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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是否为废标?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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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0 11:45:19 |显示全部楼层
1、首先,确定你所说的项目是否为政府采购。

若为政府采购,则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即开标后出现有效投标不足三人的,应当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你所说的两个标段,都无效。

若不是政府采购,则应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即,评标委员会经评标后,出现有效投标不足三人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也可以在剩下的不足三个的有效投标中推荐或者确定中标候选人。你所说的两个标段,都有效。

2、《招标法》和《招标法实施条例》中均无“废标”概念,只有“否决投标”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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