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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签订合同以投标价为准还是以评标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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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11:17: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貌似很基本,应该有明确答案的一个问题,却有很多不同的理解。

我的理解:

一、招标文件最好明确合同价即中标价的确定办法,其中包括漏报项目的处理、不同档次配套设备的处理等。

二、如果招标文件未做规定,则由漏报设备、不同档次配套设备等调整的评标价,只做为评标之用。中标价及合同价以投标原始价格为准。

三、对漏报设备的处理:应认为漏报设备价格包括在原始投标价中,以原始投标价格签订整套设备的供货合同。

四、如果投标方不同意,则可否决其投标。也可在签订原始投标价的合同后,谈判签订补充协议或自行采购。


本企业上级,集团公司明确告之,合同按评标价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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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12:56:03 |只看该作者
以折算之前(若有折算,包括对技术因素、商务因素、政策因素的折算)、修正之后(若有修正)的价格作为签订合同的中标价,若投标人拒绝评委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招标文件所做出的修正,则可以做出不利于他的评审(包括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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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13:05:19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的,不存在“包括”两个字,在评标阶段,对于投标人拒绝书面认可评标委员会按照合法的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报价就行算术修正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文件。
    即此情形下,不利的评审只要一种:即“否决投标文件”,死刑!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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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5-7 14:10:12 |只看该作者
我想问一下LZ,您的第二、第三点修正方法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招标文件里没有规定对漏报设备的价格修正方法,您就直接按这种方法修正?这样未免有点不合法……

我个人认为,单纯地去讨论以“投标价”还是“评标价”为准,是没有多大意义的。而是得看具体的文件规定:评审是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方法进行的,得看招标文件里有没有载明报价修正方案,有没有明确漏报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没有对此作出特别规定……如果这些都没有规定,一般都是以投标价签订合同的。反之,如果有规定,一般是以经评审的投标报价为合同价。

招标投标法规定“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具体签订合同采用“投标价”还是“评标价”得分情况而定,只要是有合法根据的,都是合适的……但是,经修正的“评标价”是必须经过投标人的确认方能生效。

另外,我看LZ的意思,可能将您心中的“评标价”称之为“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更为妥当一些……

我个人也是新手,可能对有些概念理解还不够透彻,也可能有些法规规定没有关注到,说得不对,还望指正……
我的梦虽然看上去很遥远,但不是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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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11:38:25 |只看该作者
回“学以致用”,《规定》说可以否决其投标,不是说一定要否决其投标,《规定》说若属于细微偏差,投标人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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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12:38:36 |只看该作者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
回“学以致用”,《规定》说可以否决其投标,不是说一定要否决其投标,《规定》说若属于细微偏差,投标人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什么《规定》?
     投标价若不是投标人报出的,修正后不以书面形式确认的,怎么能反映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呢?若不确认,即不符合“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的基本条件即投标人没有提出要约。这样的投标文件,能不否决?
     所以,本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按照合法的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价进行修正的,一定要投标人以书面形式确认,哪怕修正价比原投标价多一分钱或者少一分钱。投标价的修正不存在微小偏差的说法,投标价是投标文件最核心的内容。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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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13:28:18 |只看该作者
我提出的问题,不涉及算术修正的问题,且假设偏离均为非实质性偏差。

回:liuhaisang  :

您的意思是,应该按投标价格签订合同吧?


回 wu·明松 :

详细看了招标文件,未规定具体的技术因素和商务因素的折算办法。而且,我看到的各类东西,即使规定了投标价格折算办法,也不规定合同价格怎么确定。


我的问题是,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没有特别规定,那么合同价格怎么确定。您的意思是,按投标价格确定,是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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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13:33:20 |只看该作者
致:学以致用

我觉得,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可以对投标价格进行价格折算的,把各投标人的商务、技术因素拉到同一水平线上进行比较。此价格与算术修正不同,只做评标用的话,不必要求投标人确认的。

在中标后,中标通知书与合同的价格均以投标价格为准。这样逻辑就顺了,您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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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13:56:40 |只看该作者

回 huomuto 的帖子

huomuto:我提出的问题,不涉及算术修正的问题,且假设偏离均为非实质性偏差。

回:liuhaisang  :

....... (2013-05-08 13:28)
您的理解可能是:不管是什么情况,只能是以开标时的投标价为合同价。

我的理解是:如果相关规定有说明价格修正方法,则按修正的价格签订合同。如果没有,则按开标时的报价签订。是“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而不是仅仅按“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我觉得LZ还是没有很好地理解在这个帖子(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6100 )中版主的回复

(另外,LZ是不是认为,不管招标文件怎么规定价格修正方法,最终修正的都只是评标的价格,而不会对签订合同的价格产生任何影响?)
我的梦虽然看上去很遥远,但不是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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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14:06:13 |只看该作者

回 huomuto 的帖子

huomuto:致:学以致用

我觉得,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可以对投标价格进行价格折算的,把各投标人的商务、技术因素拉到同一水平线上进行比较。此价格与算术修正不同,只做评标用的话,不必要求投标人确认的。

在中标后,中标通知书与合同的价格均以投标价格为准。这样逻辑就顺了,您觉得呢 .. (2013-05-08 13:33) 
   我的跟帖,是回复沙发中提到的投标报价算术修正问题。
      并不针对通过各种方式计算出来的评标价。投标价修正后的投标价是计算评标价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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