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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分标准中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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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0 13:47: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教各位老师
项目性质的不同,相应的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也不一样,学生有一点不太明白,在评分标准中是否可以把“当地区某某协会颁发的AAA诚信优秀企业”作为打分项,有这一项的加几分几分的。比如说北京地区,评标标准里有“2011年北京某某协会颁发的AAA诚信优秀企业”有这个的加2分。这种情况是不是允许?学生个人觉得这样做不妥,虽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这种规定。但是在一些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中,商务与技术部分找不出太多可以作为评分标准的内容。所以请教各位老师像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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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0 13:50:55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评标标准当然对投标人构成歧视条款,不过现实操作中还是有很多的。没办法,好多事情也是代理不能左右的。
多歧为贵,不取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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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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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0 15:16:04 |只看该作者
首先,这种协会是不是极其权威的协会?如果是,可以作为加分项,如果是普通的,花钱就能搞到的,我觉得就是不好作为加分项的,但是如何来鉴别是否权威,还希望有人能给予指点。这是我个人的观点,不对的地方希望能有人给予指正。
大家记不住我的名字就记住我的签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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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0 16:26:51 |只看该作者
协会,一般认为是属于群众团体的组织,不是某种专业的机构,且不说权威与否,它的评审结论作为评分标准应存在异议,除非这个协会的评审活动是由政府授权进行的,并且应有相关文件明示其评审结论可作为。。。之用。初步的看法是应提出质疑,要求解答!
相关内容可参考: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1328&fpage=2关于货物招标的评分表,供参考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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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0 17:12:23 |只看该作者
多多少少会构成歧视条款,不过在具体操作中,也有很多这样的!跟采购方沟通沟通,他那边强硬要加就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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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0 17:29:41 |只看该作者
地方协会的奖励证书不是官方的,是不能被认可的,作为加分条件非常的不妥,容易引来质疑。
能作为加分的证书必须是政府颁发,比较广泛认可度的,例如:
信誉分……………………………………………………………………………… 3分
(1)投标人通过ISO9000系列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1分                                 
(2)投标人通过SA8000社会道德责任标准                            1分
(3)信誉奖分:                                                    1分
投标2010年以来获得重合同守信用先进企业、纳税大户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奖项。
(获得省级以上行政部门奖项每一项为 0.5 分,满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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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1 13:50:11 |只看该作者
这样规定风险很大,而且一旦有投诉质疑,成功率应该95%以上。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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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9-12 12:49:27 |只看该作者
明显排斥外地企业的条款,一定不能加。不单单是协会发的奖,其他也同样。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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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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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9-12 13:05:42 |只看该作者
条例释义:


第二十三条 [文件的合法性]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释义】 本条是关于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合法性要求的总体性规定。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设定苛刻的资格条件,要求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提供差别化信息,隐瞒重要的信息等做法,是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其结果必然会影响资格审查结果和潜在投标人投标,并且还有可能因投标人数量过少而导致招标失败,招标人必须纠正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违背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后再重新招标,否则很可能导致第二次招标仍然失败。针对实践中存在上述问题,本条规定了相应处理措施。

  一、适用本条规定应当满足两个条件
  (一)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法。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表现为禁止性和义务性强制规定,也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使用了“应当”、“不得”、“必须”等字样的条款。如《招标投标法》第23条和《条例》第21条规定,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招标投标法》第20条和《条例》第32条关于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的规定,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规定;《条例》第2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有关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原始资料真实、准确和齐全的规定;第10条有关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等等。上述规定均属于强制性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
  二是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违反“三公”和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违反“三公”原则是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没有载明必要的信息,针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设立有差别的资格条件,提供给不同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指定某一特定的专利产品或者供应者,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标准和方法过于原则,自由裁量空间过大,使得潜在投标人无法准确把握招标人意图,无法科学地准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等等。所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故意隐瞒真实信息,典型表现是隐瞒工程场地条件等可能影响投标价格和建设工期的信息,恶意压低工程造价逼迫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从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违法内容影响了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
  所谓影响指已经造成影响,其时点是资格预审评审结束后或者投标文件提交截止后也即开标后才发现。在此之前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条例》第21条或者第22条规定,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修改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间。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表现形式有:具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未能参加资格预审或者未能参加投标、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或者投标人没有充分竞争力,等等。
  需要说明的是,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也包括招标文件中构成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内容不一定会影响中标结果,但可能会损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例如,违背国家有关规定任意压缩工程的合理工期,工程质量要求违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的上述内容无效,不得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二、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重新招标
  存在本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并造成本条规定的损害后果的,招标人应当纠正有关的违法行为,并组织重新招标,以维护竞争的公平、真实和充分。重新招标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不再进行资格预审的可直接发布招标公告。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重新招标要区别情况,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确定中标人前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本条规定的情形的,招标人应当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重新招标;中标人确定后,合同已经订立或者已经开始实际履行的,应当根据《条例》第82条规定办理。
小舍小得,大舍大得,不舍不得,舍即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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