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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学习新规章 处理好工程招标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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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5 11:39: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学习新规章 处理好工程招标细节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13-07-15   
 

    "今年以来,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施工以及工程中的货物招标、投标、评标的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毛林繁看来,工程建设项目操作人员在学习新规章时,不仅要了解其中变化的内容,更要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学习,以免挂一漏万。

  据悉,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原铁道部、水利部、原广电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九部委于2013年3月份联合颁布23号令,并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九部委23号令调整、修改了现行多项工程建设的规章制度。

  职业资格纳入自行招标要求

  据悉,九部委23号令对11项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毛林繁介绍说,《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的修改内容显得尤为重要。

  在《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关键变化之一是在自行招标条件中加入了招标师职业资格的要求。其中第四条提出,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一共包括5项要求,其中第4项由"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修改为"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这就意味着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活动时,人员的专业资质考核将会更加得到重视。"毛林繁提醒说,招标人在招标时,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文件自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天。

  据悉,京沪高铁全线土建项目被审计署查出存在严重的违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资格预审文件只发售了13小时。

  投标保证金不能随意扣除

  关于九部委23号令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的修改,毛林繁提醒招标人不要"贪小便宜"。据悉,修改后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那么,如果招标人扣除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不是就可以允许其撤销投标文件呢?"毛林繁表示,这样做是对规章制度的错误理解。

  他举例说,有8家单位投标福建省的一个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出来后,第一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沟通,由招标人扣除其8万元投标保证金,并允许其撤销投标文件。但事后了解到,第一中标候选人退出的原因是第二中标候选人"做了工作",并为其垫付8万元。由于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远高于第一中标候选人,吃亏的还是招标人。

  "俗话说,耳听为虚,眼见为实。但在招投标活动中,眼见也未必为实。"毛林繁提醒招标人应当谨慎对待每一种投标行为。

  慎重对待重新招标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人之间的串标、围标现象较为常见。如果投标人彼此串通,其中一家以低报价中标并放弃机会,由报价较高的第二中标候选人递补,招标人应当如何处理?

  修改前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若第二中标候选人同样无法履约,可以确定第三中标候选人。

  毛林繁表示,这显然不利于应对投标人之间的围标行为。经九部委23号令修改后,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履约,依次确定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的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可以重新招标。

  "一般而言,重新招标的成本要远大于直接选取第二中标候选人,所以招标人要慎重决定是否重新招标。"毛林繁提醒说。


    源自: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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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5 13:09:56 |只看该作者
本文作者是《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记者,不是我本人。估计是记者听完我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培训班”对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新颁布23号令的解读后写的。

请把上面作者一栏去掉,我已经通知协会网站去掉“作者: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 毛林繁”一项。

特此告知。      毛林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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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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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5 13:18:28 |只看该作者
呵呵,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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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5 13:42:03 |只看该作者
没啥东西写了就自由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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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5 19:58:03 |只看该作者

回 maolinfan 的帖子

maolinfan:本文作者是《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记者,不是我本人。估计是记者听完我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培训班”对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新颁布23号令的解读后写的。请把上面作者一栏去掉,我已经通知协会网站去掉“作者: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 毛林繁”一项。

特此告知。 &n .. (2013-07-15 13:09)
   没有看到沙发的跟帖前,我看到了文章的最后一段
  源自: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  毛林繁
   大吃一惊呢!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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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6 09:32:05 |只看该作者

回 maolinfan 的帖子

maolinfan:本文作者是《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记者,不是我本人。估计是记者听完我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培训班”对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新颁布23号令的解读后写的。

请把上面作者一栏去掉,我已经通知协会网站去掉“作者: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 毛林繁”一项。

特此告知。&nbs .. (2013-07-15 13:09)
已经去掉作者,感谢毛老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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