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行法律法规对招标信息发布媒介的规定
(一)《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
1、《招标投标法》
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第一条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
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时报》发布。
第四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规定: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八条规定: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九条规定: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在指定报纸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第二十条规定: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十三条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布。
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七部委令第27号
2005年1月18日发布)
第十二条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按《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第4号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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