联系方式和评审区域,以及申请年审、退出专家库、变更除联系方式和评审区域外的其他个人注册信息。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及时反馈评审专家执业情况,执业情况将在评审专家库内予以体现。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依据权限对评审专家库内专家进行年审、复核专家申请以及考核管理。
  
  第四章  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的管理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库根据需要设置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以下简称“网络终端”),专门用于评审专家的抽取,网络终端的设立由四川省财政厅确认。
  
  第十七条 网络终端应设立在财政部门。设立网络终端的财政部门,其业务分管领导为网络终端负责人。网络终端应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网络终端的日常管理和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网络终端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定期轮岗。
  
  第十八条 网络终端应配备专门的计算机、打印机、internet、相对封闭的房间。同时,应具备语音通知等评审专家抽取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网络终端所在辖区应具备一定数量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条 网络终端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网络终端应严格按照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规定抽取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抽取的,省财政厅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暂停或者取消网络终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网络终端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网络终端应对评审专家抽取的资料进行归档备查。归档内容包括《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申请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回避单位表》、参加抽取代理机构和监督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单位介绍信原件。采取选择性抽取的,还应将候选专家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称、学历、专业、联系方式等情况)一并归档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采〔2006〕2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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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2 20:43:3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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