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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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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合伙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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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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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发表于 2013-4-4 23:00:24 |只看该作者
   
您告诫我的:这一行不是想当然的行业,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对法和规逐条逐词甚至于逐字去理解,这么细致的理解完了还要重新理解各法条之间的联系。(您的原话)

   您满八年的政府采购工作经验就是这等水平啊?您让我这为政府采购门外汉,您掌管部门一个整理档案的工作人员,从没有从事过政府采购工作的情何以堪啊!
     打铁还需自身硬!
    所以,我说在没有见到权威解释或者《政府采购法》对此修改前,在实际工作就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原则去做,那是《政府采购法》的错,不是执行人的错,只要您是善意去执行的,知道自己是本着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去开展工作即可。

     但在《政府采购法》本身前后矛盾的前提下,认为“法就是法,.....
既想当婊子,又想立牌坊的做法是根本不存在的”
,强求两全其美的做法,这样只有令您开展工作起来寸步难行!

    个人观点,欢迎拍砖!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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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22#
发表于 2013-4-5 07:56:26 |只看该作者
跟一个无实际工作经验(指政府采购业务实际操作经验)妄下断语喜欢乱断句硬漏词且还喜欢自加定义去理解问题的人无话可谈。

的确,我们大家都需要大红苹果,但生苹果 呵呵 我是不敢再碰了,劳神伤胃口!

另,您这样的整理资料也不会按规矩整理,而是按自我设定去整理,咱这也不敢要您,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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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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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招标师徽章

123#
发表于 2013-4-5 08:40:39 |只看该作者
和谐、和谐[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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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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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发表于 2013-4-5 09:07:10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
跟一个无实际工作经验(指政府采购业务实际操作经验)妄下断语喜欢乱断句硬漏词且还喜欢自加定义去理解问题的人无话可谈。

的确,我们大家都需要大红苹果,但生苹果 呵呵 我是不敢再碰了,劳神伤胃口!

另,您这样的整理资料也不会按规矩整理,而是按自我设定去整理,咱这也不敢要您,呵呵
   
跟一个无实际工作经验(指政府采购业务实际操作经验)妄下断语喜欢乱断句硬漏词且还喜欢自加定义去理解问题的人无话可谈。

    呵呵,还嘴硬啊?不好意思,meiyoutaijie,请您结合《政府采购法》第21、22条,解读下第23条吧。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
,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22条的第一款(一到六项)与第二款是相对独立的条款,第二款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还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另行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且无需建立在第一款的基础上设定。

              二十二条再解读“应当”这词啊
用实际项目为例,我现在招一个科研项目,该科研项目可能面对的供应商群是专业研究所、自然人(科学家)等,那根据二十一条,自然人和其它组织是可以成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的。但在该项目中我们就必须要好好考虑如何不违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理解应当就是应当,而不是必须,然后“根据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设定项目的特定条款,让能承接该科研项目的专业研究所、自然人(科学家)等成为该项目的潜在供应商。

        我是因考招标师来到这个论谈的,我记得在复习法律法规时曾有这么一个概念:特别法优先原则,即如果特别法有规定的,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法。。
    针对第二十二条是否类同理解?把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的(一)至(六)条视同一般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视同特别规定。
这样是否能理解我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及二十二条的理解?在日常工作中我是如此理解运用的。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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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125#
发表于 2016-2-19 17:57:18 |只看该作者
争了半天,最基本的问题都没搞明白。22条根本没错。也没有矛盾。
现在是,谁说的非法人就没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了?这个默认前提有什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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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126#
发表于 2016-2-19 18:02:09 |只看该作者
http://www.cgpnews.cn/articles/32060
旧事重提,包括所谓的专家,也是上来就言之凿凿的说: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的区别之一即法人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非法人企业不具有。还是那句话,哪个法律写了非法人没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了?或者是规定了只有法人才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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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127#
发表于 2016-2-19 18:50:51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没交肯定是收都不收,交了但形式金额等等没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则先收投标文件,再在投标文件初审予以拒绝,这很难理解、实际工作中难操作吗?而且18号令里也没错,错的是理解文件的人!
 (2013-03-21 17:50) 
完全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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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128#
发表于 2016-2-19 18:55:38 |只看该作者
关于保证金的问题,18号令36条说的交了但是不合规,采购单位可以拒收。56条说的是没交,评委可以废标。没有任何问题。

中国文字博大精深,36条原话是: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仔细想想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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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发表于 2016-2-19 18:57:42 |只看该作者

回 595703813 的帖子

595703813:按照法律上的定义:合伙企业是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 (2013-04-01 11:10) 
哪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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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130#
发表于 2016-2-19 19:07:55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转一个司法考试中复习资料。可能对理解“其他组织与法人”的区别有帮助。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该规定是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参加人的基本规定。其中的“其他组织”,到底指的是什么类型的组织,其具有哪 .. (2013-03-18 16:09) 
“其他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其他组织”承担的民事责任并不以其所有的财产为限;当其财产不能承担责任时,应由对其负责的公民或法人来承担。

这句话什么依据?意见里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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