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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执法”要不得 万玉涛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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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11:45: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选择性执法”要不得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3128 09:27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在实践中,采购人自行采购是较为常见的一种采购模式,这意味着采购人以一个主体承担了两种采购职能:购买者、执行者,所以职责更加重大。

在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过程中,采购人大都做到了严格执法、规范采购,不过也有个别采购人虽说也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但却是有"选择性"的,对于供应商严格要求,而对自己却自由放纵,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规范性。

随意延迟开标时间遭投诉

近日,在某市采购人自行组织的制服采购项目中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该项目的开标现场,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报名投标的供应商大都按时抵达了开标现场,提交了投标文件并完成签字手续后,陆续坐在了开标现场内等待开标。

时间一分一秒过去,很快开标大厅内的时钟指向了9点。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开标时间为上午9时,但这时开标大厅内一如既往,没有任何变化。坐在开标大厅的供应商都感到有些奇怪:"开标时间明明到了,为什么还不开标啊,难道发生了什么变故?"开标大厅内的这种情绪,很快传染了所有供应商。慢慢地,开标大厅内响起了供应商的议论声。

开标大厅内的这种变化引起了项目负责人的注意,为了避免大家乱猜疑,项目负责人拿起话简向到达开标大厅内的供应商说明了开标延迟的原因:"监督人员在路上堵车,还没到,请大家耐心等一等。"大概10分钟后,有两个戴着眼境的中年人走进了开标大厅,项目负责人马上走过去接待,将这两个监督人员安排好后,项目负责人宣布项目正式开标。可刚刚宣布开标后,开标大厅的门突然大开,也许是由于用力过猛,走进来的人差点跌倒。这位最后到来的人马上走到项目负责人面前问:"我们是H公司的投标代表,还没有开标吧?"他一开口,大家都知道了这位是投标供应商,不过遗憾的是他迟到了。

"现在已经是912分了,你们迟到了,所以不能参与投标!"项目负责人的这句话说得有理有据,H公司的投标代表听了后一脸的失落,不过他也没有办法,自己径自走向一个座位坐了下来。"现在我们正式开标,下面进行唱标环节。"项目负责人说。

"你不是说我们迟到了吗?明明还没有开标,你怎么说我们迟到了?"听到项目负责人宣布开标,H公司的投标代表马上火了。在弄清事情原委后,H公司的投标代表要求允许他们参与投标,因为采购人开标的时间也延迟了,否则就投诉采购人。但项目负责人认为错过了开标时间就不能参与投标了,这是法律的规定,不能更改,所以拒绝了H公司投标的要求。

项目结束后的第二天,该项目负责人就收到了H公司的质疑函,他依照法律规定作了答复。后来,H公司又向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财政部门经审理认为,采购人操作的确存在不规范行为,责令采购人重新组织项目招标。

规范采购不能搞双重标准

简单来说,规范采购就是依法采购,任何采购活动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也就是说无论是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还是供应商都要守法。在自行采购的情形下,不但供应商要依法投标,采购人同样也要依法组织招标,绝不能搞双重标准。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采购人拒收投标文件的做法并没有错,采购人在面对H公司投标代表时义正词严地拒绝其不法要求也是合理合法的。但这并不表示采购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既然招标文件规定了开标时间为9时,那么到了9时整采购人就应当宣布开标并进行相应程序。如果采购人采取了这样的措施,那么H公司投标代表就无话可说了。

当然,考虑到现实中操作的困难,既定的监督人员没有准时到场确实不好,但延迟开标并不是小事,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等监管部门汇报并由监管部门做出具体的处理决定,而不能随意决定延迟开标。

采购人能够拒绝H公司的无理要求严守法律是好的,但同时自己也要严格守法、依法操作。在遵守法律法规的问题上没有人可以搞特殊,更不能搞双重标准。规范的政府采购秩序需要全体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共同努力,在守法问题上切忌严以待人而宽以待己。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3128日第14182       责任编辑:lhxln

保存时间:2013/1/29
原标题:“选择性执法”要不得 - 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discussion/20130128/discussion_542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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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14:34:39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
诚实做人,踏实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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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1 15:17:39 |只看该作者
个人有些不同的观点,财政监管部门的做法有些不妥。
   
     “当然,考虑到现实中操作的困难,既定的监督人员没有准时到场确实不好,但延迟开标并不是小事,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等监管部门汇报并由监管部门做出具体的处理决定,而不能随意决定延迟开标。

       这个应该是采购人的疏忽,如果事先采购人征得“监管部门的同意后,再延迟开标”,财政部门还会不会认定“采购人操作的确存在不规范行为,责令采购人重新组织项目招标”呢?如果仅仅是因为采购人没有事先征求监管部门意见就视为存在不规范行为,这种处理方式确实值得商榷了。H公司迟到在先,而且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迟到的投标文件是拒收的。而“开标时间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应当是同一时间”,这个“应当”是建立在有前提条件的基础上才能成立的,那就是没有特别原因的情况下,本案中例外情况已经出现,“监督人员没有到场确实不宜开标”,所以延迟开标的决定也是无奈之举。但这不能成为让迟到的H公司再递交投标文件的理由,延迟开标和H公司投标人迟到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混为一谈。

       如果因为监督人员的迟到而导致项目流标,看似对迟到的H公司公平了,却让那些正点到达的投标人去“买单”,着实有些不公平。个人感觉本案例不应责令采购人重新组织项目招标,而是由监管部门对迟到的监督人员进行批评,对投诉的H公司告之应注意按照法律规定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对监督人员的迟到,既然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就不应该成为一个流标的理由,毕竟招标都有成本,要慎重对待“流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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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13:57:45 |只看该作者
现实的很多重点项目,要求的是确保任务的完成。只要有一点点的可能,就会有“选择性执法”的偏袒存在。各层级的政府采购项目都会有,而且都是大的项目。[s:84]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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