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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机构能否代理中央投资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招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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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4-12 12:07: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例:***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项目金额250万元,中央预算内资金。招标人:水利部门。当地政府采购办批准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所以业主委托当地政府采购中心(集采机构)来代理。马上就要开标,结果当地发改委,以政府采购中心不具备代理中央投资项目的资质为由,要求代理机构停止招投标,并对代理机构处以3万元的罚款。
问题:
1、该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通用货物、工程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
2、能否代理该项目?
3、发改委的处罚依据能否站住脚?
急切 需要各位前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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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4-12 12:45:21 |只看该作者
采购中心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从事政府采购项目是不需要资质的。即便是中央国家机构政府采购中心也没有中央投资的代理资质。
所以这个项目性质很重要。即这项目的钱是从哪里过来的?由谁监督?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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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板凳
发表于 2013-4-12 14:43:11 |只看该作者
除了楼上“集中采购机构从事政府采购项目是不需要资质的”,再补充采购法中的几个条款不知能否回答这个问题:“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第十九条。。。。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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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地板
发表于 2013-4-12 14:49:36 |只看该作者
也就是说不管是不是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只要是政府采购项目就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采购,而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当地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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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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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2 15:13:02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部长令3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以下统称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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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2 16:01:28 |只看该作者
  谈一点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问题1:该项目应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由于招标人水利局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资金性质为财政性资金(中央投资),所以该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问题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件》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如该项目进行招标的,则应执行招法体系的规定,选定具有中央投资项目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如果该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无论该该项目是否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均可委托集采机构代理(详见《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问题3:从楼主的提供的背景资料来看,该项目应属于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服务项目,且属于中央投资项目,发改委的要求应是正确的。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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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2 16:11:13 |只看该作者
仅讨论,可能我的观点和对法律的理解与众人不一样,求同存异,不要拍我。

政府采购法中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接下来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具体解释“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所以个人更倾向于楼主提到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是属于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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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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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2 16:13:31 |只看该作者
这个有点意思,发改委罚财政局下属采购中心3万,如果采购中心交了这笔钱,发改委收到3万,然后上缴财政,这笔钱转了一圈又回到财政局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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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2 16:21:08 |只看该作者

回 ecco 的帖子

ecco:这个有点意思,发改委罚财政局下属采购中心3万,如果采购中心交了这笔钱,发改委收到3万,然后上缴财政,这笔钱转了一圈又回到财政局手里。


(2013-04-12 16:13)
理论上说,财政局只是账户先生,这钱不属于财政局。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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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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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2 16:21:29 |只看该作者
即便算工程类项目,难道这项目不属于“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看样子还是沙发问到点子上去了,即“该项目由谁监督? ”,的确需先明确这个问题才好。

总之,这将又会是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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