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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请勿“带病”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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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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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10-23 17:28: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国国际招标网   时间:2006.10.13  
   
  众所周知,招投标活动是需要充分的时间作保证的,从招标方制作出售招标文件、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招标方做出变更或修改等,再到供应商制作投标文件,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政府采购法规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中标前准备时间程度不同地存在“缩水”问题,因供应商“标前响应时间”及招标方“标前纠错时间”不足而导致的投诉事件、“后遗症”正呈高发态势。
  
  一、供应商“标前响应时间”及招标方“标前纠错时间”不足
  
  对供应商而言,从标书出售时间分析,“标前响应时间”不足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标书出售时间过短,有的招标项目标书出售时间仅有3日时间,个别项目甚至只有1天时间,如此短暂的时间令供应商难以做出及时反应,一些供应商抱怨说虽然是公开招标,但是待知道招标信息可已过出售时间,根本来不及获取标书,只能望标兴叹,无可奈何,其中不乏实力雄厚的上市公司。
  
  另一种情况是标书出售时间过长,有的招标项目在开标前一天仍在出售招标文件,还有的招标项目在开标当日还在出售招标文件,虽说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数量可能会增多,但对领取招标文件较晚的特别是最后几家获取标书的供应商来说却不公平,这些供应商来不及细看招标文件,该质疑的没有质疑,该咨询的没有咨询,往往是带着问题去投标。
  
  对招标方而言,也从标书出售时间分析,“标前纠错时间”不足同样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标书出售时间过短,潜在投标供应商数量肯定较少,有的能达到三家就不错了,仅靠少数几家供应商,招标文件中一些不合理或是错误的内容要本无法全面且客观地发现,必然导致招标方无法彻底纠错,招标文件没有问题便罢,一旦出现问题,招标采购单位定然会措手不及,陷入极度被动,结果将错就错,带着问题来开标。
  
  另一种情况是标书出售时间过长,前面讲到的在开标前一天和开标当日仍在出售招标文件的例子,供应商对招标文件进行质疑,作为招标采购单位有义务做出答复,有时还须对招标文件做出必要的变更和修改,可有的供应商在开标时仍在质疑,试问招标方该不该答复?这样的标又该如何开?
  
  标前时间未能排除招标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法规把握不准、供应商自身疏忽因素外,有些招标采购单位其实是“明知故犯”,钻法律的空子,图谋私利,违规操作,人为压缩招标文件出售时间,导致竞争不充分,违背公开、公平的原则,很多供应商虽然知道招标信息可为时已晚,无缘标局,从而为暗箱操作大开方便之门,有的招标项目只要标书出售达三家即“鸣金收兵”,无疑是十分危险的信号。
  
  另外,因标前准备时间不足,很多本应在开标前澄清的问题得不到澄清,招标文件不合理和错误的内容得不到纠正,供应商“带病”投标,仓促上阵,极可能导致中标后又弃标,不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影响采购效率,重复招标,增加成本,贻误时机,而且给中标供应商也制造了麻烦,投标保证金没收、信誉问题,令政府采购当事人苦恼不已。
  
  二、给供应商充足的“标前响应时间”,也给招标方充足的“标前纠错时间”
  
  (一)给供应商充足的“标前响应时间”
  
  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根据招标项目的复杂程度,确定合理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让足够多的供应商既能获取招标文件,又能有时间研究招标文件并提出澄清和质疑,避免“带病”投标。
  
  实际工作中,各地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都会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明示,但就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而言,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没有获取时间,只要在开标前都行,而规定获取时间,又各有差异,有限制在开标前一天的,也有限制在开标前五天的,也有十天的,似乎各有理由,却又不尽合理。
  
  (二)给招标方充足的“标前纠错时间”
  
  修订相关法规,适当延长招标文件出售时间,缩短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时间。《政府采购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该在投标文件递交截至日15日前。
  
  这就意味着在截至日15日之后,即使招标文件内容有误,一般也不能进行更正。如果标书在开标时都可以购买,那么开标后还可能发生对标书的质疑,而标书有问题,当然是不能修改的,那么开标就无法正常进行。
  
  (三)“10日”应是较合理的“处方”
  
  显然,政府采购法规关于7日的规定与15日的规定有时很难结合在一起,怎么让质疑和变更招标文件的两个时限统一起来,标书获取的截至时间很关键,如果标书出售开始到投标提交截止只有20天,那么标书获取时间只有5天,显然是不够的。
  
  实际操作看,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时间限定在投标截至日前15天过于苛刻,可改成“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至日10天前”,这样即便标书出售开始到投标提交截止只有20天,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也可达10天之久,而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有10天时间足矣,供应商如有质疑应能轻松地在开标处理。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时不应受“20天”所限,“20天”仅是最起码的时间要求,标书出售到投标提交截止时间应力求突破“20天”,如能达一个月时间就很宽裕。积极尝试与招标公告同步在网上公开招标文件内容,推行网上售标,最大限度公开采购信息,促进公平竞争。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财政局 张栋天
猪头肉,你被耍了 每当你不看帖就回帖 悄悄地攒下一个金豆 你还真以为 真像咋这简单 不过说真的 猪头是肉做的 信不信 由你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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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匿名  发表于 2006-10-23 17:30:48
对于您的文章,有几个问题供大家参考:

1、发布招标公告的目的是让广泛的供应商知道项目信息,如果供应商不了解信息渠道,公告发布再长时间也不会增加供应商数量。

2.根据18号令,在开标截至时间3天前可以发布延长截至时间的公告。如果是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问题,只要在开标前三天,均可通过延长截至时间,使招标文件的修改达到开标前15天。并不存在开标前15天之后无法对招标文件提出问题。

3.即使开标后,对招标文件的质疑,经查实后,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延长投标时间,对避免问题的出现没有实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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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6-10-24 16:37:18 |只看该作者
中国关于招标投标法规上矛盾很多,本文反映了一种情况。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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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地板
发表于 2006-10-24 17:43:46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供应商对招标项目获取的渠道较多,一些非知名
的供应商在参与一些项目的投标时,会受到一些歧视。
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澄清在招投标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项目中经常会有超过修改期限而需要修改招标文件的情况,一般获得项目备案部门的审批后可以修改,但修改的内容需要同时报送投标人。延期开标也是一种办法,延期的目的一般也有没有达到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情况。
[fly]理想就是自己觉的有道理的想法[/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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