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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关于投标有效期的新问题,请教各位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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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1-13 09:12: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某工程项目投标有效期为90天,评标工作结束,评委推荐了有排序的3个中标候选人,但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一直未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到期之前发函给各投标人说该项目暂时停止,但不通知各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背景是这样,有三个问题:

1.作为招标代理,首先提醒招标人应延长投标有效期,但招标人置之不理,怎么办?

2.作为投标人,收到招标人的函,且投标有效期过期,他们能怎么办?

3.若干天后,该项目又继续进行,有两种情况:(1)确定原中标第一候选人中标,应该不妥,投标有效期过期;(2)重新招标,也不妥,对原投标人不公平,且给招标人钻空子。又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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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1-13 10:38:50 |只看该作者
招标人这么难沟通就注定了这个项目的麻烦所在。

1.一定要告知招标的严肃性,招标人无故作废的项目,要给人家赔偿。所以,一定要做工作,同意其延长投标有效期。

2.投标人可以同意延长或不同意延长,即放弃了,招标人没有权利硬捆绑着人家结婚。

3.项目继续。(1)同意了延长,中标通知书正常发出;(2)招标人赔偿了作废的投标人实际损失后,招标人还要按法律规定该干嘛干嘛。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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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1-14 11:00:04 |只看该作者
投标人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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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1-14 11:34:06 |只看该作者
有关这个问题,由于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宣布项目暂停,且又不延长投标有效期,很明显是招标人在搞事。
按我理解,评标委员会已经推选了前三名中标候选人,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因此,事实上第一中标候选人已经是中标人了。但是招标人宣布项目暂停,据不确定中标人,就应该按《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进行处罚,理由就是“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这个问题最重要是项目暂停的依据是否充足?对于地方来说,法律有时候是很无力的。
工民建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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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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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12:37:12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问题表明:
一、该项目招标属于非走过场招标。
二、目前的公权力定标遭到了该招标人的软抵制。
三、《条例》应该反思,公权力定标本身就是违背《招标投标法》的。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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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14:28:51 |只看该作者
     这种情况下,我认为
     1 、招标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出现上面的情形,若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实施条例》第73条处理。
     3、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做法,虽不违法违规。但不值得提倡,《实施条例》只字不提“延长投标有效期”,因为招投标活动有严谨的程序,一般项目,投标有效期90天,时间绰绰有余了。
     原有的招投标时间确实有点长。做好招标计划,高效完成招标采购任务,是我们追求的方向。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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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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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11-14 14:51:17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楼主的问题表明:
一、该项目招标属于非走过场招标。
二、目前的公权力定标遭到了该招标人的软抵制。
三、《条例》应该反思,公权力定标本身就是违背《招标投标法》的。
(2012-11-14 12:37)
   公权力定标?
    钱老不厌其烦哦!,我今天太忙了,占个位置,有空再聊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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