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大剧院招标闹剧 折射商业道德迷失(图)
人民网 2012年08月23日15:10 来源:中国网
据悉,在企业对投标结论表示不服未签字的情况下,业主便于8月13日即中标公示履行完毕,中标单位即为几家单位中质量最不惧优势的企业,中标价近1.5亿。产品优劣明显,“潜规则”成投标者心病,投标企业联合上诉对比:左侧为中标单位产品,右侧为未中标产品 |
近日,天涯杂谈一份以《罪犯成了评标专家,省重点项目评标成了闹剧(哈尔滨大剧院招标黑幕)》的帖子引人注目,网友称8月10日在黑龙江省标志性建筑工程哈尔滨大剧院幕墙、金属屋面及外装饰等工程招标过程中,上演了一出出丑陋的闹剧,“招投标黑幕”引起多家企业的跟帖投诉,投诉者称“投入一年时间、数千人工、几百万资金进行方案研究、模型制作,却成了暗箱操作的牺牲品”。
据悉,在企业对投标结论表示不服未签字的情况下,业主便于8月13日即中标公示履行完毕,中标单位即为几家单位中质量最不惧优势的企业,中标价近1.5亿。
来自深圳、北京、哈尔滨的多名参与投标的知名企业负责人联名向记者反映,此次招标存在重大问题,有串标嫌疑,明显的产品优劣效果区别,技术评标结果受业主或专家影响。
产品优劣明显,“潜规则”成投标者心病,投标企业联合上诉对比:左侧为中标单位产品,右侧为未中标产品
细节对比:左侧为中标单位产品,右侧为未中标产品
底部对比:左侧为中标企业产品,右侧为未中标企业产品
天沟与加热系统对比:左侧为中标企业产品(无融雪处理),右侧为未中标企业产品
几十幅的图片对比不禁让人汗颜,如此明显的质量好坏区别,常人都能分别,莫非是专业角度不同还是专家被“商业潜规则”迷失,导致投标企业联合投诉。
过程追踪:
专家组问题百出,不符合法律规定
图为经公证处公证下载的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对专家莫英光受贿的公示
南京市建设工程网资料显示:此次主持招标活动的专家莫英光曾在工程招标中收受投标单位财物,2010年11月被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判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示期截止为2012年11月29日。公示期内对莫英光重用为组长,肯定有其中的原委,招标单位任用之举的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同时网友还发现专家组成员与“拟中标单位”关系颇让人容易产生猜测。莫英光曾以专家身份力挺“拟中标单位”的工程项目,相关资料刊登于“拟中标单位”官方网站首页上,是否与“拟中标单位”有着利害关系?这很让网民产生遐思,如此力挺的原因就不得而知了。如果关系暧昧属实,势必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确认结果表格突变,评委意见决定企业生死
图为技术标评议结果确认表修改后的对比、提出的问题避重就轻且几乎雷同
投标前归定,技术标扣分经各投标方签字确认,每家参与投标的企业均收到了《技术标评议结果确认表》,在提出“评标专家对各家的技术标打分极不合理,倾向性极为明显”异议的情况下,非预中标的三家投标方拒绝签字或签署“不同意”,临近开标现场,库外专家临时修改规则,规定“投标方不签字视为同意”,确认结果表格和招标规则的改变引来了更大的争议,精心设计的表格“评委意见决定了企业生死”签与不签没有了意义。
闹剧没有因此结束,业主在收到全体非预中标方申诉的情况下,一方面通知各投标方暂停中标公示,另一方面哈尔滨市建设工程交易网上公示中标结果已满三天以上,造成中标程序已经履行完毕的事实。
气愤之余,有网友专门为此写了顺口溜——哈尔滨大剧院招标“八大怪”,国内三家知名的投标企业同时将其中的资料、照片、录像等证据签章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势要通过法律和社会舆论将“冤案”平反。
“招标事小,安全事大”,事实证明,商业道德迷失腐败是不少“优良工程”变身“豆腐渣工程”问世的重要原因之一;监管不到位、责任追究不彻底,从一定程度上也助推了“豆腐渣工程”的出现。要想实施切切的将哈尔滨大剧院建造成黑龙江省的标志性品牌工程,政府和承办单位在腐败预防、监管控制、责任追究的问题上不能放松,避免安全隐患的存在和事故的出现。(责任编辑:值班编辑、李海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