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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国家七部委的27号令中的废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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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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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5-8 15:35: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家七部委的27号令中的废标条件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中对其“废标”一词全部做出“删除”处理,与《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保持一致。其他与《招标投标法》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和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八部委局2003年第2号令)均删除了“废标”二字,取而代之的是比较准确的“否决”一词。

    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2005年第27号令)的第二十七条中关于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还保留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大家讨论下,是什么原因?

注:本来不想改了,因为怕大家还有误读滴,所以在这里告知大家23号令已经整款删除了,是因为自己粗心没有看到,在此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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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3 总版主 提出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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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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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5-8 15:53:58 |只看该作者
   加班加多了,条款项搞不清,还漏了这么多呢![s:90]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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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板凳
发表于 2013-5-8 17:01:08 |只看该作者
你们招标文件改回来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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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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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5-8 17:30:11 |只看该作者
政出多门 各部委办的文件中有不一致的地方 非常正常
长风破浪会有时 直挂云帆济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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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我是蜗牛的那个牛。

招标师徽章

5#
发表于 2013-5-8 17:50:02 |只看该作者
莫非是临时工的疏忽?[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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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6#
发表于 2013-5-8 18:17:18 |只看该作者
估计忙着签名,漏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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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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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5-8 18:44:28 |只看该作者
  估计是王总版看错了,9部委23号令中,关于七部委27号令第27条的修改没有出现错误。
  王总版提到的规定,出现在原第27条第四款,该款已经被删除了。

  附1:23号令相关规定原文:
  “187.删除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附2:修改前的27号令第27条原文: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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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8#
发表于 2013-5-8 18:59:56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估计是王总版看错了,9部委23号令中,关于七部委27号令第27条的修改没有出现错误。
  王总版提到的规定,出现在原第27条第四款,该款已经被删除了。

  附1:23号令相关规定原文:
  “187.删除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 .. (2013-05-08 18:44) 
还是总版看清楚了。
[s: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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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5-8 19:18:25 |只看该作者
     晕啊!看到帖子的时候,我以一贯的严谨的求学态度,专门到我们社区的精华帖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5025下载了原27号令,看了第27条。
    第4款还在啊,也没有显示不同颜色啊!(我偷懒了)
    估计王总版主也是被这个“坑”了。
    NND,发改委不负责啊,应该专门出一次嘛,搞晕我们了

第27条第4款.jpg (40 KB, 下载次数: 82)

第27条第4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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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5-8 19:23:04 |只看该作者
   为何现在提供的链接都不行的?
   这个整理工作量真的很大,个人整理真的难以保证不出错。NND,还是要骂发改委一次才行。

23号令(部分).jpg (100 KB, 下载次数: 96)

23号令(部分).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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