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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工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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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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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10 16:08: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1号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财政部对工程采购作了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



招投标法明确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行政部门,政府采购法里明确工程招标适用招投标法。



财政部没有权利对工程采购代理资格作出认定!


一个政府投资的工程(投资额不超过1亿元),按照财政部门(各地尤其是县级财政很强势)要求必须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而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就不能代理此类项目,财政部门是不是滥用职权?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县级财政做的也对呀。
找哪评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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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招标师徽章

沙发
发表于 2013-1-10 16:28:08 |只看该作者
应该找老子--国务院去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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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会员

找准起点和方向……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最爱沙发

板凳
发表于 2013-1-10 17:04:02 |只看该作者
如果该工程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执行政府采购法体系规定,否则应按招标投标法体系的相关规定。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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